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

一人公司(,简称:)是由单一法人或自然人运营的公司。

历史
在世界范围内,英国法律在1897年首次承认了单一自然人成立公司的权利,随后新西兰的巩固了“一人公司”在英联邦法律体系的地位。1925年列支敦士登《关于自然人与公司的法律》在大陆法系首次以成文法形式承认了“一人公司”,美国、德国、日本和中国大陆分别在1969年、1980年、1990年、2005年承认“一人公司”的合法性。

随着2020年代人工智能热潮,OpenAI创始人山姆·奥特曼热观地认为“一个十亿美元的个人公司”将会在人工智能的帮助下出现,美国出现了关于“一人公司”的热潮。中国大陆也旋即响应了美国的“人工智能加一人公司”热潮,例如苏州、杭州在内的地方政府都宣布出台鼓励“一人公司”创业的政策。

中国大陆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又称一人公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通过)里面规定的一种特殊的公司类别,是指股东为一个自然人或者法人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工商营业执照上记载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或“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一些特殊的法律规定事项:
*股东为一人。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2014年修订的《公司法》取消了注册资本限制。)
*出资缴纳方式:一次足额缴纳。
*设定限制:一个自然人可以独资设立多个一人公司,该一人公司也能作为股东独资设立新的一人公司。不再有数量限制。
*公示事项:必须在工商营业执照中载明。
*机构设置:不设立董事会。股东享有股东会的全部职权,其决定由书面形式做出。
*法人人格: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參見
*擔保有限公司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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