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校 (日本)

大學校(),是日本教育體制裡的一種學校。大學校與大學不同,日本的學校教育法第一條對「大學」有明確的定義與規範,但是,學校教育法中並沒有關於「大學校」的明確規定。因此「大學校」一詞的可能被各種機構使用,而各校間的教育訓練內容也大相逕庭。

短期大學校也是大學校的一種,一般來說修業期限為兩年。但大學校與短期大學校之間並沒有嚴格的區別;以大學校為名者,也存在修業年限為兩年的機構。

概要
下列機構皆可能使用「大學校」作為校名:
*提供和大學及研究所相當的教育訓練,且完成學業後可取得學位的機構。
*提供和大學及研究所相當的教育訓練,但完成學業後無法得學位的機構。
*由行政機關所設置的教學研究設施。
*以一般民眾為對象的終身學習教育機構。

名稱與法律
按學校教育法第135條第1項之規定,不是大學的設施,不可使用「大學」作為名稱;若是違反會處罰該機構的設置者。不過,並沒有專門的法律規定「大學」一詞的使用,因此各式各樣的設施都可以使用「大學」來命名。在文部科學省管轄的機構當中,受學校教育法第124條規範的專修學校便有使用大學校作為名稱的例子(如:);而受學校教育法第134條規範的各種學校,也有以大學校為名的設施(如:朝鮮大學校 (日本))。

在不屬於文部科學省管轄的大學校中,則有部分受其他法律規制。例如厚生勞動省下轄的職業能力開發短期大學校、職業能力開發大學校、職業能力開發綜合大學校三間大學校,名稱使用上就受到職業能力開發促進法的限制。

由於部分大學校亦會招收高中畢業生,因此在大學招生之際,部分場合會以準大學來稱呼大學校(為了與國立、公立和私立大學做出區別),但「準大學」這個名稱並不具有法律上的意義。

學位取得
可以取得學位的大學校一覽
除了上列單位之外,其餘以「大學校」為名的機構皆無法頒授學位。不過在公務員的學歷資格認定上,部分大學校畢業者雖未取得學位,但可依法視為同等學歷。
*與兩年制短期大學畢業相當:
**道府縣農業大學校的短期課程
**職業能力開發大學校、職業能力開發短期大學校、職業能力開發綜合大學校的各專門課程
**航空保安大學校本科
**國立海上技術短期大學校(宮古、清水、波方)
*與四年制大學畢業相當:
**職業能力開發大學校、職業能力開發綜合大學校的各應用課程

國家及獨立行政法人設立的大學校
參見:省廳大學校
機能
由公家機關設置的大學校,大致上可分為兩種類:
#由省、廳或獨立行政法人所設,等同於大學的教育機構。目的是為了培育與該單位業務相應的人才。
#由省、廳或獨立行政法人所設,提供該單位的幹部與職員更進一步的教育訓練的設施,教育之內容與其業務高度相關。
按招生對象區分
主要招收高中畢業生
主要招收短大畢業生
主要招收大學畢業生
主要招收碩士畢業生
以進修的公務員為對象
都道府縣設立的大學校
主要招收高中畢業生
主要招收短大畢業生
參見
*日本教育
*日本高等教育
*大學
*短期大學
*高等專門學校
*專修學校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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