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傳播工具》()法令為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所發布的文獻之一,其正式名稱依照聖座文件的命名慣例取用其拉丁原文的首二個單詞來為該文件命名為「Inter Mirifica」,中文直譯為「大眾傳播」。該文件為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為當時影響力逐漸增加的大眾傳播工具的使用,以天主教會的立場給予建議而著。其中讚賞了大眾傳播技術的發展,並對於將之用於傳教上表示開放與期待的態度。同時也對大眾傳播工具的不當利用提出勸告,並建議媒體受眾要省慎的接收資訊,和父母為孩子的視聽進行把關。並鼓勵媒體業界為善用大眾傳播工具而努力。
《大眾傳播工具》法令草案在梵二的第一會期內的1962年11月23日就被提出討論,由於原本草案的內容過於冗長,且有過多篇幅著重於倫理學與教會權利的描寫而有超出主題之嫌,因此在11月26日的會議中表決將文件縮減為更簡潔的宣告。並將其他部分另做一篇供做申論的「牧靈訓示」此牧靈訓示最後在1971年完成,也就是〈溝通與發展〉此一牧函。。《大眾傳播工具》法令最後在第二會期的1963年11月25日完成對修定稿的表決。並在1963年12月4日由教宗保祿六世發布。
簡介
此法令除了緒言與結論外,另外分為兩章,分別描述對大眾傳播工具的使用準則,和教會如何使用大眾傳播工具來傳教。
緒言首先說明了大眾傳播工具的影響力,並表示此一工具的使用方式既可用於良善的方面,也可能因不當使用造成惡果。以此說明此一文件的目的,就是為了檢討相關議題而著。
另外義籍神父雅各·雅培理亦積極投身於教會大眾傳播的事業,他於1914年成立了一所印刷學校,並建立了保祿男修會;隔年又成立了保祿孝女會,之後陸續共有五個修會、四個善會團體以及一個贊助會。開始了被稱為保祿家庭的一群積極投身於天主教傳媒活動的團體。進行了廣播電台、印刷、電影等大眾傳播媒體的應用。雅培理神父本人亦以觀察員的身分受邀參與了梵二大公會議。
影響
雖然此法令並未在神學上提供新的發展,但是此法案為了天主教使用大眾傳媒來進行傳教或是信徒教育的工作奠立了基礎。法案中所提議的大眾傳播日,被定為天主教的特定節日,自1967年以來每年5月17日教宗都會針對大眾傳播發表文告。
原先在梵二大公會議中被提出的草案被精簡後,其被挪出的資料後來被交給專門小組重新編輯成了《溝通與發展》文告,並且在1971年5月24日由宗座大眾傳播委員會給予發表。此外作為前者的延伸在1992年2月22日宗座大眾傳播委員會也發布了《新時代》文告。
参考文献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