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督府 (西班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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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督府()是西屬美洲和西屬東印度中的軍事與行政區劃,由總督轄區()管轄,最初設立的目的是為了抵抗外國勢力和印地安人的進攻。都督府的統領者為都督(),都督府與最初賜與征服者的土地不同。

在收復失地運動期間,都督()和其他相近的詞,是用來指那些被授予在新的軍佔地管理的官員們。都督府可能底下只轄有一省(),也可能管轄好幾個省。都督府按其與王國之間的獨立性和距離不同,有些直屬於馬德里的西班牙君主和印度議會,使得都督在權力上實質與總督轄區無異。這種編制在征服美洲後帶到了美洲,且經常在連帶世襲統治權一起由君主授與給先遣總督()。這成了一種被《新基本法令》認可的慣例,但最後西班牙君主廢止了所有其在海外殖民地授與的世襲統治權。

都督府一開始只設立在西班牙君主認定有必要的地方,並指派了幾名任期皆不長的州長進行管理。後來的都督府由都督管理——都督是史家對這個職位最普遍的稱呼——都督在習慣上有兩個職責,一是軍事方面,都督被授權指揮當地軍隊(都督的職責);另一個是民事方面,如果轄區首府內有皇家審問院,都督必須主席。都督的實際權力隨著年代和地區有所不同,不過必須依創建都督府的法令來決定。都督府的創立比總督轄區來得早,但是在16世紀中總督轄區建立後,都督府便併入總督轄區的編制底下。

瓜地馬拉、智利和委內瑞拉這些都督府,後期為了行政方便而與總督轄區分離。雖然名義上仍受到總督的管轄,但是法律授權這些都督特殊的軍權。此外由於這些都督府距離總督轄區的首府過於遙遠,因此這些都督府被准許與位於馬德里的君主和印度議會直接通信,讓這些都督府實質上獨立於總督。都督府在波旁改革中進行了不少變革;西班牙王位繼承戰爭期間,都督府的編制在1713年首次被引入西班牙本土。七年戰爭戰敗後,波旁君主在美洲許多區域設立新的都督府。而在這些新的都督府中不只設立都督一職,也設了代官()負責民事和軍事支出。

都督府列表
西班牙於美洲和菲律賓所設的都督府,多由原本的「王國」(reino)或州(gobernacion)演變而來。
*(1535-1795年、1809-1821年、1861-1865年)
*智利都督府(1541-1818年)
*(1542-1821年)
*(1565-1821年)
*菲律賓都督府(1565-1898年)
*(1582-1898年)
*(1776-1821年)
*(1777-1898年)
*(1777-1823年)
*(1802-1822年)

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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