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防派出所]]
派出所、警署(粤语俗稱差館)可指警察部队在某一地區設置的基層机构,亦可指其辦公駐地(建築物)。派出所通常隸屬地方警察局或警察分局,轄區一般較小:都市中可能覆蓋一至數條街區,鄉村地區可能覆蓋一至數個村落。派出所的人員規模與設施因地而異,部分派出所規模較小,可能不設獨立拘留室或偵訊室等專門空間,僅能作臨時處置或轉送。
英文Police station主要指警察的辦公駐地,重點在「地點」而非固定的行政層級;絕大多數情況下,它就是公眾可前往報案、求助、做筆錄的派出所或警署。
中国派出所制度的形成,通常认为始于1914年12月袁世凯公布《设置派出所规程》,并在此后首先于北京设立派出所。警署的寺田派出所|thumb|250px]]
日本
日本的基層警察設施以「警察署」為中心;警察署()負責一定轄區內警務,並統轄其下設置的「交番」與「駐在所」。交番()多設於市區與交通要點,作為前線勤務據點。
日本於1874年在東京設立「交番所」,1881年改稱「派出所」。其後「交番」逐漸成為通行稱呼(如1908年將「巡査派出所」改稱「交番」,1994年前後亦有將「派出所」更名為「交番」之情形)。
日本國內機場、外國駐日大使館、要員官邸等處所設置的警察設施,稱為「警備派出所」。
偏遠或情況特殊之地區另設「駐在所」。
中華民國
在中華民國的警政體系中,警察分駐所及派出所是勤務執行的機構,負責警勤區之規劃、勤務執行及督導。
一些偏遠或是特殊的警勤區,沒辦法與其他警勤區聯合實施共同勤務,就會特別設置駐在所,由駐在所的警員單獨執行勤務。
香港
英属香港
1974年,皇家香港警務處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机关的模式,設置派出所,以便與居民建立夥伴關係,同時加強巡邏和迅速採取行動。後來因應社會變遷,派出所制度於1984年6月取消,改為警察社區聯絡辦事處。於實行派出所模式的年代,各派出所由一名警署警長領導,由一名警長帶領4名警員組成一支小隊,人員分為3個更份當值。
參見
- 中華民國內政部警政署
- 警察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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