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

中華民國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由公民以普通選舉原則、平等原則、直接選舉原則、無記名投票原則投票,投票制度為單一選區兩票制並立制。現任第十一屆立法委員已於2024年2月1日上任。
*根據2005年公告的《中華民國憲法》第七次增修條文選舉,自2008年選出的第七屆立法委員起,席次總數為113席,任期4年,選制則採用單一選區兩票制。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立法委員應於每屆任滿之前三個月內選舉出新一屆委員。
*《憲法增修條文》所規定的各種選舉,除了立法委員有期限規定,其他選舉並無此種三個月的規定。立法委員雖然是中央層級職務,不過和地方民選職務同樣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立法委員選舉是每逢十年重新劃分選舉區。重新劃分所需的人口數調查,以任期屆滿前兩年兩個月的戶籍統計人口數為準。

現行選制
根據現行的中華民國憲法,按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2005年的七次增修,自2008年選出的第7屆立法委員起,選制改為單一選區兩票制並立制,立法委員席次減半為113席,且任期為4年,無連任限制。

立法委員選區依各縣市人口多寡改制,約20~30萬選舉人為一區,縣市人口數50萬以下單獨一個選舉區。嘉市、花蓮縣、台東縣及3離島縣市因為人口過少保留一席。

其中:

  • 區域立法委員:73席,由單一選區直選產生(即一個選區僅選出一名立委),選舉方式採相對多數制(即得票最多者當選,無需過半)

原則上以人口比例分配,但是每個縣市至少選出1席立委**。

  • 原住民立法委員:6席,由「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2個複數選區選出,仍然採原先之複數選區單記不可讓渡投票制,每個選區得票前三名者當選。

區域立法委員與原住民立法委員之選民不會重疊**,原住民身份選民選舉原住民立法委員,一般身份選舉區域立法委員。

  •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34席,由單一選區兩票制中的政黨得票比例按最大餘額方法分配席次,政黨得票率須達到5%方可獲得不分區席次。各黨當選名單中需有1/2婦女保障名額(假設在不分區中某政黨當選17席,便需要有9席為女性不分區立委)。不雙重提名。

** 如果發生多餘選票的狀況,會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七條第四項與第六項規定會直接以缺額辦理,另外,因為婦女當選名額不能少於二分之一(但政黨不分區名單之婦女候選人名額不受限制),也因此,若是該政黨的婦女候選人無法填補所分配到的婦女保障席次,也以缺席辦理;但由於政黨不分區席次僅佔全體席次的30.08%,加上沒有雙重提名規則以及各政黨都會提名多於預測席次的候選人數,以避免候選人或當選者因故放棄遞補或辭職,因此缺額情形從未發生過。

選區劃分
立法院於2014年8月19日修法,將選舉區之劃分改為10年檢討一次。2007年進行首次選舉區劃分,於2017年檢討。

現行選區劃分

  • 不分區與僑選合併,並且制定出保障名額。

第一次立委選區重劃
*新竹縣選民為415,019人,原有1個選區,依照人口數比例分配,增一席。
*台南市選民為1,546,862人,原有5個選區,依照人口數比例分配,增一席。
*高雄市選民為2,281,338人,原有9個選區,依照人口數比例分配,減一席。。
*2017年11月10日,立法院通過《政黨法》三讀,將立委選舉政黨得票補助款門檻由現行得票3.5%方得分配得票補助款之限制下修為3%。

選舉保證金
為新台幣20萬元

  • 區域席次為得票數未達「該選舉區應選出名額除該選區選舉人之商」的10%者會被沒收),但是仍較日本低(300萬或600萬日圓(比例代表),大約新台幣85萬或170萬,但是為「有效票總數」的10%)
  •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未當選者會被沒收。但是日本標準更高(600萬日圓,但是為「歸還保證金時,為當選人數×2×600萬」,即當選名單過半席次全還)

席次分布
歷屆選區變化
制度漏洞
中华民国立法委员只有任期限制而无连任次数限制。可能会出现因立法委员长期连任导致立委政治影响力过大,进而导致立法委员选举被操控,甚至出现“民意代表不代表民意”,并较易產生腐败。假如能够让立法委员只能任两届(无论前后两次任期是否连续)就能规避这一问题。这一漏洞,在同样实行民主制度的美国同样存在。

注釋
參考文獻
相關條目

  • 台灣選舉

** 中華民國國會在臺灣之全面選舉與罷免
** 動員戡亂時期自由地區中央公職人員增選補選辦法

  • 立法院

** 第1屆中華民國立法委員名單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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