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三權

勞動三權,是指結社權、協商權、罷工權。它的主體,在企業機構中,是企業和其員工;在政府機關中,是政府和其公務人員。在制度上,對於該權利的研究,是來自於或的學科。
內容

团结权,也称自由结社权,指雇员有自愿团结起来,建立或参加工会等劳工团体的权利。

团体交涉权,也称集体谈判权,指雇员有通过工会等代表,集体和雇主交涉、谈判雇佣合約的权利。

团体争议权,也称罢工权,指当和雇主发生争议的时候,雇员有组织集体行动(包括罢工)抗议而不受雇主惩罚的权利。但在罢工一点上,很多国家的法律在肯定普遍罢工权的同时,特别排除了特定行业人员(例如公务员、教师、军人和一些公众服务部门)的罢工权,或者要求其在罢工的时候维持最低服务水平。

實踐
於1935年,由美国联邦政府所通过的《全國勞資關係法》,是最早包含了这三項权利的法律之一。
參見

  • 勞動三法

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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