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極限

可燃物與空氣中的氧混合可發生燃燒,但只有當燃料的濃度落在可由實驗決定的上、下限之間才可能燃燒,此上下限稱為可燃極限( flammability limits)。燃燒可根據反應的劇烈程度區分為緩燃(Deflagration)與爆轟(Detonation)。
可燃極限會因溫度與壓力而不同,一般以25°C、1大氣壓之數值表示。

可燃下限(Lower flammability limit, LFL):
可燃氣體在空氣中可被引燃之最低濃度稱為可燃下限。若低於此下限,則氣體太稀薄無法被引燃。乙烷在空氣中之可燃下限為3 %。

可燃上限(Upper flammability limit, UFL):
可燃氣體在空氣中可被引燃之最高濃度稱為可燃上限。若高於此上限,則氣體太濃無法被引燃。乙烷在空氣中之可燃上限為12–12.4 %。

點燃在空氣中的氣體,氣體可能會引爆,或者會很快停止,這種情況是由氣體在空氣中的濃度來決定的。當氣體濃度太低,沒有足夠燃料來維持爆炸;當氣體濃度太高,沒有足夠氧氣燃燒。氣體只有在兩個濃度之間才可能引爆,這兩個濃度稱為爆炸下限(LEL,lower explosive limit)、爆炸上限(UEL,upper explosive limit),慣以百分比表示。它們是氣體的爆炸極限(又稱爆炸界限)。

控制氣體濃度是職業安全不可缺少的一環。

  • 加入惰性氣體或其他不易燃的氣體來降低濃度。
  • 在排放氣體前,可以以滌氣器、吸附法來清除可爆的氣體。

常用物質爆炸限度表
以下是常見物質的爆炸限度。濃度單位為空氣的體積百分比。
*Class IA 液體 (閃點低於 73°F (22.8°C); 沸點低於 100°F (37.8°C) 是為 NFPA 704 燃燒速度 4

*Classes IB (閃點低於 73°F (22.8°C); 沸點大於等於 100°F (37.8°C) 與 IC液體 (閃點大於等於 73°F (22.8°C) , 但小於 100°F (37.8°C) 是為 NFPA 704 燃燒速度 3
*Classes II (閃點大於等於 100°F (37.8°C), 但小於 140°F)與 IIIA 液體 (閃點大於等於140°F (60°C), 但小於200°F (93.3°C) 是為NFPA 704 燃燒速度 2

*Class IIIB液體 (閃點大於等於 200°F (93.3°C) 是為 NFPA 704 燃燒速度1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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