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县衙的建筑平面图。]]
县政府是县的行政机构,古称县廷。县政府(县衙)的最高行政首长称县令、知县、县长。
秦汉时,县政府初具规模、行政职能完备。此后,县政府一直是中国最基层、最稳定的地方行政机构。沿袭至今。
商鞅变法之前,秦国多有置县,但此时的县为秦国君主的直辖领地,非后世的郡县之县。商鞅变法之后,郡县制建立起来。秦国县的长官称县令、县长。这被认为是效法韩、赵、魏的的做法。秦孝公十三年(前349年)“初为县,有秩史”,表明当时县令之下已有属吏。有研究者指“秩史”为“有秩禄之史”之意,即是卜史、令史、佐史之类的泛称
汉朝时,县令、县丞延秦制。縣令為這時期一縣之最高長官。县丞是辅佐县令或县长的官员,“兼主刑狱囚徒”。每县均设县尉,大县二人、小一,常握武事军政。县令、县丞、县尉均为朝廷命官,朝廷掌握这三个职位的人事任免、调遣权。其他县廷吏员则无编制,均由县令辟除,县廷财政支付俸祿。县令根据本县实际需要、财政能力组织政府。此类吏员俸祿均在百石以下,称为“斗食少吏”。官职或称掾、或称史。县廷之内或设置诸曹,和郡曹上下对口,执行行政事务。事务较少的县廷,由吏员分管,则不必设置衙门。受限于史料,秦汉时一般县廷官吏的具体人数不得而知。有研究者估计在一千人左右。清朝中后期,中国人口大幅增加,在州县数目不变的情况下,县衙需要适当增加管理层次并分区治理。而州县的佐贰官(县丞、巡檢司、主簿)又因州县长官随员、幕僚介入日常行政,而日益边缘化。两种因素下,州县佐贰官开始在一县之内分划辖区进行治理,涉足司法诉讼、钱粮征收等多个领域。
县衙
明朝初年,朱元璋统一州县衙署规制。规定县官、佐贰、首领等职官和六房书吏要在县衙居住、办公。当代研究者指出,虽然明朝各地县衙因历史限制,以及地理位置和经济条件等原因多有不同。但有两个共同特点:一、封闭性,以高墙与外界相隔,二、形制四方,有明显的中轴线。县衙除官吏办公、住宿建筑外,还有监狱、仓库等建筑。
中華民国
辛亥革命后,废除县衙,初设民政署,旋又改知县为县知事,故称县知事公署。
中国抗日战争时期,國民政府、汪偽政權、中国共产党政权并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对三个政权的县政府使用不同称谓。国民政府设立的县政府,大多称“某某县政府”,或“国民党某某县政府”、“民国某某县政府”、“某某县国民政府”。汪伪政权的县政府,称“汪伪某某县政府”、“伪某某县政府”、或加引号。中国共产党政权的县政府,称“共产党某某县政府”、“某某县抗日民主政府”、“某某县民主政府”、“某某县人民政府”。
1937年七七事变后,华北地区逐步沦陷。华北地区伪政权的主要头目大都有在北洋政府任职的经历。因此,其行政区划层级和行政机构名称采用北洋政府时期制度。行政层级分为省、道、县三级。各级政府通名均为“公署”,长官分别为省长、道尹、县知事。伪华北政务委员会令于1943年11月25日起,各省公署及特别市公署改称“政府”。伪河北省政府为此通知各普通市及县,从1944年1月1日起由“公署”改“政府”,县公署改称县政府,县知事改称县长。
臺灣光復后,延續國民政府時期的名稱。現時台灣各縣縣長由民選產生。
中華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中,县级政权设置事务性部门和强力机构,配备公检法等国家暴力机构。拥有调整武装警察等军事力量的权利。在县级人民政府之下设置乡级人民政府。有研究者指,乡镇一级政权官员并没有太多的独立权力。县级政权仍是中国重要的基层政权。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一黨專政、黨優於政」的制度,所以從中央到地方,包含縣长在內,都是「黨的領導是一把手,政府長官是二把手」。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境內,县的一把手为县委书记,负责党务。县二把手为县长,负责政务。而以县委书记为代表的县官担任上级政府政策执行的责任。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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