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中並公家諸法度

禁中並公家諸法度》()是1615年9月9日(慶長二十年七月十七日)由江户幕府代表(大御所德川家康與征夷大將軍德川秀忠)與朝廷代表前關白於二條城以花押聯署,並於1615年9月22日(元和元年七月三十日)由武家传奏向公家眾與諸門跡公佈,用以規範天皇、公家眾、親王、門跡等公家社會基礎的法律,共有17條條文,行文為漢文體。此法律對朝廷的獨立行動與其他事務予以約束,並對江戶時代公家與武家的關係予以規範。此法律的主要目的為將既有的不成文規定成文化,並加入新的法律以完善既有規定。

命名
此法律的正式名稱有兩種説法:橋本政宣稱其原名為《禁中-{并}-公家中諸法度》(),而部分典籍則稱其原名為《禁中方御條目》()。此法律在江戶時代初期通稱《公家法度》()、《公家掟》()、《公家中諸法度》()與《公家諸法度》(),直至17世紀後期方開始加入指天皇的“禁中”於名稱中,而此法律現在的通稱則為《禁中並公家諸法度》()。此外,此法律又因為與德川家康有著千絲萬縷的關係,以及含有德川家康獲委托“大政”的意味而有《東照宮十七箇條》()、《家康公十七箇條》()等別稱。

此法律名稱中的“禁中”指天皇,而原本指天皇與以天皇為中心的朝廷或入仕朝廷的人的“公家(中)”則指公家眾與諸公家。

背景、制定與施行
江戶幕府此前已於1613年(慶長十八年)制定《勅許紫衣法度》作為對朝廷的對策,並確立包括天皇在內的朝廷基本方針。慶長十九年(1614年)四月,德川家康命金地院崇傳與儒官林道春謄寫《羣書治要》與《續日本紀》等書籍,以作制定此法律的參考材料之用,而草擬此法律的工作與謄寫工作同步進行。制定此法律期間,幕府有聽取攝家、門跡、公家眾等人的意見。

德川氏於慶長二十年(1615年)七月(即大坂夏之陣滅豐臣氏的兩個月後)藉戰爭勝利的餘威同時頒佈《武家諸法度》、《諸宗本山本寺法度》與此法律。1615年8月31日(慶長二十年七月初七日),征夷大將軍德川秀忠於伏見城會見諸大名,並頒佈全文13條的《武家諸法度》。此法律本應於1615年9月4日(慶長二十年七月十一日)制定並署判,惟因其他情況而推遲。1615年9月9日(元和元年七月十七日),朝廷代表二條昭實與江戶幕府代表(德川秀忠、德川家康)於二條城以花押聯署此法律,使規範公家與武家的法律皆獲確立。《諸宗本山本寺法度》於1615年9月16日(元和元年七月二十四日)制定,而此法律則於1615年9月22日(元和元年七月三十日)由武家傳奏廣橋兼勝向公家眾與諸門跡公佈。二條昭實於簽署此法律時仍為前關白,但已實際執行關白的職務,因此其花押具備使此法律成為朝廷的正式法律的效果。

法律內容
此法律共有17條條文,行文為漢文體,原文採用《宗教制度調查資料》()所示的版本。此法律的原文於1661年2月14日(萬治四年正月十五日)禁裏御所火災中遭燒毀,後於1664年(寬文三年)重寫一版,此後從未改訂,並一直沿用至幕末。此法律現存的寬文本為1664年7月25日(寬文四年六月初三日)所撰,上有時任征夷大將軍德川家綱與攝政的署名。寬文本上雖然稱該本「如舊文寫調之」,惟實際上該本中的首條「而能政致太平者末之有也」的部分原為「而能政致太平」,比原本多出5個字。

爭議與大政委任論
此法律最具爭議的條文為其第1條。第1條中對天皇的行為規範常被指摘為不當,因為該條容易使人理解為天皇應專門學習和歌與綺語。然而,該條全文均引用自順德天皇於1221年(承久三年)所著的《》中的「諸藝能事」章,其中「御學問」指唐朝的《貞觀政要》與《羣書治要》,可見該條所規範的是天皇身為為政者應當具備的學問,而絕非對其與政治無關的性格的培養。不過,與《禁秘抄》成書的時代不同,此法律制定的時代的天皇並無“大政”,因此即使兩者使用相同的行文措辭,兩者所表達的意思亦有所不同。因此,第1條提到天皇應該做的事的目的就是以界定君主的職責與地位的方式將包括“大政”在內等條文未指明的部分自“天皇應該做的事”當中予以必然排除。簡而言之,該條確立天皇君主的地位,但亦明示天皇將“大政”委托予幕府。天皇將「大政」委託予幕府的説法在江戶時代已有學者如此主張,而幕府到了江戶時代後期也公開支持此説。其中,已知將軍補佐松平定信於天明八年(1788年)八月上呈予時任征夷大將軍德川家齊的《將軍家御心得十五箇條》()成為“大政委任論”的發展基礎。

參見
*武家諸法度
*寺院諸法度

註釋
參考資料
參考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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