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天輪發電廠爆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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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 新天輪發電廠爆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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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tion = 新天輪發電廠爆炸事故紀念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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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cation = 臺中縣和平鄉(今臺中市和平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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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 1993年10月28日
|time = 下午4時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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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use = 人為操作不當
|areas = 和平鄉
|class = 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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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talities = 6
|injuries = 26,事件中,共造成6人當場死亡以及26人受傷最高法院 89 年度 台上 字第 1620 號刑事判決。

事件經過
新天輪發電廠是台灣電力公司在1988年1月時,為改善自上游谷關發電廠發電尾水溢流的調度使用,計畫在原天輪發電廠下游200公尺處的山壁內,新建一座地下廠房以及新頭水隧道一條,並擴充一部瑞士VEVEY公司製裝置容量達105.5MW豎軸法蘭西斯式水輪發電機組,而這部機組也是台電公司慣常水力發電機組中單機容量最大的一部。整體工程被定名為「新天輪發電工程」。

1988年3月,台電公司成立新天輪工程處來負責執行此項工程,直到工程執行第5年,1993年10月28日時,開始進行發電機組併聯發電竣工試驗,下午4時03分地下廠房內發生爆炸意外,造成在場的天輪發電廠廠長丁世凱、工程處副處長褚金松等6名人員當場死亡,以及25人輕重傷。受傷人員於當日下午4時55分開始由醫院接收,除兩名因2度燒傷轉送彰化基督教醫院外,其餘人員則送至當時的省立豐原醫院(現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接受治療。

災後
台電總公司得知此事件後,於隔日上午10時在臺北對外召開記者會,並於會前向罹難的6名員工舉行簡易的默哀儀式。

同年11月1日,台電公司事故調查小組首度進入到發生爆炸意外的地下廠房中展開正式調查。

而台電新天輪工程處方面,也重新開始復建工程,委託新天輪發電承包商,日本三菱重工業及威偉公司的清理及拆除爆破處協助清理災後的廠房,並重新施工。

罹難者
*本爆炸事件共計6位罹難者。

事件調查
事件發生後,台中地檢署檢察官於事發後隔日前往爆炸發生的新天輪發電廠展開調查,得出的結論是,台電公司委託日本三菱重工業承攬此項工程時,三菱重工業的水力發電設備工程師岡崎勝廣就其所負責設計保護激磁變壓器的負載斷路器(LBS),未符合當初台電與三菱所簽訂契約設計規範中的要求。三菱的駐廠測試工程師黑岩重美,也未及時採取臨時接通50BF控制回路的應急必要措施。而台電公司新天輪工程處竣工試運轉小組 - 變更組負責人連謝增,未確實將43R@L開關切換至遙控R位置。再加上三菱企業向下發包的保昌公司工程人員蕭慶信未依鋪設電纜作業的作業程序正確配置電纜,誤接電纜而導致三相短路,引起電氣爆炸,這一系列的人為失誤是導致災害發生的主因,其中,台電公司及承包商日本三菱重工業共有員工五人依照業務過失致死罪被提起公訴。

參見

  • 大甲溪發電廠
  • 大甲溪發電廠天輪分廠
  • 爆炸
  • 變壓器

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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