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茅利塔尼亞關係

中華民國與茅利塔尼亞伊斯蘭共和國於1960—1965年有官方外交關係,斷交後,目前沒有在對方首都互設具大使館功能的代表機構。對茅利塔尼亞的相關事務由駐法國台北代表處、駐普羅旺斯臺北辦事處共同管轄。

政治
外交
,即《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其中包括茅利塔尼亞。]]

1960年11月28日,茅利塔尼亞獨立,中華民國派出駐黎巴嫩大使王季徵為首的特使團前往慶賀,茅國獨立當日與中華民國建立大使級外交關係。於首都諾克少設立中華民國駐茅利塔尼亞伊斯蘭共和國大使館,並派駐大使。

1971年10月25日,第26屆聯合國大會就茅利塔尼亞等23國所提出的「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的合法權利」議案進行表決。最終以76票贊成、35票反對、17票棄權的結果通過。根據《聯合國憲章》和聯合國大會議事規則,提案通過即成為正式決議,是為《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中華民國、馬爾地夫、阿曼等3國未投票。當時代表中國「正統」的中華民國政府,以外交部長周書楷為代表,在表決之前數小時,於大會上主動宣布退出聯合國。日後,中華民國政府將此決議稱為「排我納匪案」。

中華民國駐茅利塔尼亞伊斯蘭共和國大使(1960-1965年)
經濟
貿易
近兩年出口至茅利塔尼亞的項目詳見:

近兩年自茅利塔尼亞進口的項目詳見:

簽證
的中華民國國民簽證要求分布圖:入境茅利塔尼亞可以落地簽證/電子簽證。]]

兩國國民皆須申請簽證方可入境對方國家。持中華民國護照的中華民國國民前往茅利塔尼亞觀光或商務考察,可於抵達首都的諾克少-烏姆圖西國際機場時申請落地簽證入境,停留最多30天並不得延長。茅利塔尼亞亦開放申請電子簽證。入境須出示黄热病的疫苗接種證明(黃皮書)。經茅利塔尼亞轉機無特殊規定。

持的抵台參加由中央政府機關主辦、協辦或贊助之國際會議、運動賽事、商展或其他活動,可以電子簽證入境中華民國,停留最多30天並不得延期。

交通
航空
客運
兩國無直航班機,可經由(不計航點遠近,截至2025年9月9日):

*臺北→伊斯坦堡、巴黎,再轉機前往茅利塔尼亞的諾克少-烏姆圖西國際機場。

注釋
參考資料
參見
*中華民國駐外機構列表
*駐臺灣外交機構列表
*茅利塔尼亞駐外機構列表
*

外部連結
*[https://www.mofa.gov.tw/CountryInfo.aspx?CASN=2&n=163&sms=33&s=9 中華民國外交部-茅利塔尼亞伊斯蘭共和國簡介]
*
**
*
*
*[http://www.cieca.org.tw/style/frame/m9/faq.asp?lang=1&customer_id=2998&content_set=color_1&name_id=151617&Directory_ID=3223 中華民國國際經濟合作協會]

评论 (0)

  • 还没有评论,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