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激光致盲武器的议定书

《关于激光致盲武器的议定书》,是1995年10月13日由联合国签发并于1998年7月30日生效的《1980年特定常规武器公约》的第四议定书。到2014年12月,该议定书已有104个缔约国。。1986年,瑞典和瑞士大力推动关于激光致盲武器议定书的签署。1989年到1991年期间,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举办了四次国际专家会议,专门针对该问题展开讨论。1995年,维也纳外交会议通过了关于激光致盲武器的议定书。

历史意义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认为,对于激光致盲武器的禁止是“国际人道法上的一个重大进步”。同时,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强调。(和平状态下对于激光的使用规定已经在1989年美苏预防危险军事活动条约中的第四条提到)。比如说,“一个应在一英里之外使用的激光系统在近距离环境下其发出的强光可能对人眼造成永久性失明的伤害。”避免因激光武器对眼部造成任何伤害的唯一办法是禁止这些激光的使用,但缔约国认为,该办法在军事上并无可行性;从人道主义立场上来说这也不是一个最为理想的办法,因为在武装冲突中,交战各方需要使用测距仪和目标照明器来确定攻击位置,并确保平民免受炮弹误伤。

注释
外部链接
*[https://www.icrc.org/chi/resources/documents/misc/conventional-weapons-pro4.htm 《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附加议定书四]

评论 (0)

  • 还没有评论,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