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克行政区划

捷克為單一制國家。其一级行政区划包括13州()和布拉格首都直轄市()。每州有自己的民选州议会及州长。在布拉格,立法权和行政权分别由市议会和市长来行使。

州下分为县(,或译为“区”),包括三个“法定城市”(但布拉格除外,其具有特殊地位)。1999年行政改革后县的重要性降低,其主要行政功能转移至某些指定的市镇,但作为领土划分单位及某些中央政府部门的行政区域继续存在。

捷克的基层行政单位是市镇()。2021年时捷克划分为6,254个市镇。城市和城镇也是市镇。首都布拉格同时具有州和市镇的地位。

沿革
捷克共和國自1993年1月1日獨立後,初期實行七州一市,其中波希米亞地區分為東西南北中5州,摩拉維亞地區分為南北2州,首都布拉格為直轄市。200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的行政區劃,全國依照波西米亞、摩拉維亞和西里西亞三個傳統地區分為13州和布拉格直轄市,共14個一級行政區。



(),或譯作,為捷克的二級行政區,位於州之下,共有76個。

市镇
捷克的基层行政單位是市鎮(),位於縣之下。截至2021年,捷克共和國分為6,254個市鎮。

具有法定城市称号的市镇还可以进一步划分为市辖区或市区。

参见

  • 波希米亚
  • 摩拉維亞
  • 捷克西里西亚
  • 西里西亚
  • 斯洛伐克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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