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簡稱花蓮地檢署或者花檢,是中華民國的檢察機關。
沿革
依臺灣日治時期行政區劃史,今日之花蓮縣於1895年(明治28年)起先劃歸臺南縣、後改稱「臺南民政支部」、1896年(明治29年)再改回臺南縣;1897年(明治30年)劃歸臺東廳;至1909年(明治42年)始設花蓮港廳。
臺灣日治時期由日本人引進西方法制,日本政府於1895年(明治28年)10月7日以軍事命令發布《臺灣總督府法院職制》設立11座法院支部,包括臺灣總督府法院臺南、鳳山、恆春等支部,其中之一的管轄區包含今之花蓮。臺灣總督府於1896年(明治29年)5月1日以律令第一號公布《臺灣總督府法院條例》,調整法院組織,規定掌理民、刑事審判,採三級三審制,設有一高等法院、一覆審法院及十五地方法院,各法院除設置判官外,同時設置檢察官,並無獨立之檢察機關之設置,判官與檢察官均由臺灣總督任用。7月15日後,今日之花蓮曾先後歸臺東地方法院與恆春地方法院管轄。1898年(明治31年),臺東廳再度成為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區。1909年(明治42年),花蓮港廳改歸臺北地方法院宜蘭出張所管轄區。1920年(大正9年),始設臺北地方法院花蓮港支部,管轄區包括花蓮港廳及臺東廳。1936年(昭和11年)臺北地方法院花蓮港出張所改制為臺北地方法院花蓮港支部,並設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花蓮港支部檢察局,位於花蓮市中正路三二一號。
1945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代表同盟國接管臺灣。1946年1月,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派鄭松筠首席檢察官赴花蓮接收,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花蓮港支部檢察局更名為臺灣花蓮港地方法院檢察處。1952年,更名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處,維持院檢不分的體制。1980年7月1日,實施審檢分隸,檢察處隸屬行政院法務部。1989年12月24日《法院組織法》修正,改為今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首席檢察官亦同時改稱為檢察長。
管轄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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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組織
本署
*檢察長
*主任檢察官
*檢察事務官
*法醫室
*書記處
**紀錄科
**執行科
**文書科
**總務科
**研考科
**法警室
*觀護人室
*人事室
*政風室
*會計室
*統計室
*資訊室
重要偵辦案件
- 1992年,1992年花蓮縣立法委員選舉集體作票事件:
:臺灣於1992年舉行的第二屆立法委員選舉過程中,中國國民黨籍花蓮縣立法委員參選人魏木村、其胞弟魏東河及選務人員等集體涉入為魏木村作票的事件。魏家兄弟等將大批空白選票蓋章後投入票箱致開票數多於領票數,多出的736張幽靈選票使民主進步黨所徵召的前主席黃信介以62票落後。花蓮地檢署當時有兩名年輕檢察官洪政和與賴慶祥決定重驗花蓮市的選票,查出作票實據,魏家兄弟其後均遭判刑,是中國國民黨候選人作票遭判處有期徒刑的歷史紀錄。
- 1999年,立榮航空873號班機爆炸事件。
- 2006年,花蓮五子命案。
- 傅崐萁多次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炒作股票案。
- 2010年,傅崐萁與徐榛蔚之偽造文書假離婚案。
- 2021年,臺灣鐵路管理局太魯閣號列車出軌事故。
- 2025年,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案件。
參考資料
參考文獻
*《司法院史實紀要》,司法院編,1985年。
*《法務部史實紀要》,法務部編,1990年。
*王泰升,《台灣法律史的建立》,台灣大學法學叢書,1997年。
*王泰升,《台灣日治時期法律改革》,聯經出版公司,1999年。
*檢察官改革協會,《台灣檢察制度變遷史》。
外部連結
*[http://www.hlc.moj.gov.tw/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
參見條目
*臺灣總督府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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