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證(或)又稱間接證據,是指需要人們推理以及結合其他證據才能證明斷言的证据,例如犯罪现场的指紋就是一種間接證據。相比之下,直接证据能直接支持断言的真实性即不需要任何额外的证据或推论、推理就能證明斷言。
法律
與爭議事項無關的證據。在涉及契約、遺囑,或其他書面時,旁證是指從其他來源取得的證據,而非由這些文件本身作為證據。
法務認定
洪肇君在《旺報》一篇評論〈旺報觀點〉提到:「《刑事訴訟法》講求嚴格的證據主義,首先是取證要合乎程序正義,再者,不能只依被告筆錄甚至錄音帶定罪,必須要旁證、物證……等愈齊全愈好。薄熙來所涉受賄、貪汙案,在台灣即是觸犯《貪汙治罪條例》,但受賄、貪汙都要有明顯的對價關係,意即薄熙來要明確的拿錢,並在特定事務上替人辦事,像林益世被錄音,拿錢喬中鋼的爐渣事宜。依薄在法庭上的陳述看來,有拿錢但沒有明確對價關係。」
《旁證規則》限制了證據的可採性。鑑於此類證據來說,它對於準確事實的確定非常重要,值得注意的是,該規則很少受到學術審查。旁證是只影響證人信譽的證據。對證人的交叉詢問,一定是就影響信譽的事項回答,當旁證被提及時。它排除了,交叉詢問的當事者直接打電話給其他證人,或出示與證人相矛盾的文件
法官判決被告有罪與否,看的就是「證據」。例如,被告曾出現在犯罪現場,即被歸類為「情況證據」,屬於旁證的一種;此類證據被用來認定犯罪事實的證據能力比較薄弱,在法院攻防時,會被以更嚴格的方式檢視。通常檢方出示這種證據時,其證據價值馬上被打折扣。正義國宅改建槍擊命案更審逆轉,殺手沈宗基由原來一審的無期徒刑改判無罪,主因在於檢方偵辦此案,並未掌握到任何直接證據,全案是單憑「情況證據」起訴,若法院最後仍無法形成「有罪心證」,沈無罪確定機率甚高,此案到最後極有可能又變成另一宗懸案《研北杂志》卷四:“ 姜尧章作〈绛帖评〉,旁证曲引,有功於古今。”
*明·李東陽《懷麓堂集》·〈金溪吴氏族谱序〉:“吾父乃仿康斋先生所为谱,质诸欧阳氏之法,博采旁证,以足其所未备。”
*清·馮桂芬《明纪》序:“此外说部野史,间有采摭,必旁证覆实而后箸之。”
*廖平《今古學考》·卷下(二):「《書·禹》、《詩·車攻》有會同,此夏、周有會同之旁證也。」
從側面證明
*清·梁章鉅《論語旁證》
*清·沈濤《交翠軒筆記》卷一:“ 元時猶多諸王之稱,亦可旁證。”
*楊沫《青春之歌》第2部第28章:“關於戴愉的叛黨問題的解決,是複雜而曲折的。由於江華的檢舉及其他同志的旁證,北平市委和河北省委做了周密的調查對證,最後才被證實了。”,則分別說明「證文次第以訓詁居先,發明學說居次,事例為證旁證又居次」。
*孫楷第《小說旁證》
參考資料
外部來源
*[https://www.jstor.org/stable/pdf/1103826.pdf Collateral Evidence - jstor]
*[https://ransom-lawfirm.com/legal-guides/persuading-judges-to-admit-collateral-evidence-outside-the-immediate-facts-of-the-case/ Admit Collateral Evidence]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