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球

手球是手球運動或手球比賽的簡稱;也指手球比賽中的用球,但在這裡它代表前者。標準的手球比賽由兩隊各派七名參與,包括6名普通球員及1名守門員,在長40公尺,寬20公尺的球場上互相對抗、互相進攻。比賽目的是盡量將手球射入對方的球門內,每射入一球就可以得到1分,當比賽完畢後,得分最多的一隊則代表勝出。如果有做出危險動作則會判罰2分鐘下場。三次兩分鐘則會判出紅牌下場。

發展歷史
手球運動是在1898年由丹麥人霍格尔·尼尔森(Holger Nielson)所創
,他利用室內場地首創「七人制手球」,比賽方式為在室內場地兩端各置一球門,雙方各派七名球員以手進行傳接球及射門。尼爾森在1906年制定手球規則,並在北歐各國推展此項運動。

同時間,在德國也有一項類似手球的運動,稱為「門球」;該運動由德國體育教師海澤爾()專為女子設計,球員不許身體相互接觸,形式與現代手球相似。1919年,另一位德國體育教師卡爾·舍倫茨()改進了海澤爾的設計,參考了門球規則制定「十一人制手球(室外手球)」的規則(如採用較小的球、規定持球者傳球前可走三步、雙方可作身體接觸等),並在歐洲各地極力推廣。自此,手球成為歐洲地區(尤其是斯堪的納維亞半島一帶)極為風行的一項運動。

1928年,國際業餘手球聯合會()成立,並負責在德國柏林奧運會舉辦了首次的手球比賽項目(十一人制手球);其後,為慶祝聯合會成立十周年,又在1938年創辦了世界男子手球錦標賽。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戰爆發,歐洲成為主要戰場,手球的推廣才暫告中斷。

近代發展
戰後,国际手球联合会(IHF)於1946年7月11日在丹麥首都哥本哈根成立,創始會員包括丹麥、瑞典、法國、荷蘭、挪威、波蘭及瑞士。联合会開始大力推廣「七人制手球」,「十一人制手球」自此逐漸式微。

球門
球門高两米、闊三米,位於球場兩邊外球門線的中央,必須穩固地放置在地面或安裝在後面的牆上。球門柱由一根橫樑相連,門柱和橫樑的橫截面為邊長8厘米的正方柱體,並應由同樣的物料製造(木材、鋁材或化學合成材料)。手球球門須符合歐洲標準組織規格(EN 749, En 202.10-1)。

場上界線
*球門柱間的球門線為八厘米闊,其它的線則均為五厘米闊;連接兩條邊線中點的線為「中線」。
*「球門區」(六公尺區)位於球門前方,並以球門區線(六米線)為界。除守方之守門員外,其他球員不得進入(射門後順勢衝入者例外),此線離門六公尺,故得「六公尺區」之名。九公尺罰球進行時,防守球員需緊貼此線。
*「罰球區」(九公尺區)位於球門前方、「球門區」的外圍,並以任意線(九米線)為界。任意線是一條虛線,距離球門區線3米並與之平行。在此區內的犯規引致的罰球皆在此線進行。
*「七公尺罰球線」(七米線)位於球門正前方,距離球門線7米並與之平行,長度為1米。當裁判判罰七公尺罰球時,主罰球員在此線把罰球在三秒內開出。因其入球率極高,被稱為「手球的十二碼」。
*「守門員限制線」(四米線)位於球門正前方,距離球門線4米並與之平行,長度為十五厘米。

用球
手球的用球必須為球狀,由皮革或合成物料製成,表面不許發亮或呈光滑狀。每場比賽須設有最少有兩個球備用;備用球必須放在記錄台隨時準備更換。

手球的用球應讓運動員能以單手抓緊,所以不同年齡、性別的比賽用球大小也有分別。不同級別球隊所用球的圓周和重量如下:

比賽規則
概述
手球比賽場地與室內足球場類似。兩隊各七名球員(六名球員加一名守門員)在場上參加比賽,目的是將球射進對方的球門,高分者取勝。在控制皮球時,球員須遵守以下基本規則:
*球員在接球後,只能持球3秒鐘,此後必須傳球、運球(拍球移動,類似籃球的運球)或射門。
*球員在接球後,可作3步的移動,此後必須傳球、運球或射門;如球員進行運球,則可再作額外3步的移動。
*除守方的守門員外,其他球員不得進入球門區。

球隊
每隊上場的球員人數不得超過7人,可設替補球員。每隊球隊必須至少有一位守門員,被認定為守門員的球員可以隨時成為場上球員,或透過替補換入第七名場內球員作賽,在這情況下缺少守門員是允許的,惟在該球隊需要擲守門員球時便需要一名場內球員替換守門員以完成擲球;場上球員也可隨時擔任守門員。其他場上球員可於雙方球門區外自由走動,而守門員除不可在對方球門區外走動外,場上所有地方都可以進入。

比賽開始時,每隊上場球員不得少於五人;但比賽期間如有球員受傷或被逐,使某隊在場上的球員減至五人以下,比賽仍可繼續進行;只有裁判有權決定是否終止比賽。

一般球員
手球規則允許球員用手(張開或併攏)、臂、頭、軀幹、大腿和膝部去擲球、接球、停球、推球或擊球;但不可以用腳或膝關節以下的部位觸球。

球員持球不得超過三秒,持球時的走動不得超過三步;當球員單手或雙手接住球後,必須在三秒鐘內或三步之內將球擲出。當球觸及其他球員或球門後,球員便可再次拍球、運球或接球。

守門員不可以在控制球後持球離開球門區,亦不可以將球門區外地面上靜止或滾動的球拿進球門區。在他/她擲出球門球後,不可以在球觸及其他球員之前在球門區外再次觸球。當球停留在球門區內或正向比賽場區滾動時,他/她亦不可以用腳或膝關節以下的部位觸球。

比賽在有球員判罰兩分鐘罰出場、取消比賽資格或開除,或球隊執行七公尺球時,計時均需要暫停;此外,球賽的計時亦會在一分鐘球隊暫停和換人違例時暫停。計時暫停時,裁判應用手勢指示計時員停止和重啟計時鐘。

;球門球
當守門員在球門區內控制球,或者手球越過外球門線,且最後由守門員或對方隊員觸球時,裁判會判「球門球」(Goalkeeper-throw)。球門球由守門員從球門區擲出球門區線;當守門員將球擲到球門區外,該球門球即為執行完畢。當球門球擲出後,守門員不得在球觸及其他隊員之前再次觸球。

;任意球
當擁有控球權的球隊犯規,或防守球隊由於犯規而使進攻球隊失去控球權,裁判會中斷比賽,並判由對方擲「任意球」(Free-throw)重新開始比賽。

除犯規情況外,裁判亦會在下列情況判決任意球。

執行七米球的進攻球員,須在場上裁判鳴哨三秒鐘內將球射向球門。球員在球離手前不得觸及或越過七米線,其同隊隊員亦必須位於任意線外,否則將判由對方擲任意球。而對方隊員則必須站在任意線外,並距離七米線至少三米,守門員亦不得越過守門員限制線,否則若擲球球員射門不中,將可獲判重擲:
*搶奪或打擊對方球員手中的皮球;
*用手、手臂、大腿或身體任何部位阻擋或擠開對方球員;
*拉、抱、推對方球員(身體或衣服);
*跑、跳起來撞開對方球員;
*以違反規則的方式,去干擾、阻擋或危及對方持球或不持球的隊員。

如參賽球員針對對手,而不是球作出犯規行為,將受「個人懲罰」()。「個人懲罰」是指除犯規球員的球隊會被判罰任意球或七米球外,其個人亦會受到懲罰;有關懲罰以警告開始,繼而被罰出場兩分鐘,最後是取消比賽資格甚至需要提交報告。基本上,處罰會隨犯規次數逐漸加重,但在例外情況下裁判亦會直接判處較重的懲罰:
*球員作出違反體育精神或道德的行為(包括動作或語言);
*球員作出攻擊,並危害對方身體健康的行為(如擊打對方的頭部或頸部、蓄意用腳打擊對方的身體或在擲七米球時蓄意擊中守門員的頭部等);
*球員在比賽時間內鬥毆。

個人懲罰
;警告(黃牌)

警告為「漸進處罰」的開始,在下列情況下,裁判可向球員發出警告(Warning):

  • 球員作出主要或刻意地針對對方身體的犯規動作;
  • 無視距離擲球球員三米或以其他方式,延誤對方正式執行擲球;
  • 球員或職員抗議裁判的判決(言語或動作);
  • 透過戲劇式的行為,意圖誤導裁判判決;
  • 主動用腳或膝部以下封阻射門或阻礙傳球;
  • 由於戰術原因重複進入禁區

當裁判發出警告(Warning)時,會向受罰球員或職員舉起黃牌示意。

如裁判對球員發出過一次警告,或對同一球隊的球員發出過三次警告;自此以後,球員再次犯規將直接被罰兩分鐘退場。裁判不可對被判過罰出場兩分鐘的球員發出警告。

;兩分鐘退場

在下列情況下,裁判可向球員判罰兩分鐘退場(2 minutes Suspension)。

比賽開始前,一名裁判主持會擲毫選擇賽場。比賽開始時,其中一名裁判為「場上裁判」,站在開球球隊的後方;當對方球隊獲得球後,原來的場上裁判會退至防守隊(原進攻隊)半場的外球門線位置,成為「球門線裁判」。兩名裁判在比賽期間會經常交換位置。

計分員
負責填上球員進球數目及時間(所有合法入球皆作一分計算),紀錄紅、黃牌,並於球員第三次被判罰退場兩分鐘時舉起紅牌,示意球員需被罰出場並且必須立即離開球場。

管理組織與主要賽事
国际手球联合会(IHF)負責管理全球各地手球運動的組織;它由五個地區性手球联合会組成,五会分別管轄世界五大洲的手球事務。下面的列表詳列各聯合會的成員,其所舉辦的最高級別的國際賽和球會賽:

參見
*室外手球
*沙灘手球

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

*[http://www.ihf.info/files/Uploads/NewsAttachments/0_RuleGame_GB.pdf Rules of the Game (Indoor Handball) 國際手球規則 201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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