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簡稱臺中高分院),是中華民國的二級法院之一,屬於普通法院,行政組織上是臺灣高等法院的一個分院,並受該院之監督;但二者於審級上不相隸屬,各以最高法院為上訴與終審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設有臺南、臺中、花蓮、高雄4所分院。因臺中高分院行政組織上是臺灣高等法院的一個分院,審級下轄之所有地方法院在行政上亦不歸臺中高分院管轄,全部隸屬於臺灣高等法院管理。
沿革
台灣日治時期,今臺灣高等法院之前身台灣總督府高等法院並無分院之設。二次大戰後,國民政府接收台灣,將臺灣總督府高等法院改制為臺灣高等法院時,首於1947年6月1日設立臺灣高等法院第一分院(後改名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分擔高等法院於台灣南部之業務。然台灣中部轄區遼闊,人口眾多,案件亦漸增;而訴訟當事人或關係人因案長途跋涉,或南或北,皆屬不便;因此高等法院遂有於台灣中部設立分院之議。
*1958年,開始籌劃中部高等法院。
*1962年11月1日,與臺中高分檢一同成立,起初與臺中地方法院舊院舍合署辦公。成立之初,下級審法院僅有臺中地方法院(原臺灣高等法院本院之轄區,包括今臺中市、彰化縣及南投縣)、嘉義地方法院(原臺南高分院之轄區,包括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當時尚為嘉義縣之縣轄市)兩所,惟當時轄區十分廣大,是臺中高分院管轄區最大時期。
*1963年10月14日,與臺中高分檢遷入位於臺中縣霧峰鄉的新建大樓(今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1號址)辦公。
*1964年7月1日,增設雲林地方法院。
*1966年1月1日,嘉義地方法院(僅轄嘉義縣)改隸臺南高分院,嘉義縣境劃出臺中高分院管轄。
*1968年10月14日,增設彰化地方法院。
*1989年,臺中高分院與臺中高分檢又遷回臺中市自由路之台中司法大廈,與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合署辦公。
*1990年5月1日,雲林地方法院亦改隸臺南高分院,雲林縣境劃出臺中高分院管轄。
*1994年7月1日,增設南投地方法院。
*1998年1月1日,增設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縣境由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劃歸臺中高分院管轄。
*2000年,位於臺中市五權南路與復興路路口之司法新廈落成,臺中高分院遷入與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合署辦公。
管轄
組織
院長
審判
*民事庭
*刑事庭
公設辯護
*公設辯護人室
行政
*書記處
**民事紀錄科
**法官助理室
**刑事紀錄科
**文書科
**研考科
**總務科
**訴訟輔導科
**法警室
*人事室
*會計室
*統計室
*政風室
*資訊室
各委員會
*法官自律委員會
*刑事補償事件求償委員會
*考績委員會
*甄審委員會
*國家賠償處理委員會
*性騷擾申訴處理評議委員會
==特色
| main_contractor = 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中市公車
*台中客運:35、60、82、101、102
*統聯客運:23
*中台灣客運:125、281
*豐榮客運:89
*中鹿客運:105
臺鐵
於台鐵五權車站下車後步行約3分鐘即可抵達。
参考文献
- 《司法院史實紀要》,司法院編,1985年。
外部連結
[https://tch.judicial.gov.tw/tw/mp-101.html#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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