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漁港列表

根據中華民國的漁業法規,臺灣的漁港共分成二類:第一類漁港乃使用目的屬於全國性或配合漁業發展特殊需要者,主管機關為中華民國農業部;其他不屬於第一類漁港的則歸於第二類漁港,主管機關為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據漁業署當前規劃,目前第一類漁港共有9處,分別是基隆市正濱漁港、基隆市八斗子漁港、宜蘭縣烏石漁港、宜蘭縣南方澳漁港、新竹市新竹漁港、臺中市梧棲漁港、台南市安平漁港、高雄市前鎮漁港、屏東縣東港鹽埔漁港,第二類漁港則有215處。

已經廢止的舊制中,臺灣的漁港共分成四類,第一類漁港使用範圍為全臺灣(全臺、遠洋漁業),第二類漁港是屬於區域性(近海漁業),第三類漁港為地方性(沿岸漁業),第四類漁港主要是離島或偏遠地區的作業漁船避風港(臨時停泊或避風)。全台總計共有299個漁港,其中第一類漁港共12個,第二類共11個,第三類共117個,第4類共99個。

法令依據
依2007年3月15日公佈《漁港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第一類漁港及第二類漁港應分別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第一類漁港:
#港內泊地面積達十萬平方公尺以上,可停泊一百噸級漁船一百艘以上者。
#陸上有魚市場、起卸碼頭,且漁船補給(加油、加水、加冰)、魚貨加工、冷凍、船機修理、保養設備齊全,交通方便,魚貨運輸銷售便利者。
#漁港全年作業漁產量合計達二萬公噸以上者。
#本籍五十噸以上之漁船數達一百艘以上者。

二、第二類漁港:第一類漁港以外之漁港。

前項所稱本籍漁船,指漁業執照所載作業根據地為該漁港之漁船。

北部
基隆市
共計6處

新北市
共計28處

桃園市
共計2處

新竹縣、市
共計3處

中部
苗栗縣
共計11處

臺中市
共計6處

彰化縣
共計3處

雲林縣
共計6處

南部
嘉義縣
共計9處

台南市
共計7處

高雄市
共計16處

屏東縣
共計21處

東部
宜蘭縣
共計11處

花蓮縣
共計3處

台東縣
共計14處

離島、外島
澎湖縣
共計67處

金門縣
共計3處

連江縣
共計5處

附遊艇碼頭之漁港
共計11處

參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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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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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https://web.archive.org/web/20080516062727/http://www.fa.gov.tw/recfsh/map.htm 漁業署休閒漁業網 - 臺灣漁業景點]
*[http://www.fa.gov.tw/cht/RightBannerMarinas/index.aspx 漁業署遊艇停泊漁港申請及遊艇碼頭水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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