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督(,,,,又译副王)是西方國家君主在殖民地或行省代理人的官職或稱號。在構詞法中,由拉丁文前綴詞「vice-」(副)與法語詞「roi」(王)構成,意思為「副王」。在中文和越南文中一般意譯為「總督」,但亦直譯為「副王」,在日文和韓文中則直接翻譯為「副王」。
西班牙
總督頭銜最初由阿拉貢王國使用,14世紀時是用來指撒丁尼亞和科西嘉的統治者。
歐洲
在歐洲,哈布斯堡王室任命了阿拉貢、瓦倫西亞、加泰隆尼亞、納瓦拉、葡萄牙、薩丁尼亞、西西里和那不勒斯等領地的總督。波旁王朝入主西班牙後,阿拉貢總督一職被廢止,而短暫地改由指派都督取代。西班牙王位繼承戰後,西班牙君主不再領有其義大利的屬地。而這些義大利領地,在奧地利的哈布斯堡家族入主後,依然保留總督一職直到1848年。
新大陸
發現美洲大陸後,西班牙最初委任征服者進行統治。最初的統治者是如同封建君王般的世襲制度,但是在了解到新大陸的重要性後,西班牙開始逐步奪回征服者的權力,並設立王室直屬的統治機構。西班牙先後設置新西班牙總督區與秘魯總督區,新西班牙首府設在墨西哥城,管轄北美洲、中美洲、加勒比海和菲律賓;秘魯首府設在利馬,管轄南美洲。
從16世紀到17世紀,總督通常從西班牙上流貴族中挑選。到了18世紀,也開始從具有啟蒙思想的小貴族和中産階級中挑選。但原則上還是只任用半島人,殖民地歷史上一百多名的總督中,只有不到5名是克里奧人。。
總督在其轄區內可行使最高權力。在接近首府的地區擁有行政、軍事、司法、財政等權力,以及下級官員的任命權。但是在距離首府遙遠的地區,只有巡察般的權力。。
新大陸總督區的行政劃分
在新大陸的重要官職和機關有:總督、都督()、皇家審問院()這三個。都督在組織上是在總督之下,實質上與總督的權力相差不遠,都督府統治著總督區中的廣大領地。審問院的主席(經常由都督兼任)也有同樣的權限,然而一般來說,總督還是保有軍事上的最高權力。。
總督區底下有王國()、都督府兩種、而幾乎每個這些行政區都會設置一個審問院。這些行政區的底下則是州()和省()。再往下是市()和區(),最下面則是參事會()。18世紀的波旁改革將代官制導入,區以下的地方自治體被全部廢止。
葡萄牙
巴西
1640年,伊比利亞聯盟解體之後,巴西殖民地擁有貴族身份的一些總督開始使用此頭銜。1763年,當巴西邦(Estado do Brasil)的首都由薩爾瓦多改為里約熱內盧時,巴西成為永久的總督區。
英屬印度
當印度尚被英國控制時,因名義上是自治领,而非皇家殖民地,英國國王以印度皇帝名義,根據英國政府建議,任命印度副王和總督,代其治理印度,直至1947年印巴分治,職位被廢,另立印度聯邦總督和巴基斯坦總督,以分別管治兩個自治領為止。
現存的總督
瑪麗·梅·西蒙(左)、澳洲總督大衛·赫利(中)和紐西蘭總督辛迪·基羅(右)是當時在位之女王伊莉莎白二世分別在這三國的代表。攝於2022年在倫敦的伊莉莎白二世登基白金禧紀念活動。]]
*英聯邦王國:除英國外的各主權國皆設總督,英語為Governor-General
**英國海外領土:各地總督之英語皆為Governor
*** 安圭拉總督
*** 百慕大總督
*** 英属维尔京群岛總督
*** 开曼群岛總督
*** 福克兰群岛總督
*** 直布罗陀總督
*** 蒙特塞拉特總督
***圣赫勒拿、阿森松和特里斯坦-达库尼亚總督
*** 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總督
** 加拿大總督,另於各省設省督(Lieutenant Governor):
*** 亞伯達省督
*** 不列顛哥倫比亞省督
*** 緬尼托巴省督
*** 纽芬兰与拉布拉多省督
*** 新不伦瑞克省督
*** 新斯科舍省督
*** 安大略省督
*** 愛德華王子島省督
*** 魁北克省督
*** 萨克其萬省督
** 澳大利亚總督,另於各州設州督(Governor):
*** 新南威爾士總督
*** 昆士蘭總督
*** 南澳大利亚总督
*** 塔斯馬尼亞總督
*** 維多利亞總督
*** 西澳大利亚總督
** 新西兰總督
** 牙买加總督
** 巴哈马總督
** 格林纳达總督
** 巴布亚新幾内亚總督
** 所罗门群岛總督
** 图瓦卢總督
** 圣卢西亚總督
**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總督
** 伯利兹總督
** 安提瓜和巴布达總督
** 圣基茨和尼维斯總督
- 荷蘭王國:位於加勒比海的三個構成國設總督(Governor)一職,作為國王代表
** 阿魯巴總督
** 古拉索總督
** 荷屬聖馬丁總督
- 法國:法屬玻里尼西亞總督作為法國總統代表
參考文獻
引用
来源
; 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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