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敬祿

歐敬祿,CBE(,),一作區敬祿區德祿,父母分別名叫詹姆士·愛德華·奧康納(James Edward O'Connor)和瑪麗·薩維奇(Mary Savage)。任內審理過多宗轟動一時的案件,當中包括涉及《東方日報》創辦人馬惜如及馬惜珍兄弟的大型跨境販毒案件。該案原本在1978年9月25日由歐敬祿主持開審,但案中九名被告當中,包括馬惜珍在內的其中五人卻在開審前成功潛逃海外,引起輿論譁然。雖然如此,他按計劃如期開審,並同時發出通緝令要求緝拿馬惜珍等人歸案。由於馬惜珍三十多年來均潛逃在外,因此當他於2015年6月在台灣逝世的時候,歐敬祿發出的通緝令仍然有效。至於案中餘下四名被告,其中一人最後被陪審團裁定販毒罪名不成立,當庭獲釋,歐敬祿判案時特別嚴辭批評被告「敗壞社會道德」、「博取他人的信任而犯案」,並直斥被告的行為是一種病態,認為有必要予以嚴懲。

歐敬祿還於1981年參與審理電視藝員高崗被殺一案。該案起因源於1980年8月4日晚上,高崗在西貢因為泊車問題在爭執中遭休班探員鄭沛錕槍殺。陪審團在翌年3月18日裁定鄭沛錕謀殺罪名不成立,但誤殺罪名成立,被主審原訟庭按察司梅賢玉判監五年。這次重審由歐敬祿主持,其後陪審團認為被告是出於自衛殺人開槍,結果在12月21日裁定被告誤殺罪名不成立,並由歐敬祿當庭釋放。然而,有輿論認為高崗手無寸鐵,鄭沛錕也沒有開槍殺人的必要,加上歐敬祿被指多番引導陪審團,質疑裁決並不恰當。

伊巴謙謀殺案
1984年,歐敬祿審理了轟動一時的伊巴謙謀殺案,案中死者是馬來西亞裕民銀行助理總經理賈利勒·伊巴謙(Jalil Ibrahim),他於1983年被馬來西亞總行派到香港,負責調查香港分行的帳目,但卻在7月18日於下榻的尖沙咀麗晶酒店被大馬男子麥福祥勒死,屍體被藏於一個行李箱,其後更被棄屍於新界大埔一處蕉林。不過,警方未幾就因為伊巴謙失蹤而展開調查,並根據線索成功捉拿麥福祥歸案。最終陪審團在5月17日一致裁定被告謀殺罪名成立,由歐敬祿依例判處繯首死刑。

另外,麥福祥在案中供稱,陳松青下令殺害伊巴謙,背後原因是因為當時瀕臨於破產邊緣的佳寧集團正向裕民銀行申請借款400萬美元救亡,但卻被伊巴謙從中阻撓。

寶馬山雙屍案
歐敬祿在任原訟庭按察司後期主審了另一宗轟動社會的寶馬山雙屍案。該案發生於1985年4月20日,一對居港年輕英籍情侶在香港島東部寶馬山約會的時候被五名華籍男子亂棍打死,男女死者除了傷痕纍纍、身上財物被搶去外,女死者更被姦污。雖然如此,彭信義、譚士歡和趙偉文三人後來相繼獲得特赦改判終身監禁,但唯獨張有恒和尹三龍卻一直等候英女皇發落。過往,被判等候英女皇發落的少年重犯通常成為成年人後,才會被確定實際刑期;有關事件後來在2000年由作家楊漪珊寫成名為《等候董建華發落》的紀實小說,並在同年拍成同名電影,以喚起社會的關注。

其他觀點
歐敬祿在司法界工作多年,也曾發表一些重要的法律意見。1966年,當時仍任裁判司的他應時任經歷司的邀請,就某些法官處理簡易治罪程序下的輕微罪行時,僅僅將保釋金充公了事而不發出拘捕令的做法發表意見。他質疑這種做法無疑要法庭默許由控方決定刑罰,除了造就貪污機會外,似乎也是一種繞過立法程序私自制定的一套定額罰款制度,情況並不妥當。歐敬祿在判詞中同意自願的供認陳述只要獲得法庭接納,供認陳述本身就足以支持定罪,但他特別強調如果供認陳述是法官入罪的唯一證據,那麼「主審法官就必須特別小心審視和估量證據」。他在判詞中進一步指出,法官沒有特權決定一項陳述是否自願作出以及可否在法律上獲得接納;如果陳述出於自願,便可獲得接納。因此,只有當陳述被裁定為自願和可接納後,法官才有特權把陳述從證據中豁除;對於非自願的陳述,法官沒有特權將之接納為證據。歐敬祿的看法後來於1984年被引用於法改會另一份以「招供詞及其在刑事法律程序中可予採納程度」為題材的報告書中。

歐敬祿在任原訟庭按察司多年,尤善於審理刑事案件,且被視為原訟庭最能幹的法官之一。1988年,他還分別獲委任為長期囚禁覆檢委員會主席和法改會拘捕、羈押、搜查及沒收問題小組委員會委員,任內參與編寫法改會於1992年8月發表以「拘捕問題」為主題的報告書。歐敬祿服務原訟庭前後13年,於1990年11月正式退休,1993年3月,他在直布羅陀審理27歲澤西島男子羅德里克·紐沃爾(Roderick Newall)的引渡案。紐沃爾於1987年在澤西島家中設局殺害父母以繼承100萬英鎊遺產,但數年後東窗事發,他於是循海路潛逃,但於1992年8月在海上被捕,並被解往直布羅陀。歐敬祿隨後裁定把紐沃爾引渡返回英國受審,他最後在1994年被判處終身監禁,惟服刑13年後於2007年獲准提早假釋;代表馬惜珍的資深大律師麥高義提出的其中一項理據是歐敬祿在拘捕令中「要求將馬惜珍帶到本席面前」,惟歐敬祿已退休多時,可能已經身故,即使在世也無法執行拘捕令。然而,申請最終被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陳慶偉駁回,而事實上歐敬祿在2014年4月仍然在世。)

相關條目

  • 馬惜珍
  • 寶馬山雙屍案
  • 佳寧案
  • 紐沃爾謀殺案

注腳
參考資料
英文資料

中文資料

  • 〈區敬祿奉委原訟庭法官〉,《香港工商日報》第七頁,1977年9月9日。
  • 〈八人保釋五人潛逃,警方已下令通緝〉,《香港工商日報》第一頁,1978年9月20日。
  • 〈貝世雄無罪獲釋〉,《香港工商日報》第一頁,1978年10月19日。
  • 〈外籍律師雞姦男童七罪共判入獄三年〉,《華僑日報》第三張第一頁,1978年10月20日。
  • 〈被控串謀馬氏兄弟販毒案,李輝、余毓光、陳基賢分別判囚八至十五年〉,《香港工商日報》第七頁,1978年11月16日。
  • 〈碼頭外女子遭毀容,六名青年涉嫌被控〉,《華僑日報》第一張第四頁,1979年6月10日。
  • 〈被控將一女子毀容,何玉麟獲釋〉,《香港工商日報》第八頁,1979年6月21日。
  • 〈鄭沛錕判監五年〉,《華僑日報》第三張第四頁,1981年3月19日。
  • 〈鄭沛錕須重審被控誤殺罪名〉,《工商日報》第八頁,1981年9月10日。
  • 〈鄭沛錕無罪釋放〉,《華僑日報》第三張第一頁,1981年12月22日。
  • 施達郎,《香港社會前途論衡》。香港:大學出版印務,1982年。ISBN 978-9-62706-901-0
  • 〈伊巴咸案控方証供全部終結,今起由麥福祥答辯〉,《香港工商日報》第六頁,1984年5月10日。
  • 〈伊巴咸被殺案,麥福祥判死刑〉,《香港工商日報》第六頁,1984年5月18日。
  • 〈麥福祥上訴被駁回,維持繯首死刑原判〉,《華僑日報》第四張第二頁,1985年1月12日。
  • 〈寶馬山雙屍案死者沉冤得雪,四被告謀殺罪成,三人依例判死刑〉,《華僑日報》第一張第一頁,1987年1月21日。
  • 〈寶馬山雙屍案四被告昨聯同向上訴庭上訴〉,《大公報》第二張第五版,1988年2月12日。
  • 〈寶馬山外籍男女雙屍案,三死囚與少年上訴已遭駁回〉,《華僑日報》第二張第二頁,1988年2月13日。
  • 〈一九九一年元旦日,女皇授勳本港官民〉,《華僑日報》第9頁,199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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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first/20140415/18690380 馬惜珍倘回港,律政司將撤控販毒] 〉,《香港蘋果日報》,2014年4月15日。
  •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40415/18690362 歐敬祿出手令] 〉,《香港蘋果日報》,2014年4月15日。
  • 〈[http://hk.apple.nextmedia.com/realtime/news/20140420/52393394 蘋話當年:1985年寶馬山雙屍案,死者家屬寬恕少年犯] 〉,《香港蘋果日報即時新聞》,2014年4月20日。
  • 〈[http://hk.apple.nextmedia.com/realtime/news/20150617/53864349 馬惜珍病逝:警方:被通緝者死亡將申撤拘捕令] 〉,《香港蘋果日報即時新聞》,2015年6月17日。

法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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