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家審問院(;),或簡稱審問院()為西班牙與其帝國的上訴法院。在近現代的西班牙也附加指派了欽定大臣(;)。每個審問院都有數名聽訴官()。
西班牙本土的審問院
首間審問院於1371年由卡斯提亞王國設立於瓦拉多利德。在兩個世紀內,瓦拉多利德審問院形同卡斯提亞王國的最高法院。在卡斯提亞議會於1480年設立後,卡斯提亞的審問院提出的上訴只能到達議會。
在卡斯提亞與亞拉岡合併成西班牙,再於1492年征服格拉納達以後,審問院被女王伊莎貝拉一世一分為二,瓦拉多利德審問院僅受理太加斯河以北的案子,而太加斯河以南的案子則交給雷阿爾城皇家審問院受理,雷阿爾城的皇家審問院在1505年遷移至格拉納達。 大部分處理16世紀、17世紀審問院設立的法律,皆可以在1680年出版的《西印度法律彙編》(Leyes de los Reynos de las Indias )找到。
美洲第一個審問院於1511年設立在聖多明哥(今多明尼加共和國),負責管轄加勒比群島與鄰近的大陸地區。設立後很快遭到西班牙移民反對而廢止,但在1526年重新設立。
隨著西班牙人繼續征服美洲,在新領土設立了更多的審問院。在特諾奇特蘭淪陷後六年,第一個位於美洲大陸的審問院於1527年設立在墨西哥城,管轄範圍包括今日的墨西哥和中美洲的大部分。
下一個設立的審問院為1528年的巴拿馬審問院,監督中美洲和南美洲北部沿岸地區,1543年廢止。1564年時重新設立,但管轄範圍只剩巴拿馬部分,巴拿馬審問院一直運作至1751年。
在1543年第一個巴拿馬審問院被廢止後,該地設立了兩個審問院:一個在瓜地馬拉,管轄中美洲,另一個在利馬,管轄征服秘魯後獲得的南美洲區域和周邊地區。委內瑞拉由於較早征服,仍在聖多明哥審問院的管轄下,直到18世紀初設立了新格拉納達副王區。
到16世紀末前總共設立了以下這些審問院:
到17世紀增設了以下這些審問院:
最後在波旁改革中,由波旁君主連帶新副王區,設立了最後幾個審問院。新的王室認為在巴拿馬的審問院沒有存在的必要,因此在1751年將之廢止,將該地司法權一轉給波哥大審問院。新設審問院如下:
東西印度審問院的職務與組織
與伊比利半島不同,海外的審問院不只有司法的功能,還具有立法和行政的功能,並代表君主立法、伸張正義。這點可以從欽定大臣擁有皇家印璽得到印證。至今的西語系南美洲國家和巴拿馬的國界,仍大致和前審問院的管轄界線相同,由此可見審問院的重要性。審問院的職務與副王跟都督,在一起統治的區域上有許多重疊,因此扮演著查核副王與都督當局的角色。
審問院也可以頒佈地方法律,並扮演著副王和都督「樞密院」的角色。在這個機制下,審問院和副王與都督每星期都要開會一次,以達成皇家協議()。審問院也監督王室財產,當要決定王室財產的運用時,審問院便會開財政理事會()進行裁決。審問院有權直接與王室通信,尤其是在財政問題和皇家協議的決定上。 相反的,在西屬美洲的副王區首府,如墨西哥城和利馬,副王在審問院中可以當主席()。同樣的,都督在其都督府首府的審問院也擔任主席。但在這兩種情況下,除非主席是專業律師,否則主席對於判決皆沒有任何投票權,只能負責監督法院的管理。
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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