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日治時期的行政區劃,指台灣於1895年至1945年間的地方行政區劃,從最初的三縣一廳到最後的五州三廳,共經歷十次的更動,大致可分為縣治時期、廳制時期和州制時期。其中尤其以1920年後州廳制持續的時間最長,亦超過日治時期一半的時間,在相當程度上影響了台灣戰後時期的行政區劃。
另外,隨著1920年州郡街庄的新地名規劃與命名,部分台灣舊地名也隨之更動。例打狗→高雄(今高雄市區)、阿緱→屏東(今屏東縣屏東市)、錫口→松山(今臺北市松山區)、枋橋→板橋(今新北市板橋區)、阿公店→岡山(今高雄市岡山區)、媽宮→馬公(今澎湖縣馬公市)等,多數使用迄今。
各時期行政區劃分
日治初期於1898年前,由於抗日活動頻繁,為了穩定統治的需要,台灣行政區劃變化相當頻繁。在縣制時期的7年間即變更了7次。隨著抗日活動趨減,以及土地調查事業的進行,台灣的地方行政區劃逐漸底定。
縣制時期(1895–1901)
三縣一廳(1895)
日軍在未登陸臺灣之前,即於1895年5月21日公布《臺灣總督府假條例》與《臺灣總督府假條例制定》,提供相關政令的法源。並以6月28日撰寫的《臺灣島地方假官制制定之件》,7月3日的《地方官假官制制定》等公文來劃設地方行政區,最後制定出來的《地方官假官制》以清政府時期的三府一直隸州為基礎,劃分三縣一廳,並在縣之下設有12支廳:
一縣二民政支部一廳(1895)
由於抗日勢力難以在短時間內平定,於是日本決定廢止民政改行軍政,於1895年8月6日公布《臺灣總督府條例》(陸達第70號),規定在全臺底定之前,在臺灣總督之下組織軍事官衙,並置參謀長輔佐總督,監督府內各局事務。之後總督樺山資紀依據該條例,於8月24日制定《民政支部及出張所規程》,並於8月25日以「民內第125號」通令頒行。於是除了保有臺北縣、澎湖島廳外,臺灣縣與臺南縣都被裁撤,改為臺灣、臺南民政支部。縣、民政支部底下設支廳或「出張所」。
當時的行政區劃如下:
*臺北縣:基隆、宜蘭、淡水、新竹等四個支廰。另外縣直轄區設立臺北市、深坑街、士林、枋橋、大嵙崁、三角湧六個出張所,而在臺北市出張所之下又設有大稻埕、艋舺兩個派出所。
*臺灣民政支部:最初設嘉義、彰化、雲林、苗栗、埔-{里}-社五個出張所。11月6日將彰化出張所裁撤,改設鹿港出張所。11月13日,將嘉義出張所改歸臺南民支部管轄。於是最後境內有苗栗、鹿港、雲林、埔-{里}-社等四個出張所。
*臺南民政支部:最初有安平、鳳山、恆春、臺東四個出張所。後來在11月13日將嘉義出張所改劃入臺南民政支部,12月31日又裁撤安平出張所。於是最後境內有嘉義、鳳山、恆春、臺東等四個出張所。
*澎湖島廳
三縣一廳(1896)
1896年,總督府評估全臺民情趨於穩定,於是決定於3月31日公布相關法令,於4月1日恢復施行民政。在這批發布的法令中,《臺灣總督府地方官官制》(勅令第91號)將全臺恢復三縣一廳的規劃,但臺灣縣改為臺中縣。這個更名的動作,也正式產生「臺中」這個地名,而「出張所」也全部調整成「支廳」。依照此一官制,縣的首長為「知事」,島廳為「島司」,支廳為「支廳長」,底下另有其他屬官。而後臺灣總督府也以府令第1號(1896年4月28日)公布縣、島廳及支廳的名稱位置,以府令第3號(1896年5月20日)公布管轄區。
當時的行政區劃如下:
*臺北縣:基隆、宜蘭、淡水、新竹等四個支廳。
*臺中縣:初設苗栗、鹿港、埔-{里}-社、雲林等四個支廳。9月14日鹿港支廳改為彰化支廳。
*臺南縣:嘉義、鳳山、恆春、臺東等四個支廳。
*澎湖島廳
六縣三廳(1897)
桂太郎就任第二任臺灣總督後,因民間仍有相當的抗日勢力,認為三縣一廳下的各行政區空間過於龐大,乃有縮小行政區,改為七縣一廳的規劃。但桂太郎在任僅4個多月,該規劃未實施過。
日本政府在1897年5月27日以勅令第152號公布新的《臺灣總督府地方官官制》,將三縣一廳改為六縣三廳,同時廢除支廳,改在縣、廳之下設「辨務署」。臺灣總督府則於1897年6月10日發布「府令第20號」公告各縣廳位置與管轄區域,並以「府令第21號」公布辨務署名稱位置和管轄區域。另外在辨務署之下,有堡、里、鄉、澚,在這之下則是街、庄、社。日本政府在1897年5月27日以勅令第157號授權臺灣總督可以設置街、庄、社長,以輔助辨務署長,臺灣總督府則在6月27日以「府令第30號」公布《街庄社長設置規程》,讓各縣知事與廳長來決定街、庄、社長的管轄區域。
當時的行政區域如下(僅列出縣廳與辨務署):
三縣三廳(1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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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8年2月10日,臺灣總督府認為全臺78個辨務署太多,且經費不足,計畫裁併各縣廳辨務署。民政局認為臺東廳跟澎湖廳的行政事務較少,打算裁撤底下所有辨務署,連同其他縣廳計畫裁併者,計內定裁撤掉33署。但乃木希典上任臺灣總督後,認為光是裁併辨務署不足以革新,計劃將縣廳底下的警察署、撫墾署併入辨務署,將一般行政、蕃地行政、警察行政一元化。
日本政府於1898年6月20日公布並施行「勅令第108號」(6月18日制定)修改後的《臺灣總督府地方官官制》,將臺灣的縣改回臺北、臺中、臺南三縣,但三縣的具體轄區則由臺灣總督府在6月28日以「府令第38號」正式公告修改,其中三縣及宜蘭廳底下仍設辨務署,同日並以「府令第39號」公告調整過後的辨務署轄區。但是在臺東廳、澎湖廳辨務署業務則併回廳內辦理。
此一時期的行政區劃如下(列到辨務署、出張所):
三縣四廳(1901)
1901年5月1日,臺灣總督府以「府令第25號」、「府令第26號」更改縣廳位置與管轄區域,將臺南縣底下的恆春辨務署轄區及潮州庄辨務署管轄的「嘉禾里」獨立為「恆春廳」,於是全臺變成「三縣四廳」。之後在5月25日以「府令第31號」公布恆春廳底下的出張所與管轄區域。
廳制時期(1901–1920)
二十廳(1901)
總督府認為原有總督府、縣或廳、辦務署或出張所之三級制,造成行政事務上的欠缺靈活,而打算廢除縣與辨務署,實施「總督府─廳」的二級制。
1901年11月9日制定、11月11日公布的「勅令第202號」《臺灣總督府地方官官制》,將原有的三縣三廳改制為「二十廳」。臺灣總督府隨之在11月11日以「府令第66號」公布廳的位置與管轄區域。
此次改制加重廳級的裁量權,總共有20個廳;廳下廢辦務署或出張所而改設「支廳」,廳治所在地不另設支廳稱為廳直隸;同時配合警務與保甲,設立「區」作為下級行政輔助機構,輔助統領區內自古以來便有的各「街庄社鄉」,構成「總督府、廰、支廰、區、街庄」的行政體系,而台灣人職位最高曾擔任廳的參事。
街庄社整併
台灣總督府自1898年開始執行「土地調查事業」,主要以釐訂村落土地範圍,並直到1905年才結束西台灣的土地調查。各廳在土地調查完成後,陸續整併其管內的街庄社,各廳的街庄社數量在整併後的數量如下:
戰後的改制
二次世界大戰以後中華民國設置臺灣省,對行政區做出體制上的調整,1950年前整體上來說行政區範圍並未做出太大的變革,1950年才對縣市級行政區劃做重劃,並對一些面積較大的鄉鎮做切割。
- 日治時期的郡是具有自治能力的行政區劃(支廳則不具自治能力),但改制後的縣轄區則無自治能力,僅為縣的派出機關。
** 由於縣轄區為派出機關,因此包含縣治的郡、支廳改制為縣轄區後,不久旋即廢除,下轄鄉鎮直接受縣直轄;其他縣轄區於戰後至1950年地方自治期間陸續廢除,改為縣直轄。
** 蕃地原下轄於郡,戰後將蕃地切分改制成多個山地鄉
*** 但有部分蕃地面積過小而沒有改制為山地鄉,而是併入普通鄉鎮,如竹南郡蕃地併入竹南區南鄉。
*** 1949年縣下各縣轄區所轄的山地鄉獨立增設一個縣轄區管制(高雄縣則劃有兩個,臺南縣因蕃地改制後只有吳鳳鄉一鄉,因而沒設),1951年廢止。
- 由於中華民國之省轄市規模與標準較日治時期的州廳轄市高,因此改制時不少原州轄市併入周圍鄉鎮以達規模要求。
** 但原宜蘭市、花蓮港市則規模相差太大,但降格為鎮又恐引民怨,因此特別在臺灣省地區設立縣轄市作為過渡,與縣轄區同級
** 雖設立縣轄市,但多數原州轄市仍改制為省轄市,臺灣省因而成為當時中華民國所有省份中,省轄市最多者;然多數規模仍不足,1950年其中四市被拆解降格為縣轄市
- 各省轄市內另循原日治時代的區編組區。
- 另外更基層之行政區則依保、甲改制為村-{里}-、鄰,原大字、小字則改為僅作地籍用途的地段
註釋
參考文獻
參見
- 台灣行政區劃
- 台灣日治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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