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组织犯罪控制法

有組織犯罪控制法(Organized Crime Control Act;,,1970年10月15日),是1970年的一項美國國會法案,由民主黨參議員提案,並由美國總統理查·尼克森簽署成為法律。

這項法案是兩次參議院聽證會的產物,分別是1957-1959年的,以及1962-1964年的。

這項法案禁止了5人以上之特定賭博集團之建立與營運,包括已經經營30天以上,或單日累積總收入達$2,000美元以上的賭博集團。此法案也賦予了大陪審團新的權力,可以對難以管理的證人進行拘留,並授權美國總檢察長保護證人的權力,這些證人包括州證人與聯邦證人,以及他們的家人。後者的措施幫助了WITSEC的形成,這是對證人保護的縮寫。

法案之中的一部份創造了反勒索及受賄組織法。

參考資料
參見
*反勒索及受賄組織法(RICO)

外部連結
*[https://www.govinfo.gov/app/details/STATUTE-84/STATUTE-84-Pg2182-4/summary 84 Stat. 2182 - ""Organized Crime Control Act of 1969"" - Content Details - STATUTE-84-Pg2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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