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勳章、獎章和獎狀制度

澳門勳章、獎章和獎狀制度(),由澳門特别行政區政府於2001年設立。勳章、獎章和獎狀是用以表揚在個人成就、社會貢獻或服務澳門方面有傑出表現的在生或已去世的人士給予嘉許。

授予勳章、獎章和獎狀是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專屬權限,可在下列情況行使:
#由行政長官主動行使;
#由政府各司司長建議;
#由政府其他主要官員建議;
#由勳章、獎章和獎狀提名委員會建議。

勳章、獎章和獎狀提名委員會由最多十一名經行政長官以批示委任的委員組成,有關批示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公佈。

委員會成員任期為四年,可連任。

主席由委員會成員互選產生。

榮譽勳章
榮譽勳章是用以獎勵在本地或外地對澳門的形象和聲譽有傑出貢獻的人士或實體,又或在任何領域對澳門的發展有重大貢獻的人士或實體;榮譽勳章分為以下等級:

功績勳章
傑出服務獎章
獎狀
参考文献
*(包括介紹、歷年名單與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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