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新约》(),全名《中美關於取消美國在華治外法權及處理有關問題條約》,又稱《中美平等新約》,是美國與中華民國於1943年1月11日簽署的條約,條約中美國放棄在中國的領事裁判權。條約由中國駐美大使魏道明與美國國務卿科德爾·赫爾在美國首都華盛頓簽訂。
條約主要内容是美國放弃领事裁判权與内河航行权,废止辛丑条约及其附件。領事裁判權廢除後,中國司法權才完全獨立,因此中華民國政府定1月11日為「司法節」。
條約內容
前言
中華民國美利堅合眾國為欲重視兩國人民間素來之友好關係,並以平等與主權國家之資格,表示共同志願,使彼此所承認規定人類關係之高尚原則得以發揚光大,決定訂立條約,以謀調整兩國間有關事項,各派全權代表如左(即如下):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席特派:駐美利堅合眾國特命全權大使魏道明;
*美利堅合眾國大總統特派:外交部部長赫爾;
兩全權代表各將所奉全權證書互相校閱,均屬妥善,議定條約如左:
條款
紀念
1945年7月,中華民國郵政總局發行平等新約紀念郵票,紀念中、英、美3國簽訂平等新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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