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岩冰殺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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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趙岩冰殺夫案
|公诉机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公诉日期=2006年
|被告人员=趙岩冰
|审理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緣起
趙岩冰出生於中国大陆,父母在文革期間曾受批鬥,自小即與姨父母同住,並自稱毕业於华东工学院,取得化工碩士学位,任職過中國科學研究院河南分院。其第一任丈夫於1997年去世後,趙岩冰經由朋友介紹認識自稱台商的賈新民。賈新民出生于河南省睢县,黄埔军校21期毕业。第二次国共内战期间,賈新民父亲被中共政权处决。賈新民随国府来台,以少校军衔退役。賈新民年长趙岩冰23岁。

在台生活期间,两人居住于臺北市大安区单身荣眷宿舍内趙岩冰於犯案後,前往臥龍街派出所自首犯行。

判決經過
2007年(民國95年)9月27日賈新民言語雖有不當,但仍未至引起一般人公憤的程度,是故趙岩冰的行為無法成立較輕的義憤殺人罪。

但在正當防衛的爭點,三個審級的法院則均採取部分有利趙岩冰的見解。檢察官上訴意見中主張本案賈新民只有叫囂,並持刀放在茶几上,未必屬於得正當防衛的現實不法侵害。但法院認為,臺灣法律中的實務見解要求正當防衛需出於防衛「現時不法侵害」,而現時不法侵害包含的定義不應只限於已經開始的攻擊或正著手展開的侵犯行為,即使殺人行為只處於預備階段,既然台灣 刑法明文承認預備殺人罪的可罰性,則預備殺人應該也屬於可以被正當防衛的「現時不法侵害」。

事實審法院將上述論點結合受虐婦女症候群後認定趙岩冰的殺夫行為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23條但書防衛過當。雖檢察官上訴意見認為趙岩冰先前曾向法院聲請核發保護令,並非逆來順受之人。其因精神疾病而導致自我控制力降低,未必得與一般家暴婦女等同。而賈新民亦曾利用離婚將影響居留權威脅趙岩冰,並時常毆打她,致趙岩冰因長期暴露在此等情境下罹患重度憂鬱症與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亦難以期待離鄉背井的趙岩冰能尋求一般途徑反抗賈新民。有鑑於此,法院認為趙岩冰在賈新民拿菜刀恫嚇要剁掉他腦袋時,因平時對賈新民的恐懼以及當下情景的嚴重性而持榔頭與菜刀砍殺其夫的行為,構成正當防衛,但若需要達成防衛目的僅須朝賈新民的手部等非要害部位揮砍即可,不應砍向頭頸部等要害,是故趙岩冰的行為仍屬防衛過當。

趙岩冰基於自己的想法(金錢目的)選擇配偶,與鄧如雯被強制性交威脅結婚完全不同,趙、鄧二人婚後生活也完全不同,趙係選擇為達成目的要求配偶,而鄧縱極力避免自己家人被暴力對待忍耐七年,仍面臨全家任性被配偶暴力乃至於性侵的威脅當中。

民間團體與學界
本案雖與鄧案不同,但被告趙岩冰的新移民(外籍配偶)背景引發諸多同情。是以審判期間,民間團體如婦女救援基金會、婦女新知基金會等均投入聲援,不僅串聯觀審,亦召開記者會聲援。

而法院在判決論理過程中反對將義憤殺人罪與精神耗弱減刑要件適用於本案也與鄧如雯案如出一輒,從而引來了部分批評。被告律師賴芳玉主張家暴案件也可能引起公憤,例如東石鄉曾發生鄉民包圍法院為受婆婆虐待的媳婦討公道的社會事件,足見法院漏未考量義憤殺人,令人遺憾。而法院認定本案防衛過當一事,學者薛智仁感歎法院對於合理防衛手段的標準太過限縮,實有再商榷的空間。但也有民間團體認為法院勇於採納「受虐婦女症候群」理論,並以之作成肯定家暴婦女有權正當防衛的結論,仍然值得肯定。

又由於趙岩冰案亦凸顯出新移民女子(外籍配偶)依親來台如欲取得居留須通過重重考驗,工作證亦需要配偶配合,若遇家庭暴力、喪偶等情境則可能使他們面臨遣返的嚴峻處境。是以亦有民間團體主張推動修法使家暴新移民婦女得以獨立申請永久居留權,以保障新移民婦女的人權。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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