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達勞

恩里克·艾伯托·巴羅斯·布達勞上校,OBE,,CStJ(,),世稱布達勞上校Colonel Botelho),又作布德豪布特豪布迪盧等,他的曾祖父艾伯托·安東尼奧·布達勞(Alberto Antonio Botelho,?-1882年7月19日)最早於1840年從葡萄牙遷居澳門,後來再定居香港,並於1855年加入香港政府,1864年起成為西營盤國家醫院首任藥劑師,在港府工作23年後於1878年因病辭職,1882年在澳門病逝。他的祖父奧古斯托·凱撒·布達勞(Augusto Cezar Botelho,1851年-1909年10月20日)同樣任職港府,他於1872年加入船政司署任職五等文案,1881年升任四等文案,1898年升任三等文案,1905年再升任特級文案,1909年死於任上,服務船政司署前後共37年。

布達勞的父親同樣叫奧古斯托·凱撒·布達勞(Augusto Cezar Botelho,1881年-1941年7月14日),而母親則名叫海倫娜·瑪麗亞·巴羅斯(Helena Maria Barros)。他的父親生前曾在熏蒸消毒及普通消毒局有限公司(Fumigating and Disinfecting Bureau, Limited)擔任秘書一職,統籌該機構協助港府消毒港口船隻的工作,在香港的葡人圈子當中也具知名度。數年後,他於1933年3月取得香港最高法院執業事務律師資格,並於1935年正式成為廖亞利孖打律師樓合夥人之一,直到1941年12月香港淪陷為止。C·亞利孖打任職執業大律師的兄長少廖亞利孖打(Leo D'Almada e Castro, Jr.)也跟布達勞諗熟。1925年,香港爆發省港大罷工,局勢不穩,市面一遍蕭條,結果在父親的鼓勵下,布達勞擔任傳訊員,負責奔走於香港島市區各地傳遞情報,後來他更索性加入屬於兼職和業餘性質的香港義勇防衛軍任職二等兵。而布達勞也被編入葡萄牙連,並且是葡萄牙連銀樂隊的創始隊員之一。

第二次世界大戰在1939年爆發後,布達勞獲擢升為上尉,負責指揮五個葡萄牙機關槍連,其後他於1940年11月調任葡萄牙第六連防空輕機槍連指揮上尉。雖然葡萄牙在二戰期間屬於中立國,但由於布達勞擁有英籍,在任七年,到1968年4月1日由賴廉士爵士接替。卸任後,他自1969年10月10日起擔任皇家香港防衛軍後備隊上校,負責在賴廉士休假期間代理其職務。

退伍後的布達勞仍十分關注軍團事務,他除了嘗任皇家退伍軍人會香港及中國分會(Royal British Legion (Hong Kong and China Branch))主席以外,也是香港戰俘協會(Hong Kong Prisoners of War Association)和皇家香港軍團(義勇軍)協會(Royal Hong Kong Regiment (The Volunteers) Association)義工和理事。不過,他其後獲延任法律修訂專員多半年,到1966年12月底才正式卸任,而律政司署則於翌年1月把法律修訂科併入法律改革科。他往後連續21年都主持這項繁浩的工作,直到1989年才正式從港府退休。

香港法例編正版
在律政司署工作多年的布達勞專長於法律草擬和法律修訂工作,並長年在法律修訂科任職。事實上,香港自1841年開埠以來制訂了大量的法律條例,但法例大多透過《香港憲報》發表,分佈零散;在二戰以前,港府曾先後於1890年、1901年、1912年、1923年和1937年發表五版《香港法例編正版》,因此布達勞參與編訂的新一版《香港法例編正版》不單是港府二戰後的第一份編正版,也是香港開埠以來的第六版編正版。

布達勞參與編訂的編正版是為《香港法例1950年編正版》,這份編正版與之前各版的最大分別,在於各條法律條例不再順著條例制定的時間先後次序排列,而是首先按照各條條例的性質分門別類,然後為各條條例編上法例章號。不過,同樣撇開載於開首的《法例編正版條例》(Revised Edition of the Laws Ordinance)不計,《1950年編正版》第一條收錄的條例卻是《釋義條例》(Interpretation Ordinance),並且獲編為香港法例第1章;至於原先的《土地註冊條例》則被收錄於1950年編正版的較後部份,而且被編為香港法例第128章。《香港法例1950年編正版》一共有11冊,第一至第六冊收錄了各條法律條例,而第七至第十一冊更首次專門順序收錄了各條條例相應的附屬法例。

如前所述,布達勞在1952年調離法律修訂科,但其後於1960年再次返回法律修訂科擔任法律修訂專員,並由他主持下花了近五年時間,於1964年編訂完成新一版的《香港法例1964年編正版》,新版本隨後根據《1965年法例編正版條例》(Revised Edition of the Laws Ordinance 1965)於1967年正式取代舊版成為歷來第七版編正版。此外,鑑於法律條例的數目持續增長,他將所有涉及社團章程的法律條例重新編配到香港法例第1001章及以後,而香港法例第1000章及之前的法例章號,則預留給其他法律條例使用;而原先的香港法例第288章也變成為《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Corrupt and Illegal Practices Ordinance)。

編製《香港法例1950年編正版》和《香港法例1964年編正版》的工作十分繁浩,而且很花功夫,加上很多法例動輒有數十年以至上百年歷史,布達勞為編正版加註時,往往需要細心翻查各類文獻、作出深入考證,才能找出條例的制訂及修訂年份和其他相關資料。

另一方面,雖然《1964年編正版》面世多年,修訂方法行之有效,廣為用者接納,但隨著時間推移也逐漸出現不少問題。對於一些只涉及單字的微型修訂,當局更只會通知訂戶自行用墨水筆劃走或加入因為法律修訂而出現變動的字詞。對於一些沒有採用小便條服務的訂戶,就只可翻閱每年修訂的編正版第31冊。隨著法例數目連年遞增,用小便條更新編正版的方式就變得更難打理,導致不少政府部門、大學和律師行都未必擁有一套完全更新的《1964年編正版》。

面對以上情況,港府於1988年11月委出一個以時任副法律草擬專員白雅士(A. B. S. Pierce)為主席的香港法例編正版工作小組,負責全面檢討香港法例的編訂工作。工作小組在1989年5月發表了《香港法例編正版工作小組報告書》,報告書除了指出《1964年編正版》的種種問題外,也考慮到法例數目長遠只會不斷增長,再加上港府需要在1997年主權移交前後推出中英文雙語版的香港法例,估計把法例由英文翻譯成中文後的冊數將會倍增,因此結論編正版長遠而言將不能再滿足實際需要。有見及此,報告書提出改以活頁形式編製香港法例,認為這樣不單止更容易替換需要更新的法律條文,也易於複印,同時也更容易地收錄中英文雙語版法例。結果,布達勞推出的《1964年編正版》最終在1989年停止更新,取而代之的是港府透過《1990年法例(活頁版)條例》在1991年正式推出的《香港法例活頁版》。不過,隨著科技發展,港府於1990年率先開發「雙語法例資料系統」,並著手把所有香港的法律條文由英文翻譯成中文,有關的翻譯工作在1997年5月正式完成,而雙語法例資料系統也在同年7月宣告關發完成。自此,大眾可透過互聯網隨時造訪雙語法例資料系統以閱覽各條香港法例,比起以往查閱活頁版和編正版一類紙本出版物更為方便。另外,他長年擔任香港聖約翰救傷隊轄下聖約翰理事會委員,其後更於1968年至1979年出任香港聖約翰救傷隊總監。英廷曾於1969年和1980年分別向他頒授OStJ勳銜和CStJ勳銜,以作肯定。1982年,香港的葡裔社群在港府協助下成立葡僑教育及福利基金,布達勞即獲委任為基金的總理團成員之一。戰前的時候,他還是西洋波會的曲棍球隊隊員。在會所以外,布達勞的個人興趣包括遠足和飼養剛毛獵狐㹴,)
** 英帝國官佐勳章(軍事)(O.B.E. (Mil.)) (1967年元旦授勳名單)
** 聖約翰官佐勳章(O.St.J.) (1969年1月3日)
** 聖約翰司令勳章(C.St.J.) (1980年12月18日)

參見

  • 廖亞利孖打
  • 土生葡人
  • 西洋會所
  • 特別後備警隊
  • 皇家香港軍團(義勇軍)
  • 香港保衛戰
  • 香港法例

注腳
參考資料
外文資料

中文資料

  • 〈入境事務處長戈立返英渡假,法律修訂專員布德豪退休〉,《華僑日報》第五張第一頁,1966年7月14日。
  • 〈英女王元旦授勳:本港中西人士十九人獲勳,十一人得獎章〉,《香港工商日報》第五頁,1967年1月1日。
  • 〈賴德准將繼布德豪後任香港團隊榮譽上校〉,《華僑日報》第二張第三頁,1968年3月31日。
  • 〈布德豪接任救傷隊總監〉,《香港工商日報》第六頁,1968年10月25日。
  • 李昌道著,《香港法制漫談》。香港:中華書局,1990年2月初版。ISBN 978-9-62231-743-7
  • 〈[http://www.legco.gov.hk/yr07-08/chinese/panels/ajls/papers/aj0428cb2-1699-6-c.pdf 立法會秘書處就2008年4月28日會議擬備的背景資料簡介:議員就法律草擬科提出的關注事項] 〉,《香港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香港:香港立法會秘書處,2008年4月23日。
  • 《[http://www.legco.gov.hk/yr10-11/chinese/bills/brief/b14_brf.pdf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法例發佈條例草案》] 》。香港:香港立法會秘書處,2010年10月6日。
  • 〈[http://www.legco.gov.hk/yr11-12/chinese/panels/ajls/papers/aj0326cb2-1462-4-c.pdf 立法會秘書處就2012年3月26日會議擬備的背景資料簡介:2012年第1號編輯修訂記錄(按照《1990年法例(活頁版)條例》第2B條編訂)] 〉,《香港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香港:香港立法會秘書處,2012年3月21日。
  •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draftingleg 香港法律草擬文體及實務指引] 》。香港:律政司法律草擬科,2012年6月。
  •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owlegismade 香港法例的草擬和制定過程] 》。香港:律政司法律草擬科,2012年6月。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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