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中央選舉委員會

中央選舉委員會(簡稱中選會)是中華民國全國選舉行政事務最高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轄屬的獨立機關。其亦負責管轄各地方選舉委員會。

過去的地方選舉委員會組織架構有臺北市選舉委員會、高雄市選舉委員會、臺灣省選舉委員會、福建省選舉委員會以及各縣市選委會;今地方選舉委員會有6個直轄市選委會與16個縣市選委會,各地方選委會主委通常由各地方正副首長或秘書長兼任;如臺北市由副市長兼任、臺南市由市府秘書長兼任、花蓮縣由縣長兼任等。

歷史

  • 1980年5月14日,總統令,制定公布《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1980年7月16日,行政院成立「中央選舉委員會」。
  • 1996年3月23日,中華民國舉辦首次總統公民直選。
  • 2004年3月20日,中華民國全國性公民投票首次舉辦,與第十一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同日同時舉行。
  • 2008年3月1日,臺灣省選舉委員會與福建省選舉委員會裁撤。
  • 2009年6月10日,總統令,制定公布《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
  • 2010年3月2日,為配合12月25日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等新直轄市成立與高雄縣市合併,原臺北縣選舉委員會改制為新北市選舉委員會,原臺中縣/市、臺南縣/市及高雄縣/市選舉委員會合併改制為臺中市選舉委員會、臺南市選舉委員會及高雄市選舉委員會,主管直轄市市長、市議員選舉的選務工作。
  • 2012年1月1日,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更換機關代碼。
  • 2014年4月29日,配合年底桃園縣升格直轄市桃園市,桃園縣選舉委員會舉行選舉委員會改制揭牌典禮。2014年5月2日,桃園縣選舉委員會正式改制為桃園市選舉委員會。

選舉主要流程
*發布選舉公告
*受理候選人登記、資料查驗
*公告、舉行候選人選舉號次抽籤
*管理候選人競選活動
*舉行公辦政見發表會
*編製選舉人名冊並公開陳列供選民閱覽
*印發選舉公報、投票通知單
*投票、開票
*正式公告當選人名單
*致送當選人當選證書

委員
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共九至十一人,並以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主委、副主委及委員均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一次。

委員具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全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除主委和副主委外,其他委員均為無給職。

若委員有因罹病致無法執行職務、因案受羈押或經起訴、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之情形,行政院院長得予免職。

歷任主任委員
;法制化前

;法制化後

歷任委員
*粗體為連屆
*任期為「不分屆次,個別計算」

組織
行政部門
*綜合規劃處
*選務處
*法政處
*秘書室
*人事室
*主計室
*政風室

地方選舉委員會
職掌
*選舉、罷免、公民投票事務之綜合規劃。
*選舉、罷免、公民投票事務之辦理及指揮監督。
*選舉區劃分之規劃辦理。
*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監察事務之處理。
*政黨及候選人競選費用之補貼。
*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相關選務事項法規之擬訂、修正及廢止之擬議。
*其他有關選舉、罷免、公民投票事項。

参考文献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00153 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 .全國法規資料庫.民國 98 年 06 月 10 日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110023 中央選舉委員會處務規程] .全國法規資料庫.民國 106 年 09 月 03 日

参见

  • 臺灣選舉
  • 中華民國內政部
  • 中華民國總統及副總統在臺灣之公民直接選舉與罷免
  • 中華民國國會在臺灣之全面選舉與罷免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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