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權法草案

中國人權法草案,在中華民國立法院推動、審議中的一項法律草案,由台灣團結聯盟立委與人權團體台灣關懷中國人權聯盟於2015年10月1日提出。草案規劃在中華民國行政院轄下設置「中國人權委員會」,聲援被政治迫害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眾,並規定中國大陸的加害者,不得入境台灣,已入境者則應立即驅逐出境。該草案參考美、日、韓之《北朝鮮人權法》立法精神,如果完成立法,將是亞洲首次有政府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權問題入法,並具體落實立法院2010年「禁止嚴重迫害人權的中共高幹入境」的決議、2012年「要求政府營救中國良心犯」的決議
#【決議禁止嚴重違反人權的中共高幹入台】:2010年12月由中華民國立法院全數無異議表決通過,要求主管機關(法務部、陸委會、移民署)詳查申請來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官員,有無嚴重違反人權情事,一旦發現,應即列為不受歡迎人物,不發予入境許可、不准許入台;中華民國政府並應通令要求各級政府機關及民間組織,對該等人士「拒絕邀訪、不歡迎、不接待」,以踐行「人權立國」之國策、維護民主法治之國際形象。台灣至少有16個地方縣市議會,包括新北市、桃園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等,亦通過此決議案。
#【決議促政府營救中國大陸良心犯】2012年12月11日,中華民國全體無異議通過決議,要求中華民國政府嚴重關注被關押的4033名中國大陸良心犯的生命、身體、財產及自由等基本人權被剝奪之情況,並要求政府應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8條以制定相關國內法令予以救援及協助,以落實兩公約實踐及順應國際潮流,說明文中並引聯合國及美國的人權報告等資料,指「活摘法輪功學員及死刑犯器做為器官買賣移植之用,實為駭人聽聞、天理難容之邪惡暴行」。

類似立法模式
目前,就第三國(或第三地區)制定人權法的國家有三個:美國的《北朝鮮人權法》內容較完整,日本《北朝鮮人權法》相對著重人質綁架議題,南韓的《北朝鮮人權法草案》還在立法中前考试院院长姚嘉文、台商投資中國受害者協會理事長高為邦、民進黨中國事務部研究員楊大慶、台灣基督教長老教會總會總幹事林芳仲都表示支持

  • 台灣關懷中國人權聯盟魏千峰律師認為,兩岸關係交流不應僅只建立於經貿往來。「美國、歐盟或日本,他們對與中國的交流都有一些條件限制,理論上就都是會對中國的人權提出適度的批判和監督。」

外部連結
*中央廣播電台《為人民服務》節目
#2015-10-8,〈[https://web.archive.org/web/20160127070107/http://radio.rti.org.tw/program/detail/?recordId=88 台灣制定「中國人權法」的意義]〉,訪談訪台灣法輪功人權律師朱婉琪。
#2015-10-15,〈海外異議人士看「中國人權法」〉,訪「中國公民力量」創辦人楊建利博士。
#2015-10-16,〈不論統獨,台灣不能無視於中國大陸人權問題〉,訪「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總召賴振昌。

参见
*世界人权宣言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中華民國難民法草案
*全球馬格尼茨基人權問責法(美國2015年)
*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
*台灣關懷中國人權聯盟
*立法院跨黨派國際人權促進會
*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
**2004年美國法律北韓人權法案(日本《北朝鮮人權法》、南韓《北朝鮮人權法草案》)

注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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