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6条规定的罪名。法律条文为:

构成要件
本罪名为一般犯罪主体的故意犯罪。

侵犯的客体为计算机信息系统。根据2011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计算机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的系统,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通信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等。

该罪名出现于1997年《刑法》。
司法解释
根据2011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与其他罪名的关系
案例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参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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