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作为一个统治广阔领土和众多民族的朝,以“因時順地、變通斟酌”的思想来设计地方行政制度。
对于东北故地,设立驻防将军分管,辅以郡县制;对于汉地,明朝遗留的两京十三省被改造为十八省;对于蒙古,原有的千户、万户等单位被重新组织为盟、旗;对于新疆,主要沿用和改造了原有的伯克制,并派遣驻扎大臣带兵坐镇;对于西藏,则基本保留原有的宗、谿等行政单位。
其前期統治政策並不要求邊疆地區和內地實現同質構造,而是將內地与位於內地周邊的蒙古、西藏、回疆構成的藩部兩种具有不同性質的地區分开,將汉族与边疆民族相区隔。清朝透過保留邊疆民族社會中上層人士對當地民族社會進行間接統治,除為增強這些族裔社會對其權威的親近,也為令他們成為滿族盟友而牽制居住在內地人口龐大的漢族居民。
19世纪以来,清朝分别在新疆与东北故地建省,使得这些地方与内地采取同一建制,并鼓励汉人向各边疆地区移民。清朝在20世纪初亦有意在西藏与蒙古地区建省,但因辛亥革命的爆发而未成。
晚清官員、學者屠寄所著并于清宣统二年(1910年)经清朝政府审定发行的《中国地理教科书》的“中国总论”一节中将清朝中国总分为五大区:內地京畿及十八省(關內)、關東三省(關外)、西域新疆省、北藩内外蒙古、西藩青海西藏。
疆域
1636年,皇太极改后金为大清,此时清朝领土大致沿明长城以北分布,包括今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等地。
1644年,清军入关,此后直到1683年消灭位於台湾的明郑势力,清朝基本完全占领了明朝原有的领土。在此期间,清朝在东北的黑龙江流域与俄罗斯帝国开战,最终签订《尼布楚条约》将边界定在外兴安岭。
1690年起,清朝正式与中亚的准噶尔汗国开战,历经康雍乾三代,直到1759年平定大小和卓之乱,清朝完全控制天山南北的准噶尔故地,领土范围达到鼎盛——北至外兴安岭、萨彦岭;南至千里石塘、万里长沙;西至葱岭、拉达克;东至库页岛。
1842年,清朝西疆的拉达克被纳入英属印度势力范围,原隸廣東省東莞縣的香港岛也在《南京条约》中割让给英国。清朝从此多次割地赔款、转让租界治权,其中影响最大的莫过于1858年起俄国通过《瑷珲条约》等一系列条约夺得外东北、外西北,以及1895年日本通过《马关条约》夺得台湾(含澎湖廳)。
晚清经学部审定发行的地理教科书《蒙学中国地理教科书》简述了清末中国领土的四至,以及重要的分界标志和邻国:“中国之西界,踞亚洲之中枢,与英、俄两国属地相接。其地地势坟起,若覆笠然。故山水大干,皆发原于此焉。东隔东海,与日本国相望。南临南海,接法属之安南,及英属之缅甸。西南隔大山,与英属之印度分界。自西而北而东北,包中国之三面者,皆俄国之属地也。唯东北部之南境,隔鸭绿江,与朝鲜国相连”。
1912年清朝颁布《退位诏书》,宣告灭亡。诏书中写道“仍合满、汉、蒙、回、藏五族完全领土为一大中华民国”。
沿革
漢地/關內/內地
清代山海關以內、长城以南的漢族地區被稱為「漢地」、「關內」或「內地」。漢地的行政區劃承襲明代「省—府(州)—縣」的層級體制。一級政區為布政使司,通稱“行省”或“省”。二級政區為府、直隸州。府管轄的州(散州、屬州)不再領縣,形成了單式的三級制。清代初年,原為臨時差官的巡撫取代布政使,成為一省的長官。在一些民族雜居之處及戰略要地,設置了新型政區「廳」,分為省直轄的直隸廳和府轄的散廳。少數直隸廳下轄縣。
明代布政使司、按察使司派出的差官「道員」,在清代也保留下來。道員的統轄區域是「道」,介於省與府之間,有分巡道、分守道、糧儲道、鹽法道、兵備道等名目。清初的道並不是行政區,道員亦無品級。乾隆以後,定道員秩品為正四品,分巡道、分守道的職權也漸趨一致。有的道下直接領縣。有人認為清末的道實際上已成為省、府之間的行政區劃。
清代漢地政區的層級關係為:
行省
在行省設置方面,基本沿襲明代所置的兩京與十三布政使司,即南北二京及山東、山西、河南、陝西、浙江、福建、江西、廣東、廣西、湖廣、四川、雲南、貴州。順治元年(1644年)定鼎北京,以盛京為留都。二年(1645年)改北直隶為直隶省,改南直隸為江南省。康熙三年(1664年),分湖廣為湖北、湖南二省。康熙六年(1667年),江南省正式分為江蘇、安徽二省。康熙七年,陝西省(此時陝西省不僅包括今日陝西省,亦包括甘肅省)正式分為陝西、甘肅二省,自此形成了「漢地十八省」的格局。
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明鄭末代國主鄭克塽向清朝將領施琅投降,原隸屬明鄭的大員地區併入福建省,隸屬於臺廈道。光緒十一年(1885年),分福建省臺灣府置臺灣省。兩年後正式建省,稱「福建臺灣省」。光緒二十一年(1895年),因甲午战争戰敗,臺灣省被割讓予日本,遂被廢除。光緒三十年十二月(1905年1月),分江蘇江寧、淮安、揚州、徐州四府及通州、海州二直隸州置江淮省,旋即裁撤。此後至清末,內地仍為十八省,與東三省、新疆省合為二十二省。
衝繁疲難
清代的府、州、廳、縣,按照「衝、繁、疲、難」的考語分為不同等次。考語字數越多,地位就越重要。一般以四字俱全者為「最要缺」,三字者(衝繁難、衝疲難、繁疲難)為「要缺」,二字者(衝繁、繁難、繁疲、疲難、衝難、衝疲)為「中缺」、一字或無字者為「簡缺」。
- 衝:地當孔道者為衝
- 繁:政務紛紜者為繁
- 疲:賦多逋欠者為疲
- 難:民刁俗悍,命盜案多者為難
土司
雲南、貴州、廣西、四川、湖南、湖北、甘肅等省設有土司,分為宣慰司、宣撫司、招討司、安撫司和長官司(長官為武職),與土府、土州、土縣(長官為文職)。土司的長官以當地各族頭人充任,可以世襲,由朝廷或地方官府頒給印信,歸所在地方之督撫、駐紮大臣管轄。宣慰等司的長官隸屬於兵部、土知府、土知州等官隸屬於吏部。雍正年間,雲南、貴州、廣西等省的土司開始改行流官制,史稱改土歸流。光緒、宣統之際,赵尔丰出任川滇邊務大臣,四川西部的藏人土司、西藏東部的宗也開始改土歸流。
關東三省/關外
山海關以東(現中國東北地區)為清朝龍興之地。顺治年間入關後,以駐防八旗留守盛京(奉天)。康熙至乾隆年間,逐漸形成三個將軍轄區:盛京、吉林、黑龍江,地位異於內地之行省。將軍之下設專城副都統分駐各城,並管理各城的臨近地區。副都統下有總管統領各旗。在漢民聚居之處,置府、州、縣、廳,如同關內。居於黑龍江、嫩江中上游的巴爾虎、達斡爾、索倫(鄂溫克)、鄂倫春、錫伯等族,編入八旗,由布特哈總管、呼倫貝爾總管管轄。黑龍江、烏蘇里江下游及庫頁島的赫哲、費雅喀、庫頁、奇楞等漁獵部落則分設姓長、鄉長,由三姓副都統管轄。
- 盛京,由盛京将军統轄
** 奉天府 / 盛京副都統
** 锦州府 / 錦州副都統
** 熊岳副都統
** 金州副都統
** 興京副都統
- 吉林,由吉林將軍統轄
** 寧古塔副都統
** 伯都訥副都統
** 三姓副都統
** 吉林副都統
** 阿勒楚喀副都統
** 拉林副都統
** 琿春副都統
- 黑龍江,由黑龍江將軍統轄
** 黑龍江副都統
** 墨爾根副都統
** 齊齊哈爾副都統
** 布特哈副都統
** 呼蘭副都統
** 呼倫貝爾副都統
** 通肯副都統
光緒末年的甲午戰爭、八國聯軍之役與日俄戰爭嚴重動搖了清朝在東北地區的統治,迫使其廢除東北地區的旗民分治制度,設立行省。光緒三十三年(1907年),廢除盛京、吉林、黑龍江三地將軍衙門,改設奉天省、吉林省、黑龍江省;隨後裁撤各城副都統、總管,改為府、廳、州、縣。宣統三年(1911年),奉天省領八府、八廳、六州、三十三縣;吉林省領十一府、一州、五廳、十八縣;黑龍江省領七府、六廳、一州、七縣。
藩部
清代蒙古、西藏、青海、新疆与黑龙江布特哈(达呼尔、索伦、鄂伦春等族)被称为藩部,由理藩院管理。
與中國歷代王朝的「藩」不同,該建制其實是一個由滿族人與西北地區各民族集團所構成的政治聯盟 || 伊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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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塔爾巴哈臺參贊大臣 || 塔爾巴哈臺領隊大臣(兩員) || 塔爾巴哈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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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wspan=6| 烏魯木齊都統 || 烏魯木齊副都統(烏魯木齊領隊大臣) || 烏魯木齊(迪化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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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密辦事大臣 || 哈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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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吐魯番領隊大臣 || 吐魯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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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里坤領隊大臣 || 巴里坤(鎮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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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城領隊大臣 || 古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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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庫爾喀喇烏蘇領隊大臣 || 庫爾喀喇烏蘇
|-
|rowspan=8| 總理回疆事務參贊大臣
(喀什噶爾參贊大臣。
屬國在列強勢力開始進入遠東後盡數獨立出清朝或是遭列強佔領;中亞的屬國先後被俄罗斯帝国佔領,南亞的屬國及緬甸則成為大英帝国的保护国,安南、南掌則成為法國的保護國,而暹羅後也脫離屬國;東亞部份,琉球被日本占领;朝鲜則在甲午戰爭後宣布獨立為大韓帝國。
領土變遷
獲取領土
失去領土及租借地
本表以各地區首次被割讓或租借之時間順序排列。本表僅列出在清朝時開始的領土管辖变化,包括仍保有主权的租借地,而民國及之後開始的領土變遷(如黑瞎子岛)不列入在內。若清朝開始的領土管辖变化在之後的朝代中亦有變遷,僅列出截止最後與清朝繼承國(中華民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有關的變遷。如香港、澳門主權移交列入於內,而外東北割讓予俄羅斯帝國後不再追蹤(因為之後此地不再與中國有關聯)。另外政權的整體領土變遷,比如1912年中華民國成立、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亦不列入於內。
与领土相关的条约
- 1689年(康熙二十八年),中俄签订《尼布楚條約》,划定外东北边境。
- 1727年(雍正五年),中俄签订《恰克圖界約》、《恰克图条约》,划定乌里雅苏台(外蒙古地区)边境。
- 1842年(道光二十二年),中英签订《南京条约》,将香港岛割让给英国。
- 1858年(咸丰八年),中俄签订《璦琿條約》,中方割让按《尼布楚条约》规定原属中国的黑龙江以北约60万平方公里土地。
- 1860年(咸丰十年),英法聯軍之役后签订中英、中法《北京条约》,将九龍半島南部割让给英国。同年中俄《北京条约》签订,将乌苏里江以东,包括库页岛在内的约40万平方千米的土地割让给俄国。
- 1864年(同治三年),中国与俄国签定《中俄勘分西北界约记》,将外西北(包括巴尔喀什湖之东南、伊犁以西、以及噴赤河以东的新疆帕米尔等地区)的44万平方公里割让给俄国。
- 1881年(光绪七年),中国与俄国签定《伊犁條約》。
- 1885年(光绪十一年),中国与法国签定《中法新约》,划定滇越边境。
- 1886年(光绪十二年),中国与英国签定《中英缅甸条款》,划定滇缅边境。
- 1887年(光绪十三年),《中葡和好通商條約》簽訂,中國同意葡萄牙“永居、管理澳門”。
- 1895年(光绪二十一年),中国与日本签定《马关条约》,将臺灣以及澎湖列岛割让给日本。二戰后由中華民國政府實際統治至今。
- 1898年(光绪二十四年),中国与英国签定《展拓香港界址專條》,将香港附近新界等地租借给英国99年。
- 1911年(宣统三年),辛亥革命爆发后,南方各省及外蒙古等行政区相继宣布獨立,但清朝滅亡前仍未承認这些地区的独立。
参见
- 明朝行政区划
- 清朝
註釋
參考文獻
書籍
*《清史稿》
*《中国历史地图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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