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是汪精卫国民政府的最高司法机关,1940年3月30日设立。
概况
设立时温宗尧出任司法院长,朱履龢任副院长。司法院是国民政府的最高司法机关,下辖最高法院、行政法院以及公务员惩戒委员会。
主要官员
主要官员包括:
- 院长:温宗尧(1940年3月31日任)
- 副院长:朱履龢(1940年3月31日任)、张国元(1945年5月30日任)
- 秘书长:姚顺伯(1944年5月在职)
- 简任秘书(1944年5月在职):黄福明、温永长、江浩然、温庆球
最高法院
- 院长:张韬(1940年3月31日任)
- 推事兼庭长(1944年5月在职):赵钲镗、林大文、钱声教、黎冕
- 推事(1944年5月在职):柴宗𤪤、王凤球、沈必达、朱宗周、陈瑞臻、蒋廷华、孔昭垚、边毓芬
- 检察长:陈恩普(1944年5月在职)
- 检察官(1944年5月在职):刘哲、林廷琛、朱隽、高维浚
行政法院
- 院长:林彪(1940年3月31日任)
- 评事兼庭长:胡善偁(1944年5月在职)
- 评事(1944年5月在职):张?征、张清樾、甄绍钧、吴席珍
公务员惩戒委员会
- 委员长:朱履龢(1940年4月6日任)、张国元(1945年5月30日任)
- 委员(1944年5月在职):董治平、董光瓒、张书绅、刘郁文、徐木谦、任家驹、萧敷祥、潘灏芬、梅鹤章、华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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