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管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协助地方政府部门行使公共事务职能,不佔用人事编制的人员。
概述
21世纪初,协管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各地普遍出现。协管员起初是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后来,逐渐不再限于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而成为地方政府的重要力量。协管员不占用人事编制,工资及待遇低下,解决了政府在人事编制不足、财政能力有限等困难下,继续并扩大行使公共事务职能的需要。
协管员的经费保障原来由聘用协管员的地方政府各个部门分别解决,不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后来协管员的经费保障正在逐步被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准入机制
过去在地方政府各部门直接聘用的情况中,协管员的准入机制缺乏规范,少有正规的招聘考试。比如有的地方在招聘协管员时,主要照顾录用就业困难的群体,以解决就业问题。有的单位在招聘协管员时,安插进本单位干部职工的亲友,形成不良风气。
经费保障
协管员的经费保障,原本是由聘用协管员的地方政府各部门分别自行解决,很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但随着协管员的发展趋向规范化,协管员也在被逐步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保障。以交通协管员为例,2009年,全国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会议提出“公安机关聘用的交通协管员要逐步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此后,中国各地的交通协管员逐步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保障。比如,2009年10月9日,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公安厅联合下发通知,以规范山西省公安交警系统交通协管员经费保障问题。通知规定了山西省当时的三种来源的交通协管员的经费保障办法:(1)“由政府批准,人事、劳动部门招录的交通协管员”;(2)“由公安交警部门确定用人标准,劳务人才市场负责招收和派遣并签订用人协议的交通协管员”;(3)“各市、县公安交警支、大队自行招录的交通协管员”。
日常管理
对协管员的管理普遍松散,缺乏规范。协管员人数众多,分散在基层的不同单位,由不同政府部门分别管理,而且尚未形成完整的招聘、考核、奖惩、淘汰等机制,所以对协管员的管理尚未规范化。因为缺乏管理,有的协管员本身也成为违法者,甚至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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