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新政(臺灣称庚子後新政,香港称晚清改革,日本称光绪新政),发生于清朝末年,是1900年庚子拳亂引發八國聯軍之役後,清朝的实际最高统治者慈禧太后見清軍、拳民无法有效抵御西方現代化軍隊,為變革圖強而展開的第三波政治經濟改革,这是中國數千年君主专制统治史中的最後一場革新。新政始于1901年,涉及文化、经济、教育、军事、外交和政治等多方面,1912年,因清政府被辛亥革命推翻而结束。
政治
1901年4月,清廷成立督辦政務處,就全面改革作整體規劃,任榮祿、慶親王及李鴻章為主管,張之洞及劉坤一為協同辦理;張劉二人聯名三次上奏《江楚会奏变法三折》,定出改革方向,學習日本,推行君主立憲制。
五大臣出洋考察
1904年1月19日,云贵总督丁振铎與云南巡抚林绍年连电朝廷变法。7月初,两江总督周馥奏请实行“立法、行法、执法”三权分立和地方自治的立宪政体。两广总督岑春煊奏请:“欲图自强,必先变法;欲变法,必先改革政体。为今之计,惟有举行立宪,方可救亡。”
1905年7月2日,直隶总督袁世凯联合周馥和湖广总督张之洞电奏实行立宪政体,以12年为期;并奏请简派亲贵大臣分赴各国考察政治。7月,湖南巡抚端方入朝召见,领受闽浙总督一职时,又反复建议实行立宪。
1905年9月24日,慈禧太后詔定考察政治大臣五人:特派奉恩鎮國公載澤、戶部侍郎戴鴻慈、兵部侍郎徐世昌、湖南巡撫端方、商部右丞紹英出使西洋。在正阳门车站遭受革命黨人吳樾放炸彈行刺,被迫延期(由孫中山率領的革命黨反對君主立憲,認為:清政府是以立憲之名行專制之實,一旦立憲之後,君主世襲即成為憲法規範之中,建立共和政體的計劃將更艱難)。
11月25日,朝廷设立专门政治体制改革机构“考察政治馆”,研究各国宪政,提供宪政改革的咨询。12月7日,考察团第一组戴鸿慈和端方出发,第一站即美國,由美國總統狄奧多·羅斯福接見。
1906年1月14日,载泽率领考察团第二组出发,徐世昌、绍英伤情未癒,由李盛铎、尚其亨替代。1906年夏秋之際,考察团先后回国后进呈了一份主張「强国必须宪政」的考察报告,编成《列国政要》133卷及《欧美政治要义》18章。该报告由随员熊希龄执笔,参考了流亡东京的梁启超和杨度所写的宪政研究资料。载泽和端方拥护宪政的态度发挥了比较重要的作用。载泽于1908年夏出版《考察政治日记》。
1906年9月1日,慈禧太后下诏颁布预备仿行立宪。同年秋季,戴鸿慈发表了《出使九国日记》。1907年,奕劻奏请考察政治馆改为宪政编查馆并取得成功,奕劻兼任宪政编查馆大臣,馆员中有沈家本、杨度。奕劻对立法工作给予支持。同年成立资政院筹备处,命溥伦、孙家鼐为资政院总裁。
1907年,张謇、汤寿潜等人在上海成立预备立宪公会,之后各地立宪公会纷纷建立。
1908年8月,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和《逐年籌備事宜清單》及「臣民權利義務」、「議院法要領」、「選舉法要領」等三個附錄,規定第二年即舉行地方諮議局和中央資政院選舉,計劃以九年時間籌備憲法。整份憲法大綱有濃厚君權色彩,但基本上確立了三權分立的原則,並規定臣民有言論、著作、出版、集會、結社、擁有財產、選舉和被選舉議員等的權利。同時清廷亦放寬了對報刊及政黨的限制。
溥儀繼位后, 加快立憲的進程。1909年(宣統元年),各省咨议局选举,亦举行了资政院选举。1910年(宣統二年九月初一日),资政院举行第一次开院礼。
1911年5月,載灃任命奕劻為內閣總理大臣,籌組新內閣慶親王內閣。新內閣部院首長共有13名成員,其中滿人8名、漢人4名、蒙古人1名,8名滿人當中有6人為宗室、1人為覺羅,被當時的革命黨及立憲派諷刺稱為「皇族內閣」。此內閣使時人認識到清政府對立憲一事並無誠意,因而轉而支持革命黨。
中央行政改革
1906年,清政府宣示「仿行憲政」次日,即頒布改革官制的上諭,著派載澤、世續、那桐、榮慶、鐵良、戴鴻慈及袁世凱共同制定中央官制方案。
裁撤各部書吏,令各部員司親自辦理部務;令各省府州縣,盡行裁汰蠹吏;下令永遠停止捐納實官。總之,罷免了中央和地方政權機構中一些冗員,裁撤了一些閒散、重疊的政府機構。
1906年9月,朝廷下詔訂定新中央官制,改六部為十一部;初仍保留內閣及軍機處,改大理寺為大理院,又設立資政院及審計院。
外交上,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更名外务部,班列各部上。
新政时期历任军机大臣一览
地方行政改革
三十一年(1905年)清朝官方全國地图]]
1902年至1908年间,时任直隶总督兼北洋大臣袁世凯及其幕府集团在直隶省,以天津为中心推行的一系列地方性现代化改革。该改革涵盖军事、警政、实业、市政、教育、自治和财政整顿等多个领域,是清末新政的组成部分与区域性示范,同时促成了以袁世凯为首的北洋军事政治集团的逐步形成。
1902年,山西巡撫趙爾巽建議重整保甲制度等地方行政改革,包括成立警察及擴大地方組織職能。
1905年,朝廷諭令釐定縣級以下行政官制。
1907年,頒布外官制,削減督撫財權及軍權;民政部統領全國巡警道。
地方自治措施
清政府实行地方自治等活动,使地方督抚不仅需要像过去一样听命于中央,而且还要安抚地方士绅,照顾地方利益。地方督抚在太平天国起义后,因军事需要,权力日渐增大。1900年前后,湖广总督张之洞、两江总督刘坤一、兩廣總督李鴻章、閩浙總督許應騤、四川总督奎俊、山东巡抚袁世凯参加东南互保,更显地方督抚力量。他们在军政、民政、财政、外交等享有巨大权力,对中央有相当自主性。
而地方绅士中,岑春煊、端方、孙宝琦、肃亲王善耆等人支持并推动立宪,而铁良、瞿鸿禨、文海等则对快速推进立宪有保留。
1906年,袁世凱已於天津成立地方的「自治研究所」及天津縣議事會。
1908年,清廷亦開始籌備,設立城鎮鄉以至廳州縣各級自治研究所,並擬定《各省諮議局章程》,定於1914年完成。各省諮議局職能由初議的僅有向督撫提供意見、參與立法、評斷下級自治會糾紛、接受民間請願提升至有權質詢督撫之施政,及議請更正;督撫如無異議必須施行諮議局議案、以及議員有言論免責權。諮議局選舉主要由士紳參與,由選民選出選舉人再選出議員,而選舉權及被選權有財產、學歷、資望出身及年齡等限制,有利士紳力量之集結,其民主性並不充分,不過,在1910年,各省諮議局聯合十數省督撫向中央政府施壓,迫使北京提早立憲及召開國會,是为速开国会请愿活动;諮議局亦有與中央政府就鐵路國有化政策問題為民請命、進行抗爭,是为保路运动。
督办政务处
为施行“新政”而设置的中央办事机构。1901年(光绪二十七年)4月成立,担任督办政务大臣的有荣禄、奕劻、李鸿章、昆冈、王文韶、鹿传霖、瞿鸿禨等人,下设提调二人,章京若干人。封疆大吏刘坤一、张之洞、袁世凯等人为参预。
督办政务处负责接受各地官吏章疏,起草“新政”的各项改革措施,1906年后易名为会议政务处。1911年(宣统三年)后撤銷。
建立司法、立法、责任内阁制
慶親王內閣成立於宣統三年四月初十(1911年5月18日),結束於同年的九月十一(11月1日)。是中國歷史上第一個內閣,由慶親王奕劻組閣。由於慶親王內閣為中國歷史上之始創,所以清政府宣稱為慎重起見,未實行新內閣官制,僅是根據內閣辦事暫行章程成立。而軍事上的所有問題也不由內閣總理大臣負責,而是由軍諮府大臣載濤負責。
袁世凱內閣是大清帝國於1911年11月16日成立的以袁世凱為總理大臣的漢人為主的內閣。次年二月清帝遜位,內閣解散。
經濟
財政整頓
1906年,度支部頒布《清理財政明定辦法六項》,負責統一各中央地方衙門收支、統籌外債借還、考核各省銀號,以及規定對各省越時造報財政之懲處。
稅制改革
由度支大臣載澤兼任督辦鹽政大臣,統理全國鹽政行政用人之權履行,並在1902年之《中英商約》中商討有關免厘加稅之條款。而在現代財政預算的組成上,1907年福州道御史趙炳麟奏請中央制定全國預算。最終,清廷於1910年首次編制第一次全國預算。
幣制改革
在1910年頒布《國幣則例》二十四條,劃一銀幣及銅幣之重量和成色,但由於當時市面流通之舊幣總值達十五億以上,回收的財政費用已是政府難以承擔,最終清廷需要於1911年4月15日向美英法德四國財團貸款一千萬英鎊,以推行有關幣制改革。
鐵路發展
1900-1905年間鐵路總體發展為三千二百哩。唯除全长201公里的京张铁路为本国修建外,其余铁路均为外国持有部分股權下所修建。
鼓勵工業
清末中国实业不断发展,除大批官办工商业外,国家经济政策有一定自由,振兴实业,私有工商业兴盛,公私两界出现张謇、盛宣怀等大批工商界鉅子。此外,清朝鐵路運輸不断发展新铁路。新式通讯设施、交通设施及邮政等也创新局面。这些新兴工商业及基础设施较少,中国广大地方仍没有摆脱旧有农业、手工业为主的经济模式。1906年,成立農工商部,鼓勵人民發展農業、工業。
司法
1902年5月,清政府派刑部左侍郎沈家本、出使美国大臣伍廷芳修订法律。1903年,清政府设修订法律馆,命沈、伍二人为修订法律大臣,掌管修订各项法律。这一时期,法政学堂在各地建立,以培养法律人才。中国出现首批现代意义上的法官。
删改《大清刑律》
1902年,清政府派沈家本、伍廷芳修订法律,二人工作从删改《大清律例》入手。1910年,《大清律例》改定为《大清现行刑律》,并作为过渡性刑律颁布实施。相较旧法,新律例取消了原来按六部名称而分的六律总目,将旧律中的继承、分产、婚姻、田宅、钱债等民事条款划出,不再科刑;同时更换了处刑措施,引入资本主义国家的主刑与从刑制度,将笞、杖、徒、流、死刑修改为死刑、徒刑、流刑、拘留、罚金,从刑有“褫夺公权”与没收。此外,这部刑律还将死刑的执行办法规定为“仅用绞刑一种”,删除凌迟、梟首等酷刑。罪名法定主义、缓刑(犹豫制定)和假释制度等近代法律制度也在这部刑律中得到体现。修订法律馆还于1908年完成《大清新刑律》,预定1913年实施。这部刑律还取消了連坐法,推行了西方的個人責任制。
司法独立
在中世纪的中国,政刑之权“从于一人之身”,上自皇帝,下至州县长官莫不如是。沈家本根据资本主义国家三权分立的原则,力主司法独立。他认为:“东西各国宪政之萌芽,俱本于司法独立”。因此,他主导制定《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与《法院编制法》,推动了司法、行政两权分立,创建了大理院、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和初级审判厅,实行四级三审制。在每级审判厅设有相应的检察厅,两者专司审判,俱受法部监督。。各省諮議局中的精英,連同回國的留學生,及新軍是後來辛亥革命的主要響應者。中國警察制度是從清末開始發展,民國早年的官僚及國會議員多是在清朝已經是各省諮議局中的成員,單靠革命黨單薄之力並不能創建民國初期之政黨政治規模。立憲運動雖然是清廷的緩兵之計,卻普及了民權觀念,推動了民間的自省精神。當時,人們都認為立憲應以人民為主體,各省也自發箝備憲政。
也有學者認為清末“新政”所做的,真正能称上“改革事业”的没有几件,大多數只是在實施戊戌變法提出的內容。“新政”的真正目的并不是改革,而是继续保持专制统治。虽然“新政”也做了一些事情,例如鼓励私人资本办工业、废除科举办学堂、提倡出国留学,和改革军制、建立新军等,但是,坚持独裁专制、腐败卖国的清朝当局,正事也会做歪,好事也会办坏。例如鼓励私人资本,只不过是按照商人投资数额的多少,给以不同的官衔,并没有什么保护私人资本的实际措施。作为“新政”主要内容的组建新军、创办巡警,其真实目的是强化统治人民的机构,镇压国内日益高涨的革命运动。又認為清末“新政”的破产,不是因为改革的幅度过大、速度过快,而是因为改革太晚、太慢、太假了。
林家有教授指出,清廷推行新政,并非要施行民主宪政,因其改革都没有削减到皇帝的權力,只不過是要進行一些適應時代的改革,使清廷的统治更加牢固。清廷在预备立宪的过程中,继续坚持满族亲贵集权,不但没有笼络到人心,反而失去立宪派的支持,令自身愈加孤立。當一个社會非變革不可,而政府主导的改革失败的時候,革命爆发便有了基础。所以,與其說孫中山的革命破壞了清廷的“新政”,毋寧說是清廷“新政”的失败加速了革命進程,導致自身的垮臺。
註釋
参考文献
引用
書目
*Douglas R. Reynolds著,雷頤譯:《新政革命與日本》(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1998)。
*陈旭麓:《近代中国社会的新陈代谢》(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8年)。
*沈家本:《奏刑律分则草案告成由》,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法•律例80号。
*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
关联条目
- 资政院
- 立宪运动
- 戊戌变法
外部链接
- [https://web.archive.org/web/20070927213742/http://www.xzzg.org/article_view.asp?id=1681 诸葛幕群:中国宪政史研究纲要]
- [http://vip.bokee.com/247315.html 袁伟时:中国宪政:曲折而凄惨的开篇]
- [https://web.archive.org/web/20070206154242/http://confucius2000.com/poetry/20sjzgshbgdkgkd.htm 袁伟时:20世纪中国社会变革的可贵开端——我看清末新政]
- [http://www.chinaaffairs.org/gb/detail.asp?id=27880 萧功秦:清末新政时期的立宪论争及其现代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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