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维国(),男,河北元氏万年村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人物,曾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大校、中国共产党第九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后受林彪反革命集团案牵连而被判刑。
生平
早年
1932年参加组织了“反帝大同盟元氏分盟”;在保定读书期间受到了共产党的影响,向往革命。1933年参加了共产主义青年团。毕业于元氏师范学校,高中文化。1938年4月到中共元氏县委机关工作,历任八路军元氏县独立营指导员、游击大队主任。
1938年6月,王维国加入中国共产党。1940年3月调八路军第一二九师政工队学员。1940年9月起,历任八路军第一二九师新编第11旅教导队指导员、营教导员。1941年11月起,历任山西昔东独立营副政委、第50团副政委兼团长。
1946年2月,任太行军分区第34团政委(其间,1946年10月到1947年8月在晋冀鲁豫中央局党校学习)。1947年8月起,历任中原野战军第九纵队第25旅第73团团长、政委,豫西军区警卫1团政委,警卫2旅4团政委,河南军区警卫1团政委。
建國後
1950年12月,任河南军区政治部青年部部长。
1971年9月九一三事件发生后,1971年9月20日,王维国接到徐景贤打来的电话,说王洪文请他到锦江饭店去“看文件”,南京军区司令许世友奉毛泽东和周恩来之命,在上海市革命委员会副主任王洪文的配合下,由南京军区副司令肖永银率部在上海锦江饭店秘密逮捕王维国。9月20日王维国很快被隔离审查,他被怀疑在1971年犯有与林彪反革命集团在《五七一工程纪要》中谋害毛泽东的罪行。
1978年4月,王维国被中国共产党开除党籍。1982年2月,王维国被开除中国人民解放军军籍。1982年,王维国被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以“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参与策动武装叛乱罪”、“反革命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同年王维国提起上诉,二审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1985年,王维国刑满释放,被安置在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
1993年,王维国病逝,享年74岁。
参考文献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