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日治時期

台灣日治時期,是台灣歷史上於1895年至1945年間由日本(大日本帝國)統治的時期。

當時日本作為最後一個躋身新帝國主義的國家,其帝國主義的型態具有後進性,與西方國家藉由資本主義引導海外殖民的政策有所不同,由於當時日本國內的資本主義尚不發達,無力對其接收的臺灣從事大規模的資本活動,因此統治初期是由臺灣總督府主導臺灣的拓殖規劃。原則上,由官方為日本資本家量身定做各種規則,強迫臺灣提供資源、物產及勞力,為其服務。、鄒洪等。中國抗日戰爭爆發後,日方因應戰爭需要更進一步推行全面性的皇民化政策,以期將臺灣人同化於日本,還出現高砂族的族人加入及被征入日军,但亦有台灣人前往中國大陸參戰抗日,對此日本統治當局基於考量民族認同的問題下改派臺灣兵赴南洋,即可看出官方與日籍臺灣人的煎熬。基於日本殖民統治的需求,臺灣在日治時期於基礎設施、教育設施、公共衛生、農業以及工業等各方面得到一定程度的現代化,但在對外經濟關係上則被日本化。

1945年,日本帝國向同盟國無條件投降。在台日軍根據一般命令第一號向同盟國的受降代理人蔣中正大元帥投降,台湾交由國民政府接管。國民政府及其后身中華民國政府在臺灣推行中國民族主義教育,強調日本殖民臺灣的負面影響,並把臺灣在日治時期的抗日運動與中國抗日戰爭做連結,將本時期視為等同日本侵華歷史的一部分。學者周婉窈認為,由於日本統治末期推行皇民化運動造成的低中國性,接著戰後初期陳儀政府治理失政集負面中國性之大成,其視當時臺灣人為「日本奴化教育下的劣等國民」,在臺灣本地人與戰後來臺大陸人之間形成族群隔閡,依1947年8月17日阿爾伯特·魏德邁向國務卿報告說許多臺灣人認為過去日本統治下的臺灣情況比較良善。部份臺灣史學者認為,台灣人的日本情結不僅影響許多在日治時期出生的臺灣人,也相當程度地影響了戰後臺灣對本土認同、臺灣主體性、族群意識觀念乃至臺灣獨立運動的興起。日本留在臺灣的基礎建設、文化政策所造成的影響亦於近代不斷被各界重新檢視或評價,此為東亞乃至於世界殖民史上少見的情形,時常引起學術界的興趣及研討。

用詞流變
當下的台灣如何稱呼1895年至1945年日本統治下的台灣這段時期。現今台灣史學界以及大多數台灣人使用「日治」已有共識,而1951年至1997年前後以及2008至2016年中華民國政權曾利用體制強制使用「日據」代表,意為日本「占據」、「竊據」台灣,但實際上日清簽屬的《馬關條約》將台灣「割讓」出去是符合國際法領土主權轉移的規範的,不存在非法的「占據」、「竊據」等疑慮,台灣民間口語化的說法則是慣用「日本時代(期)」。

在日本,用「日本統治時代」()稱呼之。

戰後初期有多樣的描述。1946年應邀來台擔任台灣省編譯館館長的文化人許壽裳使用「日本統治時代」。
1947年前後,臺灣出現「日治」的用法。
《中央日報》標題常簡稱為『「日治」』加上引號。
如1947年的《民報》,或1949年的國民黨報《中央日報》。
1948年林獻堂連用「據」、「治」,稱「日本據治」。1951年台灣省政府財政廳長任顯群公開談話用「日人治台時期」。1951年國民黨中央改造委員會文件中稱「日治時期」。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在1945年偶曾使用「日本佔領時代」,19461949年常使用「日本時代」、「日本統治台灣時期」、「日人在台」、「日人統治時代」、「台灣在日人統治時」、「日人領台」、「日人統治時代」、「日人時代」、「日本領台時期」等稱法。
二二八事件後台灣省政府成立,官方文獻中仍稱「日治時代」、「日人經營時代」,也有交替使用「日踞時期」、「光復以前」、「日人竊據五一年」、「竊治」。1947年台灣新生報出版品經國民黨及政府機關審查,出版後有交雜使用「日本侵略時代」、「日本統治時代」、「日人統治時代」。而南京中央政府公文書,南京行政院長的文告、考試院的指令、國防部代電,都有使用「日本統治時代」、「日治時代」。法院系統常用「日據」、「日本佔領時代」,也可見使用「日治時代」。

1951年11月3日,中國國民黨中央改造委員會第四組去函台灣省新聞處,要求該處轉知報社須將用詞「矯正」為「日據時期」。台灣省新聞處將1951年冬字第41期公文副本抄送全省各報社、通訊社、雜誌社,並刊登《臺灣省政府公報》「矯正」為「日據」。

2013年7月22日,中國國民黨執政時期的行政院宣布政府公文書處理上將統一使用「日據」用語,並函文至相關行政機關,但教科書審查同時接受「日據」及「日治」用字。然而實際上公務機關並未嚴格遵守,「日治」用法仍普遍散見於各政府部門網站。

2016年政黨輪替,民主進步黨執政時期的行政院表示,前述公文因沒有法律依據,並不具約束力。

對1895年至1945年日本統治臺灣這段期間,由於受到臺灣政治及學界長期以來在政黨、國家認同和統獨問題上的對立、以及華語地區對日本的複雜情感影響,基於不同立場與觀點而有不同稱呼,如「日治時期」、「日據時期」、「日本時代」、「日本殖民時期」、「日本統治時期」等等,官话方言以前二者最為常用,臺語則多用日本時代。至於在日方則習慣稱該時期為領臺或領臺後。

日治
全圖,領土並不包含台灣]]
的宣傳海報]]

中研院台灣史研究所專任研究員謝國興指出,中華民國在1931年在台北設有「中華民國駐臺北總領事館」,在法理上中華民國完全承認日本對台灣統治的合法性。「日據」則是意味著日本或者非法、或者不被國際社會承認的情況下佔據並統治台灣,「日治」不過是客觀事實的描述,「日據」則是具有情緒性抗議的價值判斷字眼,就客觀的歷史過程來說,清朝政府在簽訂馬關條約後沒有立場說日本「侵略佔據」了台灣。

台灣大學歷史系教授周婉窈指出:「日據」不是研究者自發的用語,而是經過官方矯正的用語。「日治」的用法在戰後初期即已出現,但在1951年11月15日台灣省政府新聞處發出公文(臺灣省新聞處代電,中華民國四十年十一月十五日,事由:為日據臺灣五十年光復後俗稱「日治時期」有矯正必要應稱為「日據時期」特電轉請查照),公文中表示「甲午戰爭我國戰敗,遂為日本佔據,我乃喪失主權,此係侵略行為武力佔領之所致,如稱此時期為日治時期,不特有眛於日本過去對華之侵略行為,抑且易使臺省同胞泯滅其固有之國家民族意識,實有矯正之必要。」為由,通令「全省各報社、通訊社、雜誌社」一律「改用日據」。這份公文顯示,戰後初期一般稱日本殖民統治時期為「日治時期」,在這個時點被官方矯正為「日據」,跨越一甲子,在解嚴後逐漸改回日治,實際上只是恢復原有的俗稱。

台湾大学历史系教授李永熾認為臺灣在清治時期與日治時期都一樣是殖民地。

日據
進臺北城北門街的想像圖(原畫典藏於日本明治神宮聖德紀念繪畫館),第三位為北白川宮能久親王,第五位為明石元二郎,今博愛路]]
歷史學者李國祁從民族與文化立場認為應採「日據」用法:「台灣絕大多數的居民是漢人,使用的語言文字是中文,風俗習慣亦是中國南方的風俗習慣,故無論就民族思想的立場,或文化的認知,殊以為當用日據較為妥善,如用日治顯然模糊了史家嚴正的立場。」

前政治系教授張亞中主張「日據」才是對歷史的尊重,也是對台灣先人抗日行為的尊重,更是符合我國的國格。

中国大陆基于《马关条约》的不平等条约性质,认为“日治”是对日本统治台湾行为之合法化,故使用“日据”以及“日本殖民统治时期”称之。

日本殖民統治
台灣日本綜合研究所所長許介鱗在學術著作中採用「日本殖民統治」的觀點。

日本時代
此種用法多見於臺語(白話字:Ji̍t-pún sî-tāi)及客家話,是老一輩台灣人或民間的用法,語氣中性,通常無特別褒貶意涵。。

台灣政治及歷史學者黃昭堂認為,中國國民黨、中國共產黨從漢民族主義角度出發,故以「日據時代」或「日本殖民時期」稱之,都以異族侵略的角度看待台灣割讓給日本,強調台灣是被日本從中國手中強行「竊據」,故稱「日據」。而「台灣人意識」是在日本統治時期確立的,但當時還沒有成為「台灣民族意識」。

馬關條約
下關的「春帆樓」:甲午戰爭戰後和談處]]

1894年(清光緒20年),清帝國與日本因為朝鮮主權問題而爆發甲午戰爭。次年3月20日,戰況呈現敗象的清朝,派出李鴻章為和談代表,並以全權大臣身分赴日本廣島與日本全權大臣(伊藤博文)議和,並約在日本下關著名旅館春帆樓。到達之後,李鴻章要求先停戰,但談判沒有結果。最後清政府被迫於1895年4月17日與日本簽訂「馬關條約」,清廷一方面被迫承認朝鮮獨立;另一方面也將遼東半島、臺灣全島及澎湖列島割讓予日本。

臺灣割讓予日本的記載為馬關條約第二條之內:第二、割讓臺灣全島及其附屬諸島嶼;第三、割讓澎湖列島,即英國格林威治東經一百一十九度至一百二十度,及北緯二十三度至二十四度間的各島嶼。另外,第五條亦有如下之文字:中日兩國政府於本約批准交換後,立即各自派遣一名以上之委員赴台灣省,實施該省之讓渡事務,但需於本約批准交換後二個月內,完成上述之讓渡。5月8日此條約生效,因為此條約,臺灣成為日本殖民地。而該和談經過亦史稱台灣割讓乙未割台,日本接收臺灣時遭遇數月的抵抗,是為乙未之役。
1895年,日本東陽堂曾發行《臺灣征討圖繪》共計5編,為日本從軍記者所留下記錄。當代照片較為不普及,會以畫報的形式傳播戰爭相關訊息,並可見得記錄者之主觀意識。這類歷史畫於日清戰爭時相當流行,這充分表現了日本方面的觀點。

此外,在馬關條約中規定,當時臺灣的居民有兩年的過渡期可以自由選擇國籍。在兩年內未離開臺灣者,則自動移籍日本,即「住民去就決定日」為最後期限。當時選擇離開的人,據日方統計佔全島居民的0.23%-0.25%左右。

武裝抗日運動
在達半世紀的日本統治中,武裝抗日運動主要發生在日本统治的前20年。根據一般學者的研究,武装抗日大致可以分成三個階段,第一期是台灣民主國抗拒日軍接收的乙未戰爭;第二期是緊接著台灣民主國之後的前期抗日游擊戰,幾乎每年都有武裝抗日行動,而最末一期自1907年的北埔事件起,到1915年的西來庵事件為止2。之後,台灣反日運動轉為維護漢文化的非武力形式,不過期間仍發生轟動全世界的霧社事件。

根據後藤新平引述總督府報告,僅在1898—1902四年間,總督府殺戮的台灣「土匪」人數為11,950人。

前期抗日游擊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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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民主國宣告崩潰以後,台灣總督樺山資紀於1895年11月8日-{向}-日本東京大本營報告「全島悉予平定」,隨即在台灣展開統治。但是,1個多月以後,台灣北部原清朝鄉勇又於12月底開始一連串的抗日事件。而這一期的抗日可以說是第一期台灣民主國抗日運動的延伸。

1896年,苗栗地區部分義軍撤往大湖,加入泰雅族原住民抗日行列。由「得磨波耐社」大頭目「北都巴博」率領,在馬那邦山區與日軍展開一場殊死戰。但日軍擁有山砲;}-等重型武器。原住民4位頭目北都巴博、接卡久因、杜哈魯、莫拉邦、和義軍將領柯山塘及屬下全部陣亡,日軍陣亡七十多人。

中南部地區簡義、柯鐵虎、劉德杓為首的民勇。於1896年6月進攻駐守南投街及斗六街的日軍,7月進攻鹿港,辜顯榮率「別動隊」協助日軍。雖有部份「別動隊」成員倒戈,但民勇軍仍告失敗。事後,日軍在雲林地區展開清鄉報復行動,約六千至三萬人遇害,史稱雲林大屠殺。

西元1902年苗栗地區風雲再起,因原住民不滿歧視與壓迫且詐騙了山墾權,襲擊「南-{庄}-支廳」。苗栗、新竹等地原住民紛紛響應,交戰1個多月,史稱「南-{庄}-事件」。之後,日本人又殘殺逃到馬那邦山避難的難民,引起原住民更大規模抗日,雙方交戰好幾個月。。但當時主要的抗日活動多以「克服台灣,效忠清廷」為口號,代表是並稱為「抗日三猛」的簡大獅、林少貓及柯鐵虎。其中柯鐵虎以「奉清國之命,打倒暴虐日本」為口號,與朋友自稱「十七大王」,在雲林一帶盤據。

後期抗日活動
被捕之人頭戴籠盔,由台南刑務所押解至法院送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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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2年,漢族抗日運動稍歇,直到1907年11月發生北埔事件,武裝抗日才進入第3期。這段5年的停歇時間,一方面是源自兒玉源太郎總督的高壓統治,一方面也因為總督府以民生等政策拉攏台人。在雙重因素影響下,台灣漢族對於抗日行動採取了觀望的態度。

原住民事件
後期抗日運動中,以發生於臺中州能高郡霧社(今南投縣仁愛鄉境內)之霧社事件最為著名。這並非一場為了建立新國家或回歸中國的俗稱「義軍」行為,而是由於日本人對台灣原住民長期的壓抑傳統文化(包含謀生的狩獵)、歧視與勞動剝削,致原住民生活困苦、長年積怨。

1930年10月27日,以頭目莫那魯道為代表,共六個部落300多位族人發動對日本人的出草及抗暴,殺死在霧社小學舉行運動會的134名日本人(包括許多婦孺及受到原住民好評的日本醫師)。事件發生後,總督府主張對原住民擁有報復及討伐權。於此理念下,總督府遂展開近二個月的討伐,以賽德克族(當時被歸類於泰雅族)為主,參與反抗行動的三百名原住民兵勇非戰死即自盡,其家人或族人也多上吊或跳崖;而後日方也放任敵對原住民對起事部落出草。史稱霧社事件及二次霧社事件。該事件由於總督府方處理方法也不當,令總督府多位高級官員下臺以示負責,也成為台灣日治時期最直接且最激烈的武裝抗日行動。

歷史沿革
始政(無方針主義)時期(1895年-1919年)
日治時期的第一段時期,1895年5月8日清朝與日本簽訂的馬關條約生效,自1895年5月的乙未戰爭起,一直到1915年的西來庵事件為止。1895年6月17日,首任臺灣總督樺山資紀在原臺灣布政使司衙門宣布在臺灣「始政」。在此約二十年內,以台灣總督府與日軍為主的日方統治,遭遇台民頑強的抵抗。除犧牲慘重外,也遭致國際社会的嘲笑,因此曾經在1897年的國會中,出現「是否要將台灣以一億日圓賣給法國」的言論,稱為「台灣賣卻論」。在這种情況下,著重于鎮壓的日本当权者對於台灣總督的人選,都以授階中將或上將的武官來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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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8年,日本明治政府任命兒玉源太郎為第四任總督,並派後藤新平擔任民政長官以為輔佐,從此採取軟硬兼施的政策治理台灣。加上日本于1902年年底大抵肅清台湾抗日運動势力之後,成員全為日人;且務須遵守日本法律的台灣總督府之對台統治權才就此建立起來。而日方這種軟硬兼施的殖民地政策,一般稱為特別統治主義。

事實上,日本統治台灣之初就存在著殖民地統治策略的兩條路線之爭。第一條路線就是後藤新平所代表的特別統治主義,但他同時也醉心於德國式科學殖民主義。後藤新平認為,從所谓的「生物學」觀點,同化殖民地人民既不可能也不可行,因此主張效法英國殖民統治方式,將台灣等新附領土視為真正的殖民地,亦即分離於內地之外的帝國屬地,不適用內地法律,必須以獨立、特殊方式統治。後藤認為應當要先對台灣的舊有風俗進行調查,再針對問題提出應对政策。這個原則被稱為「生物學原則」,同時也確立了以漸進同化為主的統治方針。

相對於特別統治主義的殖民地路線,則是由原敬所代表的內地延長主義。受到法國殖民思想影響的原敬,相信人種文化與地域相近的台灣和朝鮮是有可能同化於日本的,因此主張將新附領土視為「雖與內地有稍許不同,但仍為內地之一部」,直接適用本國法律。

從1896年到1918年,擔任民政長官的後藤新平所持的特別統治主義主導了台灣的政策。在這段時間內,台灣總督於「〈六三法〉、〈三一法〉」的授權下,享有所謂「特別律令權」,集行政、立法、司法與軍事大權於一身。而握有絕對權力的台灣總督,除了有效壓制武裝抗日運動之外,也嚴密控制住整個台灣社會(包括治安在內)。

根據後藤新平引述官方統計,僅在1898至1902年的四年間,總督府殺戮的台灣「土匪」人數為11950人

內地延長主義時期(1919年-1937年)
在1923年訪問台灣,照片攝於高雄驛前]]

日本治台的第二時期,自西來庵事件(又稱噍吧哖事件或玉井事件,發生於今臺南市境內)发生的1915年開始(漢族最後一次的武力抗爭),到1937年中日戰爭爆發為止。就在此一時期,國際局勢有了相當程度的變化。1914年到1918年慘烈的第一次世界大戰,從根本動搖了西方列強對殖民地的統治權威。歷經這場戰爭,十九世紀興盛的民族主義,一般只適用於規模較大的國家民族,一次世界大戰後被改造成弱小民族也能適用。在這種情況下,民主與自由思想風靡一時,民族自決主義更瀰漫全世界。1918年1月,美國總統威爾遜倡議民族自決原則及稍後列寧所提倡的「殖民地革命論」,於相互競爭中傳遍了各殖民地。為了缓和殖民地的抗争,已经逐漸弱化了的宗主国家開始對殖民地人民做出讓步,允諾更大的殖民地自治權或者更開明的制度。

皇民化政策時期(1937年-1945年)
自1937年的七七事变開始,一直到二次大戰結束的1945年為止,日本在台灣的殖民統治邁向了另一個階段。由於日本發動侵華戰爭,所以台灣總督府在1936年9月恢復了武官總督的設置以满足战时的需要。在1933年由于日本退出國際聯盟,而導致国际联盟对其的物資禁運懲罰,所以日本需要台灣在物資上为其提供支援。然而要台灣人同心協力,實非台人完全內地化不可。因此,總督府除了取消原來允許的社會運動外,還全力進行皇民化運動。該運動大倡台人於姓名、文化、語言等全面學習日本,並全面動員台人參加其戰時工作,而這項運動一直持續到1945年二次大戰結束為止。此種由台灣總督府主導,極力促成台灣人民成為忠誠於日本天皇下的各種措施,就是皇民化運動,終其言,為內地化的極端形式。
。翻攝自日治時期官葉,右方還有台灣總督府家徽式的郵戳]]

皇民化運動分成二階段進行。第一階段是1936年底到1940年的「國民精神總動員」,重點在於「確立對時局的認識,強化國民意識」。第二階段是1941年到1945年的「皇民奉公運動時期」,主旨在徹底落實日本皇民思想,強調挺身實踐,使台灣人為日本帝國盡忠。

台灣總督府為推動皇民化運動,開始强迫台灣人說日語、穿和服、住日式房子、放棄台灣民間信仰和燒毀祖先牌位、改信日本神道。由於因應盧溝橋事變之後,日軍在中國戰線的人力需求,在1937年首度徵調台籍軍夫做軍需品運輸工作,做為台灣軍無搭配輜重部隊的解決方案。此外,殖民政府也在1940年公佈改姓名辦法,推動廢漢姓改日本姓名的運動。太平洋戰爭爆發後,由於戰爭規模不斷擴大,所需兵員越來越多,日本當局也在1942年開始在台灣實施陸軍特別志願兵制度、高砂挺身報國隊、1943年實施海軍特別志願兵制度、並於1945年全面實施徵兵制。

除了徵兵-{制}-造成的青年大量傷亡外,台灣也在經濟方面大受打擊。1944年後,受到盟軍25次大空襲影響,受波及的台灣農工生產值於戰爭結束前的1945年降到最低點。若與1937年相比,農業產值只有1937年的49%,工業產值更不到33%。煤礦由20萬公噸降到1萬5千公噸,電力供應從戰前32萬千瓦,戰後僅能供應3萬千瓦。

由於太平洋戰爭爆發戰況吃緊,導致日本本土已無力應付大量的兵員徵用。1945年4月1日,日本天皇詔書外地的朝鮮與台灣的居民擁有日本帝國議會的參政權,在此之前早已經開始下達徵兵令。

此外,二次大戰時,日本人在台灣强行徵集了許多慰安婦。絕大多數慰安婦是在遭到脅迫或欺騙的情況下被徵召,因此造成受害者肉體及心靈上的嚴重創傷。至今,這個事件仍被群眾視為踐踏女性權利及尊嚴的行為。在現今的臺灣社會,有基金會專門研究慰安婦的歷史(如婦女救援基金會!!轄屬區域!! 面積(平方公里)!! 今行政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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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北州
|3市9郡|| align="right" |4,594.2||台北市、新北市、宜蘭縣、基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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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州
|1市8郡|| align="right" |4,570.0||新竹市、桃園市、新竹縣、苗栗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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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中州
|2市11郡|| align="right" |7,382.9||台中市、彰化縣、南投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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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南州
|2市10郡|| align="right" |5,421.5||台南市、嘉義市、嘉義縣、雲林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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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州
|2市7郡|| align="right" |5,721.9||高雄市、屏東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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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東廳
|3郡|| align="right" |3,515.3||台東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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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蓮港廳
|1市3郡|| align="right" |4,628.6||花蓮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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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澎湖廳
|2支廳|| align="right" |126.9||澎湖縣
|- align="center"
|}

政治
面對長達半世紀之久的日治時期,如何對這段統治歷史加以分期是一個十分基本、但卻極為重要的研究問題。一方面,如果以台灣總督府施政策略的變化作為觀察重點的話,一般研究者多將這段時間分成三個時期:前期武官總督時期(漸進主義時期,1895年-1919年)、文官總督時期(內地延長主義時期,1919年-1937年)、以及後期武官統治時期(皇民化運動時期,1937年-1945年)。另一方面,若以台灣住民的反抗運動作為觀察重點,一般研究者多半以1915年的西來庵事件當作界限,分成前後兩期。前期自1895年至1915年,為期二十年,是武裝抗日運動時期;後期自1915年至1945年,長達三十年,是政治抗日運動時期。

台灣總督府
筆下的總督府]]
臺灣總督府成立之初,設民政、陸軍、海軍三局。民政局下置內務、殖產、財務、學務四部。此外,乙未戰爭期間曾短暫命高島鞆之助為臺灣副總督,高島也是為期五十年之臺灣日治時期內的唯一副總督。1896年,陸海軍兩局合併為軍務局。民政局則在原本組織下增設總務、法務、通信共七局。之後在1898年、1901年皆曾修訂總督府官制,最後在1919年的最後一次修訂中,民政部(原民政局)被廢除,軍事部份也改由台灣軍司令官(直屬日本首相、不隸於總督府)負責。於1940年代,日本當局為了推行大東亞共榮圈,計畫將行政簡化和內外地行政一元化,並於1942年11月將掌管日本屬地的拓務省分割改制為大東亞省、內務省、外務省,而原監督管理臺灣總督府之角色則從拓務大臣改由內務大臣擔任,台灣總督府府內組織於同年12月亦為此進行了大幅度改制。

其他官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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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總督與總務長官外,台灣總督府尚有縝密的官僚體系,其轄下設有總督官房、警務局、農務局、財務局、文教局、礦工局、外事部及法務部。而除了行政機關外,台灣總督府還設有功能型的所轄官署。其中包含法院、刑務支所、少年教護院、警察官訓練所、交通局、港務局、專賣局、台北帝國大學、各級直屬學校、農林業試驗所等等。

戶政
台灣總督府於台灣的戶政調查十分詳實,各項統計數據也相當具有客觀與準確性,一些特別的資訊例如種族、鴉片吸食、纏足、殘疾、種痘俱在調查之列;1905年之後,每隔五年舉辦的戶口調查或國勢調查所顯示的各項調查數據顯示,台灣人口在日治時期呈現0.988%-2.835%間的年自然增加率。1905年,台灣日治時期始政初期,台灣總人口約有303萬人,到了1940年,則約587萬,而1946年終戰之後,根據中華民國政府的當時數據,更達609萬人

地政
總督府為了調查台灣詳細地形並仔細區分土地種類及使用情形、確定土地之所有權,以利辦理地租改正及租權整理,1898年(明治31年)頒訂了《臺灣地籍章程》及《土地調查章程》,並於9月5日成立臺灣臨時土地調查局,所謂的土地調查包括地籍調查、三角測量、地形測量三項。自1898年起辦理地籍調查,通令民眾自行申報耕作土地,並攜帶土地憑證以便指認,經調查局丈量登記後,便認定為其所有,否則將視為國家所有地。確定各筆土地的所有權。結果使得田賦稅收大增,詳細地籍資料的建立也使日人對台灣的土地資源更加了解。

總督府也派人利用三角測量技術,對台灣本島及周邊附屬島嶼進行了面積及地形的測量,完成了一些正確的台灣地圖。這對總督府的治安控管政策及資源開發有莫大的助益。舉例來說,劉銘傳時期估計台灣約有36萬餘甲土地,經過此次測量後,卻發現有63萬多甲的土地。

此外,為了開發山林資源,總督府也實施了林野調查,以確定各地樹種及物產的分布。在林野調查的政策下,許多學者專家進入山林,間接促成了日治時期對台灣動植物及台灣原住民文化的系統化、科學化研究,留下了許多珍貴資料。

法律
总督府廢除大清律例之效力,舉凡旗人在《大清律例》、《名例律》明定旗人在法律上的特權全部被廢除。日本政府在台湾实施以日本化的西式法律為主的規範架構。

經濟
舊金山「巴拿馬太平洋國際博覽會」的福爾摩沙茶屋(Formosa Tea House)]]
總的來說,台灣日治時期的經濟是種相當典型的殖民地經濟模式,即以台灣自然資源與人力,來培植宗主統治國的整體發展。此種模式於兒玉源太郎的總督任內打下基礎,並於1943年太平洋戰爭中達到最高點。若以年代區分,1900年-1920年間,台灣的經濟主軸於台灣糖業,1920年-1930年為以蓬萊米為主的糧食外銷。綜括這兩階段,總督府的策略約略是以「工業日本、農業台灣」為最高指導方針。至於1930年之後,則因戰爭需要,總督府對於台灣的經濟重心則轉為工業化。。

雖說各階段的主要不同,但台灣經濟發展的主要目標,自然著重在提高農產品或後期工業用品的生產量,以達到供輸日本國內的需求。而這種「為已開發的經濟地區提供原料和廉價的勞工」的經濟現象,則為標準的邊陲經濟模式。

日人統治者於治理台灣時,難脫「經濟台灣,壯大本土」和南進戰略的基本心態,但與治理香港、朝鮮等等其他次殖民地心態不同,某程度上,日本政府是把經營台灣的成就視做帝國主義宣傳品與教化成同類的心態來經營(早熟帝國主義的帝國主義實踐);這情形尤其在中期同化階段最為明顯。

日本總督府也頒布了許多與各項產業發展相關的法令及限制,涵蓋了礦業、糖業及樟腦業。這些規定的頒布造成了一些民眾的權益損失,並且或多或少地限制了台灣民眾對這些產業的投資,使得一部分民眾感到不滿。例如1912年發生的林杞埔事件,就是由於日本當局強徵林杞(今南投縣竹山鎮)一帶的公有林地,並轉交給日本企業所引起的衝突。

糖業
日本資本主義在台灣發展最顯著的例子就是糖業。台灣總督府為謀求台灣產糖量的增加,首先進行一連串糖業改革措施,包括引進含糖量高的蔗種、改善製糖方法,獎勵從事糖業者。總督府並扶植資本家投資製糖業,建立「原料採集區域制度」,規定農民只能把甘蔗賣給自己農地附近的糖廠,而且價格由糖廠決定。在這樣的制度下,吸引了許多日本大財團的興趣,紛紛來台設立製糖公司。另還有幾家台灣人創辦較大規模的糖公司,如林本源製糖等。

1900年,三井財閥設立臺灣第一家新式製糖工廠「臺灣製糖株式會社」,新式糖廠至1911年已有11家、1927年增為45家,其中臺灣、明治、鹽水港、大日本、新港、新高等糖廠佔總產量80%。然而,從臺灣糖業圖(1934年)可見,有部份臺灣人的傳統製糖事業仍以改良糖廍的方式經營。

經過總督府全力支持後,臺灣糖業於1930年代產量達到高點。以1931年為例,全年共產24億3834萬4890斤(台斤)輕鬆奪得日本全國各行政區域的首位。

農業
日本稻作專家磯永吉在來台灣任教台北帝國大學期間,以日本種稻米改良培植出蓬萊米,廣為台灣人接受,被稱為「蓬萊米之父」。日治時期更大力推廣紅茶的種植,讓「Formosa Tea」與「Formosa Black Tea」(福爾摩莎紅茶)國際化,外銷歐洲與美洲等地。

金融
1895年5月日軍在澳底登陸台灣,在初步取得北台灣港口城市控制權之後,同年9月,大阪中立銀行於基隆設立「大阪中立銀行基隆出張所」,乙未戰爭結束後的1896年6月,首任台灣總督樺山資紀正式批准大阪中立銀行在台設立分行,這是台灣第一間西方式的金融銀行。

臺灣銀行
1897年(明治30年)3月日本國會通過台灣銀行法,11月成立臺灣銀行創立委員會,開始展開籌備臺灣銀行的工作。1899年(明治32年)3月日本政府修改《臺灣銀行法》,日本政府以100萬元為額度,認購臺灣銀行股份。同年6月,正式成立了「株式會社台灣銀行」,資金總額為500萬日圓,分別由日本政府、皇室、貴族認購股份。臺灣銀行的總部設於台北,但其總經理駐守於東京,股東大會也在東京召開。

台灣總督府除了設立台灣銀行外,之後還陸續設立彰化銀行、嘉義銀行、台灣商工銀行、新高銀行、華南銀行、勸業銀行等台灣支行。另外,總督府尚還在特別法的制定下,設置了包含信用組合、無盡業、金融講會、信託會社等等銀行體制外的金融機構。

台灣銀行與三菱、三井等財閥共同掌握台灣的金融體系,透過臺灣銀行的金融及貿易措施,大量日本資金流入台灣,加速了島內的資本主義化,並且使日本的資金能透過台灣進出中國大陆及東南亞,甚至後來還在中國南部與東南亞設立分行。

臺灣銀行券
臺灣銀行於同年9月26日開始營業,於台灣發行地區性的流通貨幣-臺灣銀行券。臺灣銀行券依歷次改版,總計有七大類別:銀券、金券、改造券、甲券、乙券、台灣印刷券,台銀背書券。

  • 銀券(銀本位):為最早期版本的臺灣銀行券。其面額有:1897年9月29日,發行之壹圓銀券,12月25日之伍元銀券,1900年12月3日發行伍拾元紙鈔,2月5日之拾元券。此時因距臺灣銀行6月之成立僅3個月,時間匆迫,鈔券的圖案未另行設計,直接採用日本鈔券圖案,僅修改顏色與文字;也並非按鈔券面額大小依序發行。臺銀持續加印無號碼鈔券,但最大面額百元僅有百元,已不敷使用。乃將日本流通的大面額千圓券鈔,空運來台,並經臺灣銀行背書,於8月19日流通上市。其本體為日本的武尊千圓券,於鈔票背面左加蓋印紅色「株式會社臺灣銀行」,右加蓋「頭取之印」,作為臺灣銀行的背書。1945年10月25日台灣由中華民國接管,11月8日省府宣告終止流通,為七種臺灣銀行券中流通時間最短者、退職慰勞金,使通貨發行的膨脹速度更加快速。

財政與專賣制度
日本治台初期,日本政府政策目標有促進台灣經濟及台灣財政自主,減少台灣的財政仰賴日本國庫的補助。在第四任總督兒玉源太郎的支持下,當時的民政長官後藤新平擬定了一份《財政二十年計劃》,希望能在二十年之內,透過逐年減少補助金的方式,使台灣的財政獨立。然而,由於1904年日俄戰爭的爆發,,日本與臺灣同時提高了砂糖消費稅的徵收費率。

為了完成財政獨立計劃,總督府除了整理地籍、發行公債、統一貨幣與度量衡之外,也興建了相當的產業硬體設施。此外,大力推行公賣措施及地方稅制的運用,也是完成計劃中的重要環節。專賣制度的內容包括鴉片、樟腦

1936年,集結台灣進步作家的台灣文藝聯盟、台灣新文學相繼成立。表面標榜為文藝運動,實則是具有政治性的文學結社。1937年蘆溝橋事變後,台灣總督府隨即設立國民精神總動員本部,皇民化運動於是正式展開。台灣作家只能依附在日本作家為主的團體,如1939年成立的「台灣詩人協會」,或1940年擴大改組的「台灣文藝家協會」。
於1937年-1945年間舉辦16次的該展覽,不但栽培了台灣第一代西畫家,其展覽演變的台灣地方繪畫風格,於戰後仍深深影響台灣畫壇,甚至美術設計,工業設計等等層面。而日治時期的西畫家除了早已經成名的陳澄波之外,尚有李梅樹、廖繼春、郭柏川、陳進、郭雪湖、呂鐵州、楊三郎、顏水龍、林玉山、李石樵、葉火城、陳永堯等等。

電影
》,李香蘭主演]]
從1901年到1937年,台灣的電影很大一方面上受到日本電影的影響。因為當時台灣正處於日本的殖民統治時期,所以很多日本電影裡的慣例被台灣的電影製作人所接受。第一部在台灣拍攝的電影是1907年2月日人高松豐次郎率領日本攝影師等一行人在全台灣北、中、南一百多處地點取鏡的《台灣實況紹介》。電影內容涵蓋城市建設、電力、農業、工業、礦業、鐵路、教育、風景、民俗、征討原住民等題材。第一部台灣人製作的劇情片《誰之過》於1925年由劉喜陽、李松峰等人組成的台灣映畫研究會製作。而非劇情類型的教育片、新聞片、宣導片也成為日治中期以後台灣本地電影製作的主流,一直到日本戰敗為止。這裡面,又以描寫原住民少女幫助日人的《莎勇之鐘》(又稱莎鴛之鐘、莎韻之鐘)為其代表。

1908年,高松豐次郎於台灣定居,開始於台灣北、中、南部的七大都會興建戲院,並與日本及歐美的電影公司簽約。

1930年代,台灣電影與廣播事業快速發展。因應這兩項新興媒體的產生,不同於傳統歌謠與樂曲的台灣流行歌曲或唱片業不但隨之出現,亦在短時間內有長足發展。當時全臺的唱片代理商有200家以上,臺北、基隆、宜蘭、新竹、臺中、彰化、嘉義、臺南、高雄、屏東、花蓮港廳都設有唱片特約店。

台灣最早開始流行歌曲就是搭配由上海「聯華影業公司」製作,阮玲玉主演電影的《桃花泣血記》。1932年,電影《桃花泣血記》來台放映。片商為了招攬台灣觀眾,委由詹天馬、王雲峰作曲,的同名宣傳曲意外走紅、擔任主唱的是當時古倫美亞唱片會社當紅的歌手純純(本名:劉清香)。不只此,該曲在隨後的單曲黑膠唱片發行上,更有一定的唱片銷售成績。於是,台灣流行歌曲或「曲盤」(即台語的唱片,音「」)藉由電影的影像化而起步。

布袋戲
1920年代,以武俠戲為主的布袋戲逐漸在民間發展,其與傳統布袋戲主要的不同在於劇情上,多採用清末民初新著的武俠小說,例如《七俠五義》、《小五義》等,其表現手法也轉以重視各種奇特武功的展現為主。此時期的代表人物為五州園的黃海岱和新興閣的鍾任祥,此劍俠戲由虎尾、西螺開始發展,流行於台灣中南部。黃海岱演出的布袋戲音樂融合了北管、南管、亂彈、正音、歌仔、潮調等戲曲音樂,其劇本口白注重閩南漢語,說白中多以詩詞、經史、對聯、字猜組合。

1930年代之後推行皇民化運動,布袋戲也因而有了改變:包括後場禁用中國傳統的北管鑼鼓、改用西樂、語言改用日語等;戲偶雜用漢、和式戲服和戲偶,以及其劇本常為水戶黃門等日式故事。雖然這時期的布袋戲因語言文化的隔閡,不被大眾接受,但其中的一些表現手法,影響了後來金光布袋戲的演出方式,包括音樂、佈景等。

這時期,南部布袋戲界有所謂的五大柱四大名藝人。「五大柱」分別是指一岱(黃海岱)、二祥(鍾任祥)、三仙(黃添泉)、四田(胡金柱)、五崇(盧崇義);「四大名藝人」則是一仙(黃添泉)、二崇(盧崇義)、三土員(李土員)、四全明(鄭全明)。

棒球
「醫學專門學校野球團南下」一文報導有兩名本島人同赴高雄]]
於1931年贏得甲子園高校野球大會準優勝(亞軍)]]
臺灣的棒球運動源於日本,而日本棒球運動則受美國影響甚深。。1906年3月,位於台北的「台灣總督府國語學校中學部」(次年改名為台灣總督府中學校,即今建國中學)在校長田中敬一的主導下,組成一支棒球隊,成為台灣史上第一支有史料可考的棒球隊。1921年,住在花蓮港街(今花蓮市)的棒球愛好者林桂興,召集附近的臺灣原住民少年,組成「高砂棒球隊」,常與當地的日本人在「花岡山棒球場」舉行比賽,並逐漸打出名氣。1923年3月,將球隊重新取名為「能高團」。1925年7月能高團赴日巡迴比賽。在長達兩個月的旅行比賽中,能高團分別在東京、橫濱、名古屋、京都、大阪、廣島與當地高校球隊比賽,總戰績為三勝四敗一和,雖然不算特別出色,但已足證明原住民也可以在球場上與日本人平起平坐。

台灣從1923年開始選拔代表隊參加第九回日本高校野球的夏季甲子園大會,至1940年的第廿六回為止。其中台北一中於第十五回(1929年)打進準決賽、1928年成立的嘉義農林棒球隊於第十七回(1931年)獲得亞軍是台灣球隊在甲子園最好的成績。嘉農隊的吳昌征在1937年畢業後加入日本職棒巨人隊,後來又打過阪神隊與每日隊,享有「人間機關車」的外號。

教育
(六位小學教師)遭匪徒襲殺之碑]]
由於初期台灣抗日運動相當盛行,日本當局除以武力鎮壓外,竭盡全力建立其統治體制,部署官署機構,鞏固開發基礎,並設法安撫居民。一切措施猛寬應時適度運用,以樹立台灣之全面基礎為首要。而在這種情況下,統治機器與不同文化人民間的溝通用義務教育,成為基礎中的基礎。而事實上,的日治時期中等或高等教育政策,對台灣人而言,其成就與影響,大大遠不如基礎教育。而基礎的義務教育在初期依然分為小學校(日本人就讀)、公學校(漢族就讀)及蕃童教育所(原住民就讀)。

義務教育(初等教育)
1895年7月14日台灣總督府第一任學務部長伊澤修二,執掌台灣教育事務。他在《設置台灣公學校意見》一文中,建議台灣總督府於台灣實施當時日本尚未實施的兒童義務教育。台灣總督府遵循其意見,在同年於台北市芝山岩設置第一所西式教育場所,也是台灣第一所小學(今台北市士林國小),此小學基本上為實驗性的義務教育。隨後,該處所雖發生六氏先生事件,台灣總督府仍於翌年在全台灣創立國語傳習所,設置更多義務小學。1898年,國語傳習所並升格至公學校。

日治時期的義務教育除了公學校等制度外,還有專門為台灣原住民設置,且為理蕃政策重點工作的蕃童教育所與蕃人公學校及專門容納日籍學童的小學校。

舊址]]
(今龍泉國小)的畢業證書,時任最後一期日人校長]]

日本統治當局對於義務教育的規範十分嚴格,1919年發布第一次臺灣教育令,大多數漢族兒童就讀"公學校",僅有日本學子與少數社會上層的漢族學童能在師資設備較佳的"小學校"學習(遵循日本內地小學校令規定)。1919年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民族自決風潮湧起,日本政府提出內地延長主義反制,1922年,總督府第二次發布《台灣教育令》,要使台灣教育體系與日本內地一體化與學制銜接,除初等教育外,中學以上學制宣稱施行內台共學,並停止使用「內地人」、「本島人」等差別性的稱呼,但因原專供臺灣人就讀的中學湧入更多日本人,反造成臺灣人中學以上就學率降低。

1941年3月在太平洋戰爭爆發前夕,《台灣教育令》第三次發布,將小學校、蕃人公學校與公學校一律改稱為國民學校(保留部分蕃童教育所),義務教育學制才形式上統一但教材仍有分別,原小學校用第一二號課表且分為初等科及高等科(相當於今國二程度),原公學校用第三號課表,不分初等科及高等科。而不管哪種學校形式,除了特殊的原住民教育體系之外,日治時期的教育關法令明定,該教育場所以中央或地方的經費開辦,而就學資格則為8歲以上,14歲以下的兒童。除了基本年齡限制之外,這些法令還詳細明定該六年制的義務教育應教授的科目為修身、作文、讀書、習字、算術、唱歌與體操等,並要求一定師資與適當例假日設計。1943年4月1日正式實施六年制義務初等教育。

台灣籍兒童的初等教育普及率成長相當緩慢,直到強制義務教育實施後才快速成長。在強制義務教育的實施下,1944年的台灣,國民學校共有944間,學生人數達87萬6000餘人(含女學童),台籍學童就學率為71.17%,日籍則高達九成。遠高於當時世界的平均水平。2006年2月6日時任日本外相,前日本首相麻生太郎還根據這數據,認為「台灣之所以現在擁有這麼高的教育水平,完全是因為日本對台灣實施殖民地統治的功勞」,但實際上,在1939年也就是日本統治40年後,台灣的就學率才超過50%,換言之有一半的學齡兒童無法入學,究其原因並非是台人不願意就讀,而是因為學校不足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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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國勢調查國籍別外國人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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