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少年()是年龄偏好的一種。擁有此一偏好的成人會持續認為處於青春期的早期青少年擁有強烈的性吸引力。後者年齡一般介乎11–14歲之間,符合坦纳分期的第2至第3個階段。它與恋童(認為青春期前的兒童擁有相當的性吸引力)和戀青少年(認為後期青少年擁有相當的性吸引力)不同。
戀少年者認為有性吸引力的的對象年齡層雖一般界定為介乎11–14歲之間,但這一範圍事實上只是大致準確,因為青春期的始與終因人而異,結果不獲接納。戀少年者若為其性興趣作出針對少年的行動、產生痛苦、影響了人際關係,那麼就可診斷為患有未指定的性偏好异常症。
年齡偏好
戀少年是年龄偏好的一種,但兩者存有緊密關係。擁有上述偏好者有時會以「喜歡未成年人的人」(minor-attracted person)統稱:
專一型戀少年者只認為處於青春期的青少年有性吸引力。而非專一型戀少年者則認為前者、青春期前的兒童或成人皆有性吸引力,不過他們受後兩者吸引的程度因人而異。除感受到性吸引外,不少戀少年者也稱自己對部分少年產生戀愛情感。
性滿足手段
一些戀少年者會猥褻少年,也有一些不會。
戀兒少是消費兒童色情作品的重要動機。但兒童色情作品可用於其他目的,包括與其他收藏家交易,以至給其他遭性誘拐的兒童觀看,培養性奴隸。
成因
科學界傾向認為戀少年跟腦部發展與遺傳因子有關。但大多有關戀少年成因的研究以性罪犯為樣本。該些研究顯示,戀少年與非右撇子、身高較矮、在學時學業成績較差、13歲之前的腦部受創有關。大部分戀少年者為男性。除此之外,該些研究主要以WEIRD群體(經過工業化、西方、富裕、民主社會、受過教育的群體)為研究對象,因此研究者對猥褻的文化因素欠了解人类学家及民族精神病学家用这个词语来区分恋童癖和受害者是少年的性罪犯。
加利福尼亚州的法医心理学家认为“恋少年”是“恋青少年”的一个变种,后者是1906年由提出的用来描述对青春期后期及二十岁左右男性的同性性偏好,他们认为这种情况是正常和非病态的。从历史上看,恋少年犯罪行为中的受害者“在生理上已经准备好交配”(即“法定强奸”),因此这种行为和其他性犯罪行为,例如强奸和恋童,是有所不同的。而且在国家内部和国与国之间,对于哪个年龄段可以发生“成年人与青少年性接触”是有所争议的。。此一社會態度對他們的精神健康有負面影響,並可能有礙有需要者尋求協助,增加猥褻兒童的風險美国的一些州已经接受将性偏离诊断作为民事监管程序的充分条件。这些诉讼程序对于精神卫生专家提供的法医评估有很高的要求,特别是法律体系和精神卫生体系的适合性并不完善,并且专家们对于《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的重要性、权威性、可用性、可靠性、必要性和有效性持不同的意见。因此对于许多法律案件来说,其关键点在于是否可诊断性。正如普伦基()和巴巴里()在他们有关恋少年在民事监管方面的书籍中提及,“因此,基于自私的原因,相对于那些为检察机关工作的人,公众更愿意给那些为辩护律师工作的人鼓掌。这是一种公开的愤世嫉俗。如果不幸言中的话,这种评论对于那行对抗性诉讼中的临床审议有极其不利的影响。”
一些法院接受了恋少年的诊断,但另一些法院却没有。他在2011年的一篇评论中质疑《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第五版)》将恋童或恋少儿()的年龄上限从13岁调整到14岁的做法,同时他也质疑名为“(即性瘾症)”和“(即强奸癖)”的提出,“认为这将改变精神病学和法律”。
在2015年的一篇文章中,历史学家和科学哲学家帕特里克·辛格(Patrick Singy)认为在现代自由主义思潮下,定位恋少年定义或性暴力掠食者法律将具有更广泛的背景。
註釋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 由维护的[http://www.individual.utoronto.ca/james_cantor/page19.html 有关恋少年研究的文章列表]
- 由科伦·富兰克林()维护的[https://web.archive.org/web/20100511063835/http://www.karenfranklin.com/hebephilia.html 有关恋少年诊断争议的文章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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