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墀桑雅甫拉

桂·墀桑雅甫拉(),一译墀桑叶甫拉,是吐蕃帝国的一位政治人物,曾担任大贡论一职,大相桂甘之子。

根据藏传佛教文献的说法,墀桑雅甫拉是一位信仰佛教的大臣,也是赤松德赞的亲信,在藏传佛教被确立为吐蕃国教的历史上扮演着重要角色。在赤松德赞继位之初,由玛祥仲巴杰和恩兰·达扎路恭执掌朝政,两人颁布禁止佛教的法律,拆毁佛像、驱逐高僧。赤松德赞长大之后,任命墀桑雅甫拉为大贡论。墀桑雅甫拉任大贡论期间,确定了刑事案件中案犯对受伤者赔偿医疗费用的法律规定,对后世吐蕃法律有很大影响,被认为是“七聪慧者”之一。此后,墀桑雅甫拉协助赤松德赞杀死玛祥亲政。在墀桑雅甫拉的建议下,赤松德赞让佛教高僧莲花生与支持苯教的恩兰·达扎路恭等人辩论,最终裁定苯教失败并加以禁止,史称“佛苯之诤”。此后,因天竺中观派僧人与唐朝禅宗僧人因主张不同而发生争论。在墀桑雅甫拉的支持下,中观派僧人莲花戒与禅宗僧人堪布摩诃衍展开辩论,最终禅宗辩论失败,被驱逐出境。

然而,根据苯教文献《格言宝库》的说法,墀桑雅甫拉最初是一位苯教徒,并没有像藏传佛教文献中所说的那样支持佛教。赤松德赞试图推行佛教政策,并向天竺迎请佛教高僧的时候,墀桑雅甫拉试图以止贡赞普和松赞干布压抑苯教而寿短的先例来劝阻赤松德赞;又声称吐蕃三十八代以前从未获得佛法恩惠,建议赤松德赞慎重考虑这件事。

他奉赤松德赞之命,制订了“九双木简”“真智五木简”“三审木简”“流动木简”等法律条文,分别作为医疗费赔偿、命价赔偿、亲属离异、判断诉讼真伪及盖印结案等事务的法律依据。其中,命价赔偿制度规定,从大相到最低等的属民,均依次标定命价标准,杀伤人者需按照相应标准赔偿命价。桂·赤桑雅拉制定的这些法律,对赤松德赞推行法治、巩固吐蕃政权具有重要意义,他也因此被誉为吐蕃第六位贤臣。
注释
参考资料
*《吐蕃史稿》,才论著
*《賢者喜宴》,巴卧·祖拉陈哇著,黃顥譯。中國社會科學院民族研究所,1989年3月出版(原載於《西藏民族學院學報》)
*《西藏王统记》,索南坚赞著,刘立千译注。民族出版社,2000年2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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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gn="center" colspan="3"|桂·墀桑雅甫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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