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與牙買加於1962—1972年有官方外交關係,斷交後,曾於對方首都互設具大使館功能的代表機構。
政治
外交
一案棄權,即《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其中包括牙買加。]]
1943年,中華民國在首府設立駐京斯敦领事馆。1950年,英國承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華民國撤銷領事館。
1962年8月6日,牙買加獨立,8月9日,中華民國與牙買加建立大使級外交關係。9月3日,於首都京斯敦設立中華民國駐牙買加大使館。
1966年,開始派駐牙買加大使。
1972年11月1日,牙買加與中華民國斷交。2日,關閉大使館。
牙買加與中華民國建交期間,則未設立大使館、派駐大使。
1991年11月,牙買加於中華民國首都台北設立牙買加商務暨貿易辦事處。同時邀請中華民國政府前往牙買加設處以推展雙方關係,中華民國政府提議先在首都京斯敦設立冠以正式國名的商務代表團,經由會議通過,並分別以口頭及書面確認邀請設立中華民國商務代表團。但之後牙買加內閣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強大壓力下,藉口避免民眾混淆、影響牙買加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關係,以及該國等理由,要求駐館改用其他名稱。經過1年多的交涉,1993年6月9日,中華民國外交部決定中止雙方的代表機構。
1991年11月18日,牙買加公共事業暨運輸部長抵臺訪問六天。期間前往拜會外交部、交通部、經濟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委會)、中央銀行、台北市議會、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外貿協會)、長榮集團等政府部門與民間機構,並參加牙買加港務局駐華商務辦事處開幕典禮暨酒會。
1998年8月19日,簽署《中牙(牙買加)國際快捷郵件業務細則(換文)》。
中華民國駐京斯敦領事(1943-1950年)
中華民國駐牙買加大使(1966-1972年)
中華民國駐牙買加代表(1992-1993年)
經濟
貿易
近兩年出口至牙買加的項目詳見:
近兩年自牙買加進口的項目詳見:
簽證
的中華民國國民簽證要求分布圖:入境牙買加可以落地簽證。]]
兩國國民皆須申請簽證方可入境對方國家。持有中華民國護照與身分切結書(Affidavit of Identity,須事先向申請)的中華民國國民可於抵達後申請觀光落地簽證入境。停留最多30天。
持有的抵台參加由中央政府機關主辦、協辦或贊助之國際會議、運動賽事、商展或其他活動,可以電子簽證入境中華民國,停留最多30天並不得延期。
事件
2020年2月,牙買加對於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在全球擴散,曾宣布禁止兩岸四地與義大利、韓國、伊朗、新加坡等國籍人士入境。中華民國外交部向牙買加政府嚴正澄清,台灣不屬於中國大陸疫區,並透過管道要求改正。
交通
航空
客運
兩國無直航班機,可經由(不計航點遠近,截至2025年9月20日):
臺北→倫敦、米蘭(季節性飛牙買加)、法蘭克福*、阿姆斯特丹、紐約、芝加哥、休士頓、達拉斯(2025年10月3日開航臺北)、多倫多,再轉機前往。
參考資料
參見
*中華民國駐外機構列表
*駐臺灣外交機構列表
*
*
外部連結
*[https://www.mofa.gov.tw/CountryInfo.aspx?CASN=6&n=166&sms=33&s=61 中華民國外交部-牙買加簡介]
*
*
*
*[http://www.cieca.org.tw/style/frame/m9/faq.asp?lang=1&customer_id=2998&content_set=color_1&name_id=151617&Directory_ID=3223 中華民國國際經濟合作協會]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