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议院()是大韓民國已廢除之上議院,第二共和国正式成立,5.16軍事政變後並解散,其后一直保持约九个月,直至第三共和国成立。韩国第二共和国采取了两院制,组成下议院民议院和参议院。参议院由在1952年修订的《韓國憲法》規定。
特徵
- 對選擧區制和制限連記名投票
- 第二共和國憲法規定任期:民議院議員四年, 參議院議員六年。(參議院是三年後定數二分之一爲改選)
- 被選擧年齡:民議院之被選擧挽25歲以上, 參議院之被選擧挽30歲以上。
- 解散和廢會:參議院內閣制寀澤在民議院解散制度,民議院解散時選擧日(解散後20日至30日間舉行選舉,緊急時國務總理要求集會)
機能
- 民議院之上程案件審議。
- 確認任命大法院长、检察总长、審計院長、大使、公使、宪法法院法官之一分之三,法律指定公務員認竣權。(第三共和後改由國會行使同意權)
歷代議長
#:1960年8月8日-1961年5月16日
參見
*韓國國會
*民議院
*下議院
*上議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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