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行政區劃係描述與今中華民國臺灣省嘉義縣相關之行政區劃沿革,及現今嘉義縣之行政區劃範圍。
嘉義縣乃1950年係由原省轄嘉義市6區改制為4鎮2鄉,與臺南縣嘉義區的1鎮9鄉及東石區的2鎮4鄉等16個鄉鎮合併而成。1951年新東、新西、新南、新北四鎮合併成縣治嘉義市;人口密度最高與最低的三級行政區分別是民雄鄉與阿里山鄉,2025年底兩行政區人口密度分別為每平方公里815人與每平方公里12人。明鄭時期後,今嘉義縣歸屬承天府天興縣所管,後來鄭經在明永曆十八年(1664年)更改行政區劃,天興縣改為天興州。
州制實行後
1920年10月1日,正式實施臺灣總督府公布《臺灣州制》(大正9年律令第3號)、《臺灣市制》(大正9年律令第5號)、《臺灣街庄制》(大正9年律令第6號),改正地方制度,規定州、市、街庄不僅是行政區劃,也是地方公共團體。將臺灣西部十個廳改制為州,東部則改設為廳;其中嘉義廳與臺南廳正式合併為臺南州,共轄有2市、10郡。
中華民國時期
1945年10月25日,臺灣由中華民國接管,將日治時期的5州、3廳、11州轄市調整為8縣、9省轄市、2縣轄市,全縣劃分為斗六區、虎尾區、北港區、嘉義區、東石區、新豐區、新化區、曾文區、北門區、新營區等10個縣轄區,共轄有67個鄉鎮。1948年東石區布袋鄉改制為東石區布袋鎮。
嘉義縣時期
1950年8月,臺灣省政府調整行政區域,將全臺劃分為16縣5省轄市1管理局,原省轄之嘉義市6區改制為4鎮2鄉,與臺南縣嘉義區的1鎮9鄉及東石區的2鎮4鄉等16個鄉鎮合併為嘉義縣,共轄有22個鄉鎮。1951年將新東、新西、新南、新北四鎮撤銷,合併組成縣轄嘉義市,縣治設於原嘉義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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