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與刚果共和国(通稱剛果、剛果(布))於1960—1964年有官方外交關係,斷交後,目前沒有在對方首都互設具大使館功能的代表機構。對剛果的相關事務由駐歐盟兼駐比利時代表處、駐法國台北代表處、駐普羅旺斯臺北辦事處共同管轄。
政治
外交
,即《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其中包括當時的剛果人民共和國。]]
1960年9月10日,建立大使級外交關係,於首都布拉薩設立中華民國駐剛果共和國大使館,並派駐大使。剛果則未設立大使館、派駐大使。
1964年4月17日,與中華民國斷交。20日,關閉大使館。
1971年10月25日,第26屆聯合國大會就剛果人民共和國等23國所提出的「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的合法權利」議案進行表決。最終以76票贊成、35票反對、17票棄權的結果通過。根據《聯合國憲章》和聯合國大會議事規則,提案通過即成為正式決議,是為《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中華民國、馬爾地夫、阿曼等3國未投票。當時代表中國「正統」的中華民國政府,以外交部長周書楷為代表,在表決之前數小時,於大會上主動宣布退出聯合國。日後,中華民國政府將此決議稱為「排我納匪案」。
1995年8月15日,於首都布拉薩設立中華民國駐剛果共和國代表團。1997年9月12日關閉。
中華民國駐剛果共和國大使(1960-1964年)
中華民國駐剛果共和國代表(1995-1997年)
近兩年出口至剛果共和國的項目詳見:
近兩年自剛果共和國進口的項目詳見:
簽證
的中華民國國民簽證要求分布圖:入境剛果共和國需要簽證。]]
兩國國民皆須申請簽證方可入境對方國家。持中華民國護照的中華民國國民可前往剛果共和國駐日本大使館申請簽證。經剛果轉機,無須過境簽證。
持的抵台參加由中央政府機關主辦、協辦或贊助之國際會議、運動賽事、商展或其他活動,可以電子簽證入境中華民國,停留最多30天並不得延期。
交通
航空
客運
兩國無直航班機,可經由(不計航點遠近,截至2025年9月8日):
*台北→伊斯坦堡、巴黎,再轉機前往。
駕車
持有中華民國國際駕駛執照可在剛果共和國駕車。
注釋
參考資料
參見
*中華民國駐外機構列表
*駐臺灣外交機構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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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https://www.mofa.gov.tw/CountryInfo.aspx?CASN=2&n=163&sms=33&s=130 中華民國外交部-剛果共和國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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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ieca.org.tw/style/frame/m9/faq.asp?lang=1&customer_id=2998&content_set=color_1&name_id=151617&Directory_ID=3223 中華民國國際經濟合作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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