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與貝南共和國(1975年之前稱達荷美共和國)於1962—1965年、1966—1973年有官方外交關係,斷交後,目前沒有在對方首都互設具大使館功能的代表機構。對貝南的相關事務由駐法國台北代表處、駐普羅旺斯臺北辦事處、駐奈及利亞聯邦共和國臺北貿易辦事處共同管轄。
政治
外交
,即《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其中包括當時的達荷美共和國。]]
1962年1月18日,建立大使級外交關係。於首都新港設立中華民國駐達荷美共和國大使館,並派駐大使。
1963年10月7日,達荷美總統馬加訪問中華民國,總統蔣中正在松山機場以軍禮迎接。
1964年11月12日,達荷美與中華民國首次斷交,但中華民國沒有宣布斷交。1965年4月8日,在達荷美的壓力下,中華民國始宣布斷交。
1966年4月21日,恢復大使級外交關係。
1973年1月19日,與中華民國第二次斷交。
在兩次邦交期間,達荷美皆未設大使館、派駐大使。
中華民國駐達荷美共和國大使(1962-1965年)
中華民國駐達荷美共和國大使(1966-1973年)
經濟
貿易
近兩年出口至貝南的項目詳見:
近兩年自貝南進口的項目詳見:
協定
簽證
的中華民國國民簽證要求分布圖:入境貝南可以電子簽證。]]
兩國國民皆須申請簽證方可入境對方國家。持中華民國護照的中華民國國民可以電子簽證入境貝南,或前往貝南駐巴黎總領事館申請簽證。入境須出示黃熱病與腦脊髓膜炎的疫苗接種證明(黃皮書)。
持的抵台參加由中央政府機關主辦、協辦或贊助之國際會議、運動賽事、商展或其他活動,可以電子簽證入境中華民國,停留最多30天並不得延期。
交通
航空
客運
兩國無直航班機,可經由(不計航點遠近,截至2025年9月8日):
*臺北→伊斯坦堡、巴黎,再轉機前往貝南的柯多努國際機場。
駕車
持有中華民國國際駕駛執照或申請貝南駕駛執照,並投保車險,可在貝南駕車。
注釋
參考資料
參見
*中華民國駐外機構列表
*駐臺灣外交機構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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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https://www.mofa.gov.tw/CountryInfo.aspx?CASN=2&n=163&sms=33&s=153 中華民國外交部-貝南共和國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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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ieca.org.tw/style/frame/m9/faq.asp?lang=1&customer_id=2998&content_set=color_1&name_id=151617&Directory_ID=3223 中華民國國際經濟合作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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