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務委員會(簡稱僑委會)是中華民國有關僑民事務的最高主管機關,設立於1926年,原先隸屬於國民政府,1932年才改隸屬行政院;僑務工作隨著國家情勢及海外僑社的演變,不斷地調整、創新,並服務廣及海外各地僑胞。
歷史
*1926年10月,「僑務委員會」在中華民國南京市成立,隸屬國民政府,地址位于今华侨路附近。
*1931年12月7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僑務委員會組織法》,僑務委員會改隸行政院,設秘書處、僑民管理處、僑民教育處、文書科、事務科、僑民指導科、移民科、教育指導科、文化事業科。1932年4月,僑務委員會正式成立,首任委員長陳樹人。
*1940年,僑務委員會創設「僑民教育函授學校」(今中華函授學校),採函授方式提供華僑進修機會。
*1941年4月,僑務委員會成立「華僑通訊社」,用以加強海外文宣工作及發布通訊稿報導僑務新聞與國內消息。
*1946年12月,國民大會制定頒布之《中華民國憲法》,將僑務列入「基本國策」,明訂應扶助並保護僑居國外之國民經濟事業發展。
*1952年,僑務委員會接管原臺灣總督府專賣局所屬招待所「專賣局養氣俱樂部北投別館」,命名「僑園」(臺北市北投區泉源路25號),用於接待歸國華僑;之後原地改建「華僑會館」,用於訓練僑務人員及接待歸國華僑。
*1981年12月21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僑務委員會組織法》,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由原定二人修訂為二或三人。
*1985年3月於美國舊金山成立「華僑文教服務中心」後,僑務委員會陸續在美國、加拿大、巴西、澳大利亞及菲律賓等國家成立16個華僑文教服務中心。
*1990年代末,因香港、澳门主权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地区被定位为“有別大陸其他地區之特別區域”,不再是侨区。
*2006年,僑務委員會的英文由Overseas Chinese Affairs Council改爲Overseas Compatriot Affairs Council,以避免在海外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產生混淆。
*2012年9月1日,配合行政院組織再造,《僑務委員會組織法》修正條文施行,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修訂為2人,1位為政務副委員長、1位為常務副委員長;會內設綜合規劃處、僑民處、僑教處、僑商處、僑生處、秘書室、人事室、政風室、主計室、資訊室等一級單位,及華僑通訊社、法規會等常設性任務編組。同年僑務委員會的英文改為Overseas Community Affairs Council。
*2016年12月15日,華僑會館委託民間營運契約屆期,不再委外經營。
*2017年4月,中華函授學校轉型,改於僑務委員會《全球華文網》「中華函授學校數位學習平臺」繼續提供課程服務。
*2017年5月20日,僑務委員會啟用僑務新聞網站《僑務電子報》,以玉山圖案為標誌。
*2017年7月31日,華僑會館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管理。
*2018年1月17日,華僑通訊社改為「僑務通訊社」。
組織
行政部門
*綜合規劃處
*僑民處
*僑教處
*僑商處
*僑生處
*秘書室
*主計室
*人事室
*資訊室
*政風室
任務編組
*僑務通訊社
*法規會
海外僑務單位暨人員
;亞洲
*駐馬來西亞代表處僑務組
*駐日本代表處僑務組
*駐大阪辦事處僑務秘書
*駐印尼代表處僑務組
*駐泗水辦事處僑務秘書
*駐韓國代表處僑務組
*駐泰國代表處僑務組
*駐越南代表處僑務秘書
*駐胡志明市辦事處僑務組
*駐緬甸代表處僑務組
*菲華文教服務中心
;大洋洲
*駐奧克蘭辦事處僑務組
*駐墨爾本辦事處僑務秘書
*澳大利亞雪梨華僑文教服務中心
*澳大利亞布里斯本華僑文教服務中心
;歐洲
*駐德國代表處僑務秘書
*駐法蘭克福辦事處僑務參事
*駐法國代表處僑務組
*駐英國代表處僑務組
*駐荷蘭代表處僑務秘書
*駐義大利代表處僑務秘書
;北美洲
*華府華僑文教服務中心
*紐約華僑文教服務中心
*芝加哥華僑文教服務中心
*西雅圖華僑文教服務中心
*金山華僑文教服務中心
*金山灣區華僑文教服務中心
*洛杉磯華僑文教服務中心
*波士頓華僑文教服務中心
*亞特蘭大華僑文教服務中心
*休士頓華僑文教服務中心
*橙縣華僑文教服務中心
*多倫多華僑文教服務中心
*駐邁阿密辦事處僑務秘書
*駐溫哥華辦事處僑務組
;拉丁美洲(中南美洲)
*駐東方市總領事館僑務秘書
*駐瓜地馬拉大使館僑務秘書
*駐阿根廷代表處僑務秘書
*巴西聖保羅華僑文教服務中心
;非洲
*駐南非代表處僑務組
*駐開普敦辦事處僑務秘書
*駐奈及利亞代表處僑務秘書
歷任首長
僑務委員會委員長,多由僑鄉人士出任。僑務委員會是中華民國政府行政機關中,首長是委員長的唯一行政機關。
相關組織
- 中华人民共和国類似机构:中国共产党中央统战部
参考文献
外部連結
- [http://www.ocac.gov.tw/ 僑務委員會]
*
參見
- 華僑
- 海外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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