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委員會(簡稱公平會)是中華民國政府之競爭法制的最高主管機關,職掌為查處《公平交易法》規範的限制競爭以及不公平競爭行為,同樣亦是多層次傳銷事業的主管機關。公平會為行政院之二級獨立機關,但只有公平會可依據《公平交易法》不須依照《訴願法》程序向上級機關(即行政院)提起訴願,對其行政處分或決定不服者必須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成立宗旨
競爭法制的宗旨,在於維護市場自由與公平的競爭,與其相對的概念是「管制法」,原則上如果事業所屬產業設有管制法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則事業的經營多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管制法所規範(涉及市場競爭的問題仍然適用公平交易法);即使事業所屬產業沒有管制法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事業的行為仍然不能違反公平交易法,因為在市場經濟國家,事業的行為仍然要遵守基本的遊戲規則,公平交易法因而有「經濟基本法」之名。
公平交易委員會職責在於守護市場機制,並非操控市場,然而媒體及民意代表多誤會公平會為物價管制機關(實為行政院穩定物價小組)。
歷史
*1991年2月4日,總統令公布《公平交易法》。
*1992年1月13日總統令公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條例》,1月27日「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正式成立,2月4日《公平交易法》施行。
*2011年11月14日,總統令公布《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
*2012年2月6日,《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施行,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更名為「公平交易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共7名改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採交錯任期制。為合議制機關,委員會議議案須委員過半數通過後決議。
歷任主任委員
現任委員
組織架構
公平交易委員會實行委員合議制,設有委員七人,均為專任,並以其中一人為主委,一人為副主委,採用獨立機關建制。
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一次,已連任者不得再任,採交錯任期制;受有任期保障,不因政黨輪替或內閣改組而解職。
委員需獨立行使職權,維持中立,具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全體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且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委員需有法律、經濟、財稅、會計或管理專長,為一專業合議制機關。
委員任內如果有《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第7條之行為時,得由行政院院長將其免職。
業務單位
*綜合規劃處
*服務業競爭處
*製造業競爭處
*公平競爭處
*法律事務處
*資訊及經濟分析室
內部單位
*秘書室
*人事室
*政風室
*主計室
任務編組
*南區中心(行政院南部聯合服務中心公平交易組)
参考文献
引用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50011 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 .全國法規資料庫.民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50013 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務規程] .全國法規資料庫.民國 106 年 08 月 09 日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50002 公平交易法] .全國法規資料庫.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外部連結
- [https://www.ftc.gov.tw 公平交易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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