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

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简称';,简称';,简称**')是欧盟三大支柱的第二支柱,1993年11月1日在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也称欧洲联盟条约)生效时由其前身“欧洲政治合作”转变而来。

目标
其目标在欧洲联盟条约第11条得以规定:

*维护联盟共同价值、基本利益、独立和不受侵犯
*加强联盟的安全
*维护和平,加强符合相应国际条约规定的国际安全
*促进国际合作
*发展并加强民主与法治,以及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

执行
根据欧洲联盟条约第18条第3款规定,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由欧盟理事会秘书长作为高级代表执行。这一职位直到随着1999年5月阿姆斯特丹条约的生效,才由西班牙人哈维尔·索拉纳于同年10月18日开始担任。在2004年5年任期届满后,索拉纳得以连任这一职位。

内容与组成
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一个重要部分是共同安全与防务政策。共同安全与防务政策尤其是在1998、1999年的科索沃战争之后得到了迅速发展。

在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框架内设立的欧盟机构有:欧盟安全研究学院(The European Union Institute for Security Studies, EUISS)、欧盟卫星中心、一般事务与外事关系理事会(The General Affaires and External Relations Council, GAERC)、政治与安全委员会(The Political and Security Committee, PSC)。
*[http://www.europedia.moussis.eu Europedia: Guide to European policies and legislation]

參見條目

  • 價值觀外交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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