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弼時

拿督斯里巴杜卡羅弼時爵士,KBE,SPMB,QC(,),英國殖民地官員和法官,1979年至1988年任香港首席按察司,1966年至1978年歷任律政司和輔政司(後改稱布政司),期間兼任行政立法兩局當然官守議員。

羅弼時於1953年加入理藩院,歷任尼亞薩蘭檢察官(Crown Counsel)、直布羅陀律政司和香港律政專員(法律政策)。在香港律政司任內,他協助政府制定多項涉及保障勞工權益、打擊貪污等各方面的法例;隨後在輔政司和布政司任內,他協助時任總督麥理浩爵士推動多項新政,其中包括參與籌組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以及處理金禧事件的善後工作等。

羅弼時是香港歷史上唯一一位分別擔任過香港律政司、輔政司(和布政司)、及首席按察司的人士,也是最後一位擔任首席按察司的外籍人士。他在首席按察司任內大幅擴充法院數目和法官編制,並關注香港前途問題,除了構思香港終審法院的設立,並且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立國後首位訪華的首席按察司。然而,他在任後期爆出多宗司法醜聞,為他的司法生涯蒙上污點。

1988年卸任香港首席按察司後,羅弼時仍擔任百慕達上訴庭庭長、汶萊首席按察司和汶萊上訴庭庭長等職務,並於1997年起任職香港終審法院非常任香港法官,到2003年正式從司法界退休。羅弼時有不少以司法和殖民地為題材的著作,也熱衷木球運動,嘗任主席。

生平
早年生涯
羅弼時1923年1月19日生於英國倫敦,父親威廉·大衞·羅伯斯(William David Roberts)任職執業大律師,母親名桃樂絲·伊莉莎伯·羅伯斯(Dorothy Elizabeth Roberts)。他早年入讀赫福郡的,1942年升讀牛津大學瓦德漢學院,但未幾因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斷學業,並在1943年至1946年間服役於皇家砲兵,期間先後於法國、比利時、荷蘭和德國等地服役。

大戰結束後,羅弼時於1946年離開軍隊,返回牛津大學恢復學業。

香港經歷
律政司生涯
引發騷動後,羅弼時爵士協助九龍騷動調查委員會的調查工作]]
羅弼時在1962年由直布羅陀調任香港出任,任內曾於1963年5月至1964年1月署任律政司一職,以及分別於1963年和1964年獲得官守太平紳士和香港御用大律師銜。羅弼時則以專家身份向委員會提供背景資料,協助委員會運作,促成委員會於1966年12月發表《九龍騷動調查委員會報告書》。

1966年9月,羅弼時進一步獲總督戴麟趾爵士委任為律政司,同時兼任行政立法兩局當然官守議員。

暴動期間,羅弼時正好在1967年4月至9月返英休假五個月,律政司一職由律政專員(法律政策)史禮夫(Graham Sneath)署任,因此羅弼時未有直接參與暴動期間的刑事檢控工作。雖然如此,截至1967年12月31日,仍有多達1,936名滋事者被法庭定罪,其中465人、40人和33人分別因為非法集會、管有炸彈和其他爆炸相關罪行而被判監。此外,律政司署在暴動高峰期還協助港府根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頒佈多條緊急規例,當中包括在5月24日禁止非法廣播和在6月1日頒令禁止張貼煽動性傳單。7月28日,輔政司還根據條例獲得授權在無需審訊的情況下,拘留任何人不多於一年,不少被捕人士更因此被拘禁於警隊政治部轄下的摩星嶺白屋。有關授權一度遭到法律界質疑違反人權,甚至是形同「極權」;同年,他又制定《意外死亡修訂條例》,禁止法庭對意外身亡的已婚男子裁定賠償額時,考慮死者遺孀再婚的可能性而調整賠償額。他在1972年制定的《勞資審裁處條例》,促成港府在1973年正式設立勞資審裁處,專門負責調解勞資糾紛。

布政司生涯
羅弼時在1970年獲英廷頒授CBE勳銜,以表揚他在律政司任內的貢獻。據了解,首席按察司一職原本有機會由羅弼時出任,但在麥理浩要求下,羅弼時接受了輔政司的任命,並獲承諾將來會獲薦出任首席按察司。

,公署最初設於中環和記大廈]]
在輔政司和布政司任內,羅弼時協助麥理浩施政,還多次署任港督。當中,他特別協助麥理浩厲行廉政,而早於律政司任內,他已多番提倡嚴懲貪污和受賄罪行,並在1971年協助制定《防止賄賂條例》,加重貪污罰則、擴大懲治範圍、以及賦予警方反貪部更大的權力偵查貪污案件。上任輔政司後,他又於1973年參與把干犯貪污罪行的總警司葛柏由英國引渡回港受審,並著手協助麥理浩籌組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即廉政公署),主持肅貪倡廉的工作。翌年,他進一步協助廉政公署設立貪污問題諮詢委員會、審查貪污舉報委員會、防止貪污委員會和社區關係市民諮詢委員會四個委員會,扶助廉政公署的執法工作。

1977年至1978年,香港爆發金禧事件,事件中的金禧中學管理層被指辦學不善和涉嫌斂財,引起師生不滿,舉行罷課和靜坐以示抗議。然而,當時的教育司署被指偏袒校方,而且在1977年5月宣佈「封校」,引起輿論激辯。羅弼時一直關注事態發展,並參與了調查委員會的工作;

羅弼時還協助麥理浩推動憲制改革,較重要的舉措包括在1976年大幅增加立法局非官守議席,使局內非官守議席數目首次超越官守議席數目。此外,他也關注商貿發展,曾多次率團訪問美國和拉丁美洲等地以推廣貿易和促進交流。在任布政司後期,香港商界開始有聲音關注新界租約在1997年約滿的問題,憂慮港府批出的新界土地契約能否跨越1997年,以及港府涉及新界的土地契約在1997年以後仍否生效。不過,當時前途問題尚未正式浮面,而羅弼時在1978年的時候則認為新界與割讓得來的香港島和九龍已連成一體,因此不應擔心新界地區獨自在1997年交還中國,但他未有正面回應新界會否與港九地區在1997年一併移交中國。在1975年,他進一步獲英廷頒授KBE勳銜,成為爵士,以肯定他擔任公職多年來的表現;然而,羅弼時曾任律政司,其布政司的身份又屬於直屬港督的副手,因此有輿論批評由他擔任首席按察司,有損害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之虞。

首席按察司
鑑於香港人口急增,再加上法庭處理的案件數量不斷上升,羅弼時在首席按察司任內除了大幅增加各級法院的法官編制,還在1981年為最高法院上訴庭增設第三庭,而觀塘法院、沙田法院和灣仔法院等新法院也紛紛在他任內啟用。另外,位於中環、早自1912年啟用的香港最高法院大樓,也於1978年因地下鐵路興建工程被迫關閉,最高法院臨時遷往附近的維多利亞地方法院繼續辦工。期間,羅弼時主持金鐘的香港最高法院新大樓興建計劃,該座樓高22層、耗資1億9,100萬港元的新大樓在1984年落成啟用,規模比原來的最高法院大樓宏大得多,有效提昇最高法院的辦案效率。在前途談判前後,羅弼時兩度應邀出訪中國大陸,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在1949年成立以來首位到訪的香港首席按察司。1983年10月,他應中國國際貿易促進會的邀請第一次訪華,先後訪問北京、上海和廣州;到1985年10月,他獲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任建新邀請第二度訪華,並與按察司李福善、楊鐵樑(後為爵士)、賈施雅和廖子明等組成代表團出訪北京和西安。兩次的訪華行程,都有助香港司法部了解中港兩地法制的差異,但羅弼時向外重申訪華行程沒有討論《香港基本法》的草擬。他構思的終審法院建議由最少三名常任法官組成,並可輔以一些由海外法官組成的非常任法官。雖然羅弼時提倡的終審法院要到主權移交後的1997年7月1日才正式成立,但終審法院由最少三名常任法官組成、以及非常任法官當中應當包括海外法官等構思,均得以在新的終審法院中實踐。另外,羅弼時在「過渡期」內還鼓勵香港仲裁業務的發展,促成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在1985年成立。

羅弼時在擔任首席按察司期間仍不減親民作風,經常參與公開活動,又曾到上海街垃圾黑點清掃街道。在1982年至1988年,他當選香港童軍總會會長,任內積極支持和參與童軍活動,1986年更榮獲童軍金龍勳章。羅弼時親民的作風與其前任貝理士爵士構成強烈對比,貝理士除了作風低調以外,還自1974年起取消法律界傳統上一年一度舉行的巡迴裁判典禮。羅弼時繼任後,認為有必要加深公眾對法律界的認識,並要維持法律界的傳統,上任後即恢復舉行巡迴裁判典禮,並把儀式修訂改名為開幕儀式,一些例如閱兵和法官巡禮等沿襲自英國的傳統均得以保留,延續至今。他在任後期爆出多宗涉及最高法院按察司的醜聞,更引起輿論關注。事件擾攘多時後,柏嘉在1988年3月主動辭職。在這個背景下,他任內解散了負責監控公務員職位增刪的部門編制委員會,使得控制司法部公務員編制的大權落到首席按察司和經歷司身上。

羅弼時與他的繼任人楊鐵樑的關係也不是太好,羅弼時曾主持一個委員會,議決反對英國以外的海外律師行在香港開展業務。羅弼時在首席按察司任內一任九年,除了在1987年出席一場飲宴期間因輕微腦充血入院留醫以外,身體狀況一直良好。他在1988年3月卸任後,上訴庭副庭長楊鐵樑爵士遂成為殖民地歷史上唯一一位出任首席按察司的華人。

另外,香港特別行政區在1997年成立後,羅弼時成為首批香港終審法院非常任香港法官之一,任內曾於2000年與李國能﹑包致金﹑李義和四名法官審理謝偉俊控告鄭經翰和林旭華的誹謗案上訴。終院最後在同年11月裁定鄭經翰和林旭華上訴得值,並頒令謝偉俊要繳付雙方合共1,300萬港元的訟費。羅弼時在2003年卸下香港終院非常任香港法官和汶萊上訴庭庭長的職務,正式從司法界引退。又認為當時外界有關行政長官董建華和政務司司長陳方安生的不和傳聞不足為奇,指出自己當年也與麥理浩勳爵常有意見不合的時候,沒有分歧才更令人奇怪,惟陳方安生未幾於2001年宣佈辭職。

晚年的羅弼時繼續以寫作為樂,於2006年發表新書Another Disaster(《又一場災難》)。2013年5月20日,他因為腎病在諾福克郡家中逝世,終年90歲,家屬在同年5月28日在當地聖瑪麗教堂為他舉行葬禮。羅弼時身後,香港行政長官梁振英、終審法院署理首席法官陳兆愷、以及汶萊司法界和法律界均對其逝世致以軫悼;羅弼時的家屬也引述他生前指出,在香港擔任公職的26年是他的「黃金歲月」,感覺香港為他付出很多。他在律政司任內推動多項重要的立法工作,當中包括在六七暴動後參與立法改善勞工待遇,以及在1971年促成立法局通過《防止賄賂條例》。法律界的御用大律師清洪、以及關祖堯爵士和簡悅強爵士等行政立法兩局議員都是他在香港結識的好友。兩人的婚禮在汶萊舉行,婚後在1986年誕下一名兒子。)
** 御用大律師(Q.C.) (1960年,直布羅陀)
** 御用大律師(Q.C.) (1964年,香港)
** 英帝國爵級司令勳章(K.B.E.) (1975年英女皇壽辰名單)
** 汶萊第一等王冠勳章(S.P.M.B.) (1984年,汶萊

部份著作

  • Smuggler's Circuit (1954年)

** (直譯:《走私犯同盟》)

  • Beds and Roses (1956年)

** (直譯:《床與玫瑰》)

  • The Elwood Wager (1958年)

** (直譯:《艾伍德·華格》)

  • The Bones of the Wajingas (1960年)

** (直譯:《笨蛋的骨頭》)

  • How to Dispense with Lawyers (1964年)

** (直譯:《如何與律師打交道》)

  • Doing them Justice (1986年)

** (直譯:《伸張公義》)

  • I'll Do Better Next Time (1995年)

** (直譯:《下次我會做好些》)

  • Yes Sir But (2000年)

** (直譯:《遵命,不過》)

  • Another Disaster (2006年)

** (直譯:《又一場災難》)

相關條目

  • 羅樂民
  • 唐明治
  • 姬達
  • 何禮文
  • 楊鐵樑
  • 歐德雅
  • 香港主權移交

注腳
參考資料
英文資料

中文資料

  • 〈調查騷動會議首天,聽眾冷冷清清〉,《工商日報》第四頁,1966年5月12日。
  • 〈律政司羅弼時認為,對付貪污必須實施強硬法例〉,《工商日報》第五頁,1969年1月22日。
  • 〈律政司羅弼時表示青年勞役中心可望阻遏犯罪〉,《工商日報》第十頁,1972年2月10日。
  • 〈律政司羅弼時妙論承審法官不易鑑定寡婦有無機會再嫁〉,《工商日報》第十一頁,1972年2月11日。
  • 〈貝理士任按察司,羅弼時任輔政司〉,《工商日報》第十一頁,1973年3月28日。
  • 〈羅弼時昨公開透露,倘有人提供貪污確証,可能將葛柏引渡回港〉,《工商日報》第十一頁,1973年3月28日。
  • 〈羅弼時建議組織四個新委員會輔助處理貪污事件〉,《工商日報》第八頁,1974年1月31日。
  • 〈三萬熱心發出光芒,港島晨曦善士舉步〉,《工商日報》第六頁,1975年12月8日。
  • 〈羅弼時在美講新界租期〉,《工商日報》第八頁,1978年3月19日。
  • 〈羅弼時爵士西貢執垃圾〉,《工商日報》第七頁,1978年4月24日。
  • 〈羅弼時爵士將率貿易團,首訪拉丁美洲,擴雙邊貿易〉,《工商日報》第六頁,1978年5月22日。
  • 〈金禧事件後,羅弼時親自處理〉,《工商日報》第八頁,1978年7月15日。
  • 〈元朗耗百萬建成壁球場以羅弼時爵士命名〉,《華僑日報》第三張第四頁,1979年5月27日。
  • 〈羅弼時爵士抨擊拖延審訊案件有礙司法公正〉,《工商日報》第七頁,1980年1月8日。
  • 鄧惠鈞監製,《麥理浩十年》。香港:電視廣播有限公司,1982年。
  • 〈首席按察司羅弼時爵士表示,增委特聘裁判司可用廣東話審案〉,《工商日報》第七頁,1982年1月5日。
  • 〈羅弼時爵士當選港童軍總會會長〉,《工商日報》第六頁,1982年6月27日。
  • 〈羅弼時主持新高院平頂禮稱,刑事罪案日增〉,《工商日報》第七頁,1983年6月1日。
  • 〈羅弼時應邀訪平考察中共「司法」〉,《工商日報》第七頁,1983年10月19日。
  • 〈首席按察司羅弼時透露,新裁判署陸續落成〉,《工商日報》第六頁,1984年10月16日。
  • 〈首席按察司羅弼時認為,在港增設終審庭必須九七前運作〉,《工商日報》第一頁,1984年10月22日。
  • 〈按察司羅弼時爵士表示,國際仲裁中心判決將不會有上訴機會〉,《工商日報》第一頁,1984年11月25日。
  • 〈首席按察司羅弼時爵士兩週後赴汶萊舉行婚禮〉,《華僑日報》第二張第一頁,1985年1月25日。
  • 〈羅弼時偕四位按察司北訪談中港司法制度〉,《華僑日報》第一張第一頁,1985年10月21日。
  • 〈首席按察司羅弼時認為,本港設終審庭並無技術困難〉,《華僑日報》第二張第一頁,1985年1月1日。
  • 〈保留相當數目海外法官才能維持法制不變信心〉,《華僑日報》第三張第一頁,1986年1月14日。
  • 〈全港童軍廿六會操,三十九人獲授獎章〉,《華僑日報》第三張第二頁,1986年4月19日。
  • 〈地方法院設陪審團處理較為嚴重案件〉,《華僑日報》第二張第一頁,1987年2月24日。
  • 〈沙田新建法院大廈,羅弼時主持開幕禮〉,《華僑日報》第二張第一頁,1987年3月10日。
  • 〈羅弼時爵士明年初退休,下一任按察司或由華人出任〉,《華僑日報》第二張第一頁,1987年5月17日。
  • 〈首席按察司羅弼時爵士指出,佳寧案裁決錯誤〉,《華僑日報》第二張第二頁,1987年11月20日。
  • 〈飲宴期間突然嘔吐,羅弼時仍留醫情況現已穩定〉,《華僑日報》第二張第二頁,1987年11月25日。
  • 〈羅弼時退休前透露,終審庭四年內成立〉,《華僑日報》第二張第二頁,1988年3月4日。
  • 〈羅弼時將來港在終院審案〉,《成報》B07,2000年10月12日。
  • 〈誹謗謝偉俊堂費七百萬,鄭經瀚林旭華求終審翻案〉,《星島日報》A15,2000年10月25日。
  • 〈回歸後法治司法「比任何時候都強」,羅弼時肯定港司法獨立〉,《明報》A07,2000年11月9日。
  • 〈指董陳不和不足為奇〉,《明報》A07,2000年11月9日。
  • 〈[http://www.singtao.com/archive/fullstory.asp?andor=or&year1=2001&month1=1&day1=18&year2=2001&month2=1&day2=18&category=&id=20010118a02&keyword1=&keyword2= 謝偉俊「名嘴官司」輸千三萬] 〉,《星島日報》,2001年1月18日。
  • 清洪著,〈不發霉的長假髮〉,《東周刊》A148,2005年2月23日。
  •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070506/7072998 老政協:不要做思想奴隸] 〉,《蘋果日報》,2007年5月6日。
  • 〈金禧事件集會,港英被迫讓步〉,《明報》,2011年1月29日。
  • 張家偉著,《六七暴動:香港戰後歷史的分水嶺》。香港:香港大學出版社,2012年。ISBN 978-9-88808-396-1
  •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30521/18266509 前首席按察司羅弼時病逝] 〉,《蘋果日報》,2013年5月21日。
  • 〈[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305/22/P201305210663.htm 行政長官哀悼羅弼時爵士逝世] 〉,《新聞公報》。香港:政府新聞處,2013年5月22日。
  • 〈[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305/22/P201305210601.htm 署理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聲明] 〉,《新聞公報》。香港:政府新聞處,2013年5月22日。

延伸閱讀

  • 清洪著,《護法——金牙大狀回首昨天》。香港:天地圖書,2008年。ISBN 9789882119277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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