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會中獎稅(),中國、澳門、台灣、日本、韓國皆稱作「機會中獎稅」、俗稱彩票中獎稅,是稅種之一類,係指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或各機關團體、公司行號等抽獎活動,獲勝或中獎所取得的獎金或獎品,就是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按得獎人為課稅單位,並併綜合所得稅合併申報。世界各地有不同的課稅率系統。
課稅對象
#電視、電台所舉辦的競賽,有獎猜謎活動、電話問答猜謎、商品廣告附空盒郵寄抽獎…
#各機關、團體、公司行號於報章雜誌所刊登的徵文比賽、常識測驗比賽或晚會、尾牙活動摸彩…
#各種體育協會或社團舉辦各項運動比賽、技藝、智能比賽等活動。
#政府舉辦之獎券或統一發票的中獎獎金。
各地稅賦規定
臺灣
領有中華民國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身分證且為居住於國內之個人者、或為國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除中獎金額需扣10%之外,另扣所給付金額的10%。
若中獎實物為電視、照相機等,發給時應依下述方法辦理扣繳:獎品是由給獎單位買進後再行贈與給中獎人時,給獎單位是當然之扣繳義務人,應按購買獎品的統一發票(含進項稅額)或收據的金額,依照上述(二)1、2、規定的扣繳率辦理扣繳。如獎品係由給獎單位自行生產製造的,則按獎品成本的金額,依照上述(二)1、2、規定的扣繳率辦理扣繳。
若其中獎金額在完稅後仍超過價值新台幣五千元以上者,則必須自行先繳2%的所得稅。
「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統一發票和公益彩券,免扣繳稅款門檻於108年12月1日提高至5,000元。於給付獎金時扣繳20%稅款,不必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計算。
中國大陸
參見
*直接稅
*博彩
*稅賦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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