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簡稱澎湖地檢署或者澎檢,中華民國檢察機關,隸屬法務部。

歷史沿革
清領時期
大清帝國康熙23年(1684年),臺灣與澎湖群島皆被併入大清帝國版圖,澎湖設澎湖廳,初時居民不多,多以駐軍為主,定額2,000名,多由福建水師綠營兵丁抽調,長官設澎湖水師協副將統理。文官行政職僅置巡檢司管理,澎湖巡檢司辦公署編制20人,僅負責捕盜、稽查船舶、錢糧倉儲、兵餉監放等事宜,故凡糾紛訴訟刑罰,多送往臺灣縣辦理;雍正五年(1727年)清廷裁撤巡檢司,置換成糧捕海防通判職來管理澎湖廳,嗣後除卻強盜、命案等重大案件仍需送往臺灣縣審理,其餘如鬥毆、竊盜、錢債等細故可由通判自行處理,此為澎湖司法制度之始。

綜觀澎湖清領時期,行政、司法原應由文官體系負責,但因澎湖基於海上戰略的地位,另置澎湖水師協副將擔負防衛工作,由於當地文官編制員額不多、層級也不高,武官體系也常常有協助文官管理治安,或者監管各處澳社等事宜,長此以往,形成澎湖武官體系與文官體系間常有互相監視與合作的情況,直到清領時期結束。明治28年(1895年)為日本帝國始政第一年,鑒於臺灣各地尚有武裝反抗活動,各項民事訴訟等或其他犯罪案件暫由軍政管制,其各地審判官遂由臺灣總督府高等官出任

明治29年(1896年)5月1日,臺灣進入民政時期,臺灣總督府也頒布「臺灣總督府法院條例」,正式將西方司法制度引進臺灣

中華民國司法體系可追溯至清末光緒年間,清廷原有「六部」之一的「刑部」,係行政統攝司法單位,光緒28年(1902年)「刑部」改制為「法部」,大清帝國在西元1912年後滅亡,繼起中華民國北洋政府又將「法部」改作「司法部」,做為該政權司法行政最高機關。1916年,北洋政府最高領導人袁世凱過世,中華民國法統陷入真空,各處軍閥割據,陷入混戰時期。1917年,孫文另在廣州成立中華民國軍政府主導護法運動,後於1925年過世,其領導地位由蔣介石承繼。1926年7月蔣介石出任國民革命軍總司令並誓師北伐,接連佔領兩湖、江淮、福建與南京,並依循孫文《國民政府建國大綱》闡述「五權分立」原則,在南京成立「司法院」,下設「司法行政部」,後於1943年改隸「行政院」。

二戰結束之後,澎湖司法機關由高雄地方法院管轄,民眾如有糾紛訴訟案件等皆須前往高雄應訊,澎湖知名鄉紳陳伯寮多次建請當局,希冀在當地設立法院。,中華民國行政院司法行政部才核准澎湖於12月26日成立「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暨檢察處」,並指派首任地方法院院長為王永興、檢察處則由延憲諒出任首席檢察官,12月29日倉促成立,辦公署乃租用馬公鎮光復里民生路4號民間的酒家樓房,1950年2月15日開始受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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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任
|賴硃隆
|臺灣大學法律學系
|1963年8月12日
|1965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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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灣屏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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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任
|黃尊秋
|
|1967年7月20日
|1969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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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任
|駱繼堯
|貴州大學法律學系
|1969年1月15日
|1972年9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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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任
|劉景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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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年9月6日
|1974年3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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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任  
|蔡晉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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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年3月25日
|1979年1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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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任
|李光清
|
|1979年1月18日
|1981年1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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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任
|黃勤鎮
|臺灣省立法商學院法律學系
|1981年1月8日
|1982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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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職稱:檢察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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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任
|吳英昭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
|1982年11月9日
|1984年7年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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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任
|李訓銘
|廈門旭瀛書院木科及商業科
廈門日本商業學校專修科
|1984年7月16日
|1985年3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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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任
|吳國愛
|中央警官學校
|1985年3月14日
|1986年7年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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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任
|謝尚徽
|中興大學法律研究所
|1986年7年24日
|1989年12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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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任
|葉金寶
|臺灣師範大學
|1989年12月19日
|1992年6月3日
| 
|-
|第19任
|黃世銘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
|1992年6月3日
|1993年7月28日
|

  • 高植澎案

|-
|第20任
|林輝煌
|中興大學法律研究所
美國杜克大學法學博士
|1993年7月28日
|1996年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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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任
|顏大和
|臺灣大學法律系司法組
美國南美以美大學法學碩士
|1996年1月15日
|1997年8月5日
| 
|-
|第22任
|謝榮盛
|中興大學法律系
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
|1997年8月5日
|1999年4月26日
| 
|-
|第23任
|林朝松
|中國文化學院法律系
|1999年4月26日
|2000年6月27日
| 
|-
|第24任  
|張斗輝
|臺灣大學法律學系
|2000年6月27日
|2001年4月27日
| 
|-
| 
|洪培根
|中興大學法律研究所
|2001年4月27日
|2001年7月16日
| 
|-
|第25任 
|洪威華
|中興大學法律學系
|2001年7月16日
|2003年7月31日
| 
|-
|第26任
|施良波
|臺灣大學法律學系
|2003年7月31日
|2005年3月16日
| 
|-
|第27任
|洪光煊
|臺灣大學法律學系
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研究所
|2005年3月16日
|2007年4月12日
| 
|-
|第28任
|朱家崎
|中央警官學校行政學系
臺灣海洋大學航運管理學系研究所
|2007年4月12日
|2008年8月1日
| 
|-
|第29任
|朱坤茂
|中興大學會計學系
臺灣大學政治學研究所
|2008年8月1日
|2010年7月28日
| 
|-
|第30任
|張宏謀
|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
|2010年7月28日
|2011年7月20日
| 
|-
|第31任
|林綉惠
|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
|2011年7月20日
|2013年3月11日
|

  • 首任女性首長

|-
|第32任
|郭珍妮
|臺灣大學法律學系
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肄業
|2013年3月11日
|2015年5月7日
| 
|-
|第33任
|王俊力
|國防大學政治作戰學校法律學系
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
|2015年5月7日
|2016年7月18日
| 
|-
|第34任
|鄭鑫宏
|臺灣大學法律學系
|2016年7月18日
|2018年7月9日
| 
|-
|第35任
|莊榮松
|
|2018年7月9日
|2019年1月31日
| 
|-
|第36任
|黃謀信
|
|2019年1月31日
|2020年3月12日
| 
|-
|第37任
|李嘉明
|
|2020年3月12日
|2021年5月5日
| 
|-
|第38任
|張春暉
|
|2021年5月5日
|2022年5月20日
| 
|-
|第39任
|黃智勇
|
|2022年5月20日
|2023年5月3日
|
|-
|第40任
|陳佳秀
|臺灣大學法律學系
|2023年5月3日
|2025年1月16日
|
|-
|第41任
|周士榆
|
|2025年1月17日
|2026年3月11日
|
|-
|第42任
|吳怡明
|
|2026年3月11日
|現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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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轄區域
組織
本署
*檢察長
*檢察官(主任檢察官)
*檢察事務官
*書記處
**紀錄科
**執行科
**文書科
**總務科
**研考科
**資料科
**法警室
*觀護人室
*法醫室
*人事室
*會計室
*統計室
*政風室
*資訊室

爭議案件

  • 1995年,民主進步黨籍澎湖縣長高植澎醫師被議員質詢在其於1992年至1993年擔任西嶼衛生所主任期間有藥商捐贈衛生所五千元尾牙獎金、並涉嫌以不實勞保單不當領取勞保費用五千元。時任法務部長的馬英九要求司法機關嚴辦,澎湖地檢署檢察長黃世銘隨後以貪污和虛報勞保費查辦,將高植澎在衛生所服務時所有病歷上萬張全當成證物查扣,出動地檢署包括司機和工友等在內的所有人投入辦案,在一張張病歷中對筆跡、找毛病,篩選過濾出任何可疑仔細追查,這種辦案手法一網打盡,連和高植澎同事的七位女護士也被當成共犯。法院審理後以藥商對5000元是否回扣先後供述不一,且高植澎與藥商有同學情誼,平日即有送往迎來之舉,難認有收受回扣之犯意,而判決無罪定讞。檢方提出800份所謂的問題病歷,經法院調查,其中十張是高植澎在未見到患者、聽取護士電話回報後即開立醫囑,因此以偽造文書判一年兩個月緩刑。然而高植澎已因此案被停職。七名同時被起訴的護士最後亦全部無罪,但其中一名鄭姓護士因鬱悶罹癌而辭世;另一名許姓護士因受不了壓力與不堪繁複訴訟糾纏而跳樓自殺。不少人認為此冤案是中國國民黨司法迫害之一例,該案惡整式的偵辦不只誤導選民觀感,也害死兩名護士。法治時報社社長黃越宏認為高植澎被判偽造文書的理由過於牽強。2013年,高植澎重砲批評黃世銘當年為政治目的的濫權起訴,和馬英九兩個剛好都是壞人,才能互相取暖,自以為是好人。高同時嗆黃世銘說,要比清廉,黃遠不如他。

相關條目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參考資料
其他參考書目
*《司法院史實紀要》,司法院 編,1985年。
*《法務部史實紀要》,法務部 編,1990年。

  • 王泰升:《台灣法律史的建立》,台灣大學法學叢書,1997年。
  • 王泰升:《台灣日治時期法律改革》,聯經出版公司,1999年。
  • 檢察官改革協會:《台灣檢察制度變遷史》。

外部連結
*[https://www.phc.moj.gov.tw/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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